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战争罪行和战争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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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俄乌战争前沿传来了基辅附近小镇布恰屠杀现场的消息。屠杀现场的惨烈和施暴者屠杀的残忍,都是骇人听闻的。
乌克兰方面公布相关图片和视频,指控俄军在布恰镇实施“屠杀暴行”。克里姆林宫否认对俄军的任何指控,称布恰事件是精心策划的可怕伪造事件。
双方的叙述对立,可以判断必有一方是假的。
然而不管谁真谁假,结果是有待调查确认的。由于这一事件的发生时间很近,有大量当事人在,并有各种物证和验证,完整因果链条、作出结论应该不用为时很久。人类进入现代社会以后,国际法中出现了战争罪犯的概念,并有二战结束后纽伦堡和东京两大国际审判案例可援引,从那以后,重大战争罪证实据都可以落到实处,审判也就接踵而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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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24日,俄乌战争爆发,乌克兰受到战争打击
1.为什么要确定“战争罪行“概念
战争罪行( war crime )是人类进入文明史以后才出现的概念。
在远古的人类童孩时期,那时没有“战争罪”概念,族群争斗在首领的旨意下,说打就打了。直到近代,族群中仍有“打冤家”的称谓,就是指这类争斗。此种争斗——战争的前身,是和抢掠、争夺地盘,或者说争夺资源联系在一起的。
此后,远古氏族社会逐渐解体,国家形态出现了。然而在早期国家中,征伐或战争往往由君王的旨意来决定,不需要理由。因此远古甚至是近古时代,发动战争并不构成罪行。
中国古语有云:“春秋无义战”,说的就是古代战争无追责现象。
在中国文献中,国际法则的概念是逐步发展起来的。
漫长的封建皇权时期,“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公法概念要到后来才产生。对中国知识界来说,认知和熟悉国际法是一个渐进过程。
纵观世界历史,19世纪以前,如果说追究战争罪行,多指杀害和虐待俘虏,杀戮无辜平民等等。实际上,这些现象是战争的附着物。
20世纪以后,现代意义上的主权国家概念明确起来,各国边界高度明晰起来,对战争罪的概念也逐步明确起来。明晰战争罪概念的目的是为了平息或消灭战争,从而增强和平的力量。 对发动和从事战争者追究刑事责任,是从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开始的。二战结束以后,成立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发起和组织战争的罪犯,是人类文明的巨大进步。 欧洲纽伦堡审判的对象是法西斯德国的主要战犯,审判自1945年11月10日起,至1946年10月1日结束,判决12人绞刑,7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宣布纳粹党领导机构、秘密警察和党卫军为犯罪组织。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也称东京审判,从1946年4月开始,到1948年11月结束,最后判决首要战犯7人绞刑,16人无期徒刑,2人有期徒刑。
尽管这两次大规模的审判存在不足,但是审判的进步和文明意义仍然是明确的。国际法和国际关系中的“战争追责”就从这两个审判开始了。
“战争罪行”审判不但是为了惩罚,而是为了警示人类努力避免战争,争取和平。
2. 对战争罪审判案例的逐步发展
在纽伦堡和东京大审判基础上,出现了1949年《日内瓦公约》。对照这部公约,可以看到该公约详细规定了占领国(军队)对战争期间占领地区和平居民的义务,其中包含有被占领地域上的和平居民提供人道救济的具体条款。
二战后的《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规定,犯有以下任何一种罪行的均构成战争罪行:
1.破坏和平罪。即计划、准备、发动或从事一种侵略战争,或违反国际条约、协定或保证的战争,或参与上述任何罪行的共同计划或阴谋。 2.战争罪。即违反战争法规或惯例。此种违反包括为奴役或为其他国而虐待或放逐占领地平民、谋杀或虐待战俘、杀害人质、掠夺公私财产、毁灭城镇或乡村或非基于军事上必要的破坏,但不以此为限。 3. 违反人道罪。即在战前或战时,对平民施行谋杀、歼灭、奴役、放逐及其他任何非人道行为;或基于政治的、种族的或宗教的理由,而为执行或有关于本法庭裁判权内之任何犯罪而作出的迫害行为,至于是否违反犯罪地国国内法,则在所不问。(以上3条译文引自王铁涯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2009年出版,第477-478页)在二战后几年中进行的上述两个大规模国际审判之后,又有1993年和1994年由联合国安理会分别通过的第827、995号决议。根据这两个决议,分别成立了“前南斯拉夫国际法庭”,和“卢旺达国际法庭”。前者“起诉应对1991年以来前南斯拉夫境内所犯的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的人。后者“卢旺达国际法庭”的性质与前者相同,但这个法庭要起诉的人,主要是在卢旺达国内武装冲突中犯有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的人,因而适用1949年日内瓦公约共同第3条和1977年该公约的第二附加议定书,即《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上述两个根据安理会决议而组成的国际法庭,在司法实践中明晰了“危害人类罪”,是指在国际或国内武装冲突中犯有谋杀、灭绝、奴役、驱逐出境、监禁、酷刑、强奸、基于政治、种族、宗教原因而进行迫害或其他不人道的行为。 对照目前进行中的俄乌战争,如果战后施行战争追责,上述法律将又一次得到详尽阐发,在国际法司法实践中产生更多的案例。 不论从哪个角度来看,进入20世纪90年代,国际法中的战争罪犯概念更加明晰。在法律实践中,被确认的战争罪犯由国际法庭宣判罪状、确定了刑期并且执行。 二战之后的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开始了追究战争罪犯个人刑事责任的先例。从这样的案例引申,作为战争主体的国家也承担战争责任,主要形式是限制其主权和实行战争赔偿。 因承担战争罪责任而限制国家主权的形式,是指二战后对战败国德国和日本实行占领和管制,这种占领和管制一直持续到今天。 因战争罪引发的战争赔偿,很多是指战败国德国和日本给予战胜国以物质上的赔偿。 从这个国际法解释看俄乌战争,战后则势必提出战争赔偿问题。由于俄乌战争在现代条件下进行,涉及的人口众多,地域面积广阔,武器的现代化程度高,造成的伤亡和破坏非常严重,可以判断这场战争后提出的赔偿数额也将是十分巨大的。 事实上违反国际法的战争罪行往往由个人作出,因此对于发动侵略战争的责任除了国家应承担责任之外,还要追究个人责任。 国际法的意义在于说明,人类终于在长期的进化、进步之后,逐渐摆脱“丛林法则”而归于文明,认同全人类公认的社会行为和规则,违反者将受到惩治。 可以非常明确地看到,战争或激烈武装冲突必然产生严重的法律后果。战争和激烈的武装冲突往往导致交战国之间法律关系的重大变化。但这种战争未来的变化究竟达到怎样的程度?最终要看战争是怎样结束的。 然而不管怎么说,当下还在进行时中的俄乌战争将带来国际关系的重大调整,已经是确定无疑的了。钱江:历史学家如何观察俄乌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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