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们的理性思维中,逻辑无疑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可是,由于“认知—理性”精神陷入了把“理性”凌驾于“认知”之上的异化悖论,现代西方学界往往偏激地夸大了这一点,甚至把逻辑说成是科学真理的存在根基。本文试图从解答“人为什么需要逻辑”的源头问题入手,依据求晰欲指向思维形式的确定性诉求,通过批判性地解读亚里士多德等西方哲学家的有关文本,论证逻辑法则旨在规范语义关联、确保思维言说清楚明晰的工具性意义,以及它们因此具有的不同于认知内容的确定性的相对独立地位。
虽然各大古代文明曾以不同方式阐发过各自的逻辑意识乃至逻辑学理论,但是源于古希腊的西方逻辑学理论显然成为了当前全球范围内占主导地位的逻辑学理论。就其哲理来源而言,它植根于“逻各斯”(logos)的概念,以致我们有理由说,西方逻辑学是一门关于“逻各斯”的科学。
在古希腊哲学里,逻各斯概念有两层主要含义,一是指客观世界的必然规律,一是指思维言说的必然法则,两层含义密不可分地交织在一起,以致“符合逻各斯”往往兼有“符合客观世界的必然规律”和“符合思维言说的必然法则”的双重意蕴,并且因此构成了西方主流哲学倡导认知理性精神的核心内容:凭借主观的逻各斯认知客观的逻各斯。
在亚里士多德的论著重新引起注意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西方主流学界大体继承了他对逻辑的这种定位。例如,进入现代后,培根虽然对亚里士多德强调偏重理性的演绎逻辑很为不满,指责他的“老工具”败坏了自然哲学,却依然把自己强调经验的归纳逻辑的著作命名为《新工具》,主张它作为“理智的工具是为理解力指出应当前行的方向或提出警示”。
不过,深度悖论往往是在乍一看不起眼的地方生成的。或许有了“现代化即理性化(科学化)”的历史诉求作支撑,古希腊哲学的认知理性精神在现代得到复兴后经历了某种异化演变,以致原本只是“认知”的一部分内容即主要发挥工具效应的“理性”居然压倒了“认知”本身,成为凌驾一切的主导因素。
在现代初期这些异化宣言的激励下,许多哲学大师们开始自觉地否定逻辑的工具地位,彰显它作为认知特别是科学基础的主导意义。例如,康德尽管声称亚里士多德完成了针对逻辑学所有实质问题的解答,却又置《工具论》的书名于不顾,主张逻辑是“其他一切科学的基础……而不能是科学的工具”,特别强调“知识通过逻辑的完善性具有的内在价值”。
值得一提的是,在真理标准问题上,那种试图用融贯论取代符合论的意向同样能够溯源到理性逻辑的异化悖论这里。正如笛卡尔的上引话语所表明的那样,一旦理性思维的清楚明晰被当成了认知的终极目的,真理的本质就不在于认知符合事实,而是在于认知符合逻辑。这个事例足以显示,逻辑从工具变目的的异化悖论,不只是一个单纯涉及逻辑的抽象问题,而是还会绵延到其他领域,甚至造成扭曲真理本质的理论谬误。
克服这个异化悖论的关键,就是澄清逻辑为什么只是思维工具而非真理根基的决定性因素。说穿了,尽管这种定位早已被《工具论》的书名清晰展示出来了,众多西方哲学家还是视而不见地走上了异化悖论的不归路,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他们很少溯源到人的需要特别是认知需要那里,结果无法解答“人为什么需要逻辑”的源头问题。
更有反讽意味的是,虽然亚里士多德在西方哲学史上第一次自觉地讨论了认知需要问题,但与他的逻辑学理论一直颇受重视不同,他的这方面见解却很少得到深入的考察。众所周知,《形而上学》开篇主张“求知是人的本性”,认为人们面对怪异的东西会感到困惑惊诧,然后试图通过求知来摆脱“无知”的束缚。诚然,这些见解相当素朴,尤其没有意识到认知需要包含的“求知欲(好奇心)”与“求晰欲(好明心)”的分化,但毕竟揭示了“人为什么要从事认知行为”的根本原因,从而为符合论奠定了牢靠的基础:既然人们从事认知行为是为了摆脱自己对事实的无知状态,当然也就只有符合事实的正确知识才能叫做真理了。所以,一旦抓住了这个要害,无论融贯论还是实用论或是冗余论,都很难再对符合论提出有威胁的理论挑战了,因为这些学说无法回答一个简单的问题:假如真理不在于符合事实,它怎么能让人们免于无知的束缚,满足他们的好奇心呢?
