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原《制度》相比,新《制度》针对地方落实“双减”、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等重大政策时面临的新情况、新要求,统筹兼顾学校财务管理薄弱环节,着重从六个方面进行了修订:
★调整了《制度》的适用范围,不再要求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校执行本制度。
★明确党组织领导中小学校的财务管理工作。
★强化学校财务队伍建设,新增学校财务主管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的岗位设置、职责权限以及任职条件等规定。
★对学校采取自主经营食堂、委托方式经营食堂、配餐或托餐等不同方式为学生供餐的实际情况,分类提出财务管理要求。
★明确课后服务等服务性收费的管理要求,增加中小学校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禁止性规定,加强对地方落实“双减”政策财务行为的指导。
★根据新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对预算管理、资产管理、财务报告制度等内容作相应调整和细化。
此外,中小学校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