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储能第四类电力资产属性
二、基于具体功能监管储能投资运营
监管政策设计的焦点应放在如何实现储能的多重价值,而非讨论是否允许储能实现多重价值。当前储能的多重应用存在监管层面的障碍,因此有必要在政策上做出调整。储能监管的复杂之处在于其应用场景繁多、应用功能多样,且贯穿于发电、输配电、用电各环节,部分应用的价值可从市场中得以体现(如调峰、调频),而部分应用功能短期内还需通过政府定价买单(如输配电服务)。因此,应基于储能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所提供的特定服务对其进行管理,而非在资产属性层面实行“一刀切”。如若安装储能有助于降低电网线路投资成本,就可允许将其纳入输配电投资组合;与此同时,纳入输配电价的储能若在非输配电服务时段提供了其他类型的功能,也理应得到相应市场的经济补偿。
三、引入第三方储能服务实现价值叠加
第三方储能服务是解决输配电储能(同一动作)获得重复补偿和不公平竞争的有效方案。电网企业可通过招标方式向,第三方采购功能经过明确定义且技术中性的输配电服务,而第三方可采用包括储能在内的不同技术方案实现相应的输配电功能。该模式下,某特定储能设施即可提供输配电服务,也可在闲暇时段参与竞争性市场,一方面提升了储能利用效率,一方面也最大程度抑制了电网企业通过储能参与市场套利的动机。虽然当前第三方主体参与辅助服务面临较高市场准入门槛,且第三方储能参与市场的具体报价方式和调度规则也有待完善,但国内部分地区正也正在积极开展相关探索,如华北能监局的试点方案就鼓励分布式及发电侧储能装置等第三方独立主体参与调峰辅助服务市场,并要求储能将充放电时间、频次、速率等纳入报价1;江苏省也正在尝试将独立储能电站纳入调频辅助服务市场,并将其出清价格与火电机组市场成交价相关联2。体现储能多重应用是实现储能商业化运营的根本途径,而与多重应用相匹配的市场身份是储能实现多重应用的前提。上述政策推动了储能在市场中独立身份的确认,并在具体规则层面开展了政策探索。
1.华北能监局.《第三方独立主体参与华北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试点方案(征求意见稿)》.2019.11.
2.江苏能源监管办.《江苏电力辅助服务(调频)市场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2019.12.25.
编辑:李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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