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防法修改发布后,派出所仍然承担消防检查职责。
那么,派出所查什么、怎么查、如何履行职责呢?
(1)消防法:
第五十三条 ……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2)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
第三条 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受理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第三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对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附后)
第三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附后)
第三十三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依法改正:(附后)
第三十四条 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3)规范性文件:
如各省公安厅(局)出台的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
(1)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面临废止或重新修订以应急管理部名义颁布。消防机构移交应急管理部门后改称消防救援机构,必然不再适用于公安部120号令,应急管理部或将出台新的部门规章来规范消防救援机构的消防监督执法行为,派出所或许失去可依据的部门规章。
(2)派出所面临消防执法内容、程序等方面问题。改革之后,派出所消防执法的内容是否会有所改变,程序如何确认,这些都亟待公安部依法进一步确认。既然公安部不再是消防监督主管部门,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程序、内容、范围必然与应急管理部协商解决。
(3)派出所面临消防执法衔接方面的问题。改革之后,派出所消防执法有可能面临与住建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等几方面的衔接(转交、信息互通),或可能接受委托执法,这样交流的对象和程序、方式都需要进一步确定。
(1)消防法第62条。62条规定的5款违法行为,均可直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相关条文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30、50条)进行受案处理,其中处警告和500元以下罚款由派出所直接决定,500元以上罚款、拘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
(2)消防法第68条。违反本条,依据消防法处5-10日拘留,派出所应当报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裁决。
(3)消防法第63、64条。这两条因为涉及到拘留条款,如不进行拘留处罚,由消防救援机构直接管辖办理,如涉及拘留,由消防救援机构移交(报案)公安机关(派出所)办理。
(4)其他。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其他违反消防法条款的情形,依消防法作为警告、罚款,其执法文书、数额、裁决机构需要等待进一步确认。
(1)现行模式下管理大量单位。现行模式下,派出所负责大量小场所单位的监督检查,并负责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的检查,有些地方根据市县(区)公安局文件规定,凡消防机构不管理的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均由派出所管理。
(2)派出所管理的单位发生火灾风险较大。相对而言,派出所管理的这些场所单位人员流动快、从业员工素质较低、消防设施器材配备不到位、管理水平低,在火灾预防、应急等方面均存在较大风险。
(3)派出所消防执法面临较多困难。大多数派出所未设专职消防民警,民警在综合执法中将消防执法作为其中一个部分,执法的水平需要不断培训提升,存在执法不到位、未按规定执法等问题(比如小型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的乱象),并因此在发生火灾之后受到多起行政、刑事责任追究。
改革涉及改变,衔接的任务非常艰巨。
就当前情形,派出所仍然是基层架构中最适合承担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的机构,有基础、有力量、可以有作为。
沿用之前的做法,承担之前的责任,干好消防监督执法工作,是派出所目前无法回避的问题。
附件:
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120号)涉及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部分:
第三条 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拟定,报省级公安机关确定。
第四条 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第三十条 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受理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第三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对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三)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五)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对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组织维修保养。
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除检查本条第一款第(二)至(四)项内容外,还应当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进行维护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确定;
(二)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是否制定;
(三)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
(四)是否对社区、村庄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进行维护管理;
(五)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
第三十三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依法改正:
(一)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演练的;
(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外墙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八)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九)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十)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组织维修保养的。
公安派出所发现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营业的,应当在检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记录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1:新消防法新在何处?
6:职业化真的会失败?
7:善战者无赫赫之功
靠山屯闲话
既往不恋,当下不杂,
未来不迎,纵情向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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