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4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莫焕晶的上诉,维持原判。
对莫焕晶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法院是怎么判的?辩护人是怎么辩的?
消防、物业到底有责无责?这些事,不但关系到本案,也关系到今后。
1、消防救援与纵火案导致严重后果之间的关系?
(1)二审综合结论及解读
法院认为: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消防救援系阻断或者减少火灾损失的行为,是一项法定职责,如果不尽职尽责,应当承担责任,但从本案看,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这一点。
解读:法院的意思,如果不尽职尽责,则应承担责任。现有的证据,无法证实消防没有尽职尽责。
话外音:张三,按法官的判词,消防灭火没有尽职尽责真的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啊。但是,尽职尽责的边界,到底在哪?
(2)作出结论的直接证据及解读
法院认为:综观本案火灾的扑救过程,消防人员履行了法定职责,救援符合规程,不存在失职、失误、拖延的情况。火灾救援时间延长,是由于水压不足、水泵接合器阀门锈死等客观原因造成。
解读:消防履行法定职责,并符合救援规程,不存在失职、失误、拖延的情况,则无责任。
话外音:同样啊,按法官大人的说法,将来一旦有了失职、失误、拖延,要承担责任的啊。但是,救援规程是指什么呢?什么情况算是失职,算是失误,算是拖延?
(3)作出结论的时间推理及解读
法院认为:从对4名被害人死亡时间的分析看,4名被害人的死亡是莫焕晶故意放火行为直接造成的结果。以当时的情形,消防救援已经无法阻断这个死亡结果的发生。
解读:法院的判断是在消防队到场不久或未到场前,4名被害人已经死亡,消防队无法阻断这一结果。
话外音:按时间推理,如果推论人死在先,是不是消防员无论怎么救,无论是否尽职尽责,无论是否符合法援规程,就都没有责任了?
2、物业管理与纵火案导致严重后果之间的关系?
(1)物业问题与人员死亡的关系解读
法院认为:案发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存在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落实不到位、应急处置能力不足及消防供水设施运行不正常等问题,但上述问题与4名被害人死亡之间不存在实质上的关联。
解读:法院的判断,四名被害人因烟气中毒很快死亡,即从人员死亡的时间分析,4名被害人死亡并非物业三个问题导致。
话外音:按时间推论,人死在先的话,则物业无论是否管的好,无论应急能力如何,无论消防设施如何,均无责的对吧?
(2)物业问题与财产损失问题解读
法院认为:物业管理存在的问题导致水压不足,水枪不能有效出水,客观上延长了灭火时间,对火灾所造成财产损失的扩大有一定的关联。
解读:物业在水压不足方面的问题,导致了财产损失扩大的后果。
话外音:物业的问题,将只会在民事上导致赔偿财产损失,而没有人员伤亡的赔偿责任。
(3)物业问题的存在状态解读
法院认为:物业管理的不足,是莫焕晶放火前已经存在的状态,而非莫焕晶实施放火行为后的外力介入因素,与本案危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多因一果,不能成为减轻莫焕晶放火罪责的法定理由。
解读:物业的不足是早就存在的,不是临时产生的,不能因此减轻纵火人的责任。
话外音:这个真不明白。临时产生的问题,才有可能减轻纵火人的责任,之前产生的问题,就不能了?
3、辩护人发言的情况(摘录)
(1)物业、消防责任与本案严重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存在问题。
(2)物业公司和消防部门具有防止有关危险扩大的法定义务,并具有不可推卸的属性,以及,当其存在过错时具有更大的可谴责性。
(3)物业公司、消防部门在履行法定义务、合同义务的过程中存在过错。
其列举的一个理由是:在案证据显示,消防人员称知道起火房间内有人被困,但现场多名证人,包括朱小贞的哥哥朱庆丰、邻居葛飞宇、徐冠华等均证实当他们询问消防人员楼上是否有人时,得到的答案是没有或者不知道。其中,朱庆丰讲到大约到了6:20-6:30左右,其对一个从楼上下来的消防员讲楼上还有人,这个消防员才拿起对讲机对楼上的队友呼叫“楼下有人反映楼上房间还有人”。这说明消防对被困人员的搜救是此后才开始的,这与消防员赵鹏的证言基本吻合(赵鹏讲到其6:40分到楼上灭火时接到队长的指令说房间里有人,叫其进入房间一起将房间里的人转移)。
(4)关于被害人的死亡时间,有关鉴定意见并未给出明确结论。
(5)即便物业、消防的问题不足以阻断被告人与案件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那也不能由此简单推出物业、消防的问题与案件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张三呀,拍桌子,瞪眼,骂人,以头抢地……这都是无能的表现。
咱们发言时,要讲树质,要讲文明,要讲法律。
兼听则明,偏信则暗,冷静思考,沉着应对,如此,或会有更多收获。
学点儿消防,多点儿平安
3、人是怎么烟死的?
5、 从楼梯跑,真的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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