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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1998]12号 1998年6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5次会议通过 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湘高法〔1997〕55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经商检局检验出口的商品被退回,当事人以经济合同商品质量纠纷起诉的,人民法院不应将商检局列为被告或者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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