进一步看,亚里士多德曾点到为止地提到了人们对于语言“精确”的追求。在《形而上学》里谈到人们学习知识总是乐于听到自己熟悉的语言时,他指出:“有些人如果不用数学的方式说话就不听,另一些人则要求举例,还有一些人希望以诗为证。有些人要求一切都精确,另一些人却讨厌精确,因为他们或者跟不上思维的推演,或者觉得精确有点烦琐。……并非所有情况下都需要高度的数学精确,只是对于无质料的东西才有此必要。因此,自然科学的方法就不是精确的。”
将这种意思上的求晰欲与《工具论》的见解结合起来,我们就能找到“人为什么需要逻辑”的答案了:“如果一个三段论除了它陈述的东西之外不再需要任何东西就能明确得出必然的结论,它就是完美的”;“科学或证明三段论不会涉及不明确的东西”;“定义不正确”的主要原因就是使用了含混不明晰的语言。
澄清了求知欲与求晰欲的分化,我们就能依据它们作为自由意志对于真理与逻辑分别具有的动机源头作用,论证逻辑为什么是追求真理的工具手段了:如亚里士多德所说,在认知领域,只有“求知”构成了人们的普遍“本性”,因为每个人都会形成想要了解事实真相、追求真理知识的好奇心。相比之下,“求晰”主要是某些人(尤其是学者们)形成的一种特殊意欲,努力凭借逻辑思维的严密确定和语言表述的自洽融贯,让自己得到的理性认知具有清楚明晰的特征,方便自己和其他人的理解、学习和交流。所以,如同“皮之不存,毛将焉附”那样,倘若没有指向认知内容的求知欲,也就谈不上指向认知形式的求晰欲了。就此而言,在认知领域,求晰欲原本就从属于求知欲,处于工具地位,从而决定了逻辑对真理的工具地位:逻辑主要是作为论证的手段为求知的本性服务的,让人们基于好奇心得到的理性知识摆脱模糊混乱的不确定,具有清楚明晰的确定性。
倘若再联系到逻各斯概念,我们还会发现,它的两层主要含义恰恰分别对应着求知欲和求晰欲的诉求:求知欲旨在发现客观世界的必然规律,求晰欲旨在遵循思维言说的必然法则。诚然,两者的诉求都包含“一定如此、不可能不如此”的必然性暨确定性内涵,但细究起来,求知欲旨在达成的是各种认知在描述事实的真相内容方面的必然性暨确定性(又叫“事实必然性”或“因果必然性”);求晰欲旨在达成的则是理性认知在思维言说的清晰形式方面的必然性暨确定性(又叫“逻辑必然性”),从而再次从内容和形式的关系角度展示了逻辑对真理的从属地位。因为对于认知活动来说,客观世界的必然规律要比思维言说的必然法则有着更高的权重,甚至可以说人们遵守思维言说的必然法则的直接目的就是如实揭示客观世界的必然规律。我们不妨从这个角度理解在新老“工具”问题上彼此对立的两位哲学家达成的下述共识:亚里士多德主张“意见是不确定的……而知识是关于必定如此的命题的”
正如大量事例所表明的那样,逻辑“证明”也有“证实”真理的积极作用,亦即能够证明某个结论是“真实”的。可是,这种效应非但不足以论证逻辑构成了真理的根基,反倒还体现了它对真理的从属意义:只有在“前提本身是符合事实的真知”这个基于求知欲的前提下,人们以符合逻辑的方式得出的必然结论才是符合事实的真知。换言之,即便在逻辑的工具效应中,围绕真理内容展开的“证实”也是优先于围绕思维形式展开的“证明”的,因为倘若前提是不合事实的假知的话,逻辑虽然还能“证明”,却不足以“证实”真理了。从这里看,对于科学真理的形成发展来说,能够发挥“证实”作用的实验要比主要具有“证明”作用的逻辑更有决定性的意义,因为倘若无法得到实验的“证实”,单靠逻辑的“证明”很难确认某种知识是不是符合事实的真理知识。
值得指出的是,由于在动机源头上来自与求知欲有别的求晰欲,逻辑在认知领域发挥的工具作用也有相对于真理内容而言的独立意义,集中表现在它接受了非认知需要的引导后,会摆脱对好奇心的依附,诉诸用逻辑必然性压倒事实必然性的途径,为各种非认知价值学说甚至谬论提供“使其自圆其说”的论证服务。不过,这一点再次证明:逻辑仅仅是有助于思维言说保持清楚明晰的一种手段,不可能构成真理的根基。毕竟,像“把谎说圆了”这样的事例,虽然体现了逻辑能让扭曲事实的谎言摆脱矛盾混乱、保持自洽融贯的效应,但也从另一个角度展示了它无法摆脱的工具地位:不管是对于符合事实的真理,还是对于不合事实的谬误,它都能作为理性思维的“证明”手段,忠实有效地为其服务,却不可能单凭自身就有辨析真假对错的“证实”功能。无需细说,这一点提醒我们注意:不可把求晰欲追求的符合逻辑与求知欲追求的符合事实混为一谈,误以为逻辑就能构成区分真假的试金石,却忽略了它也经常为虚假知识提供“证明”的另一面。
基于求晰欲的逻辑是怎样让思维言说变得清楚明晰的呢?主要是靠它对概念—字词的核心语义及其相互关联方面发挥的强制规范作用,以致严格意思上的“逻辑”也可以说是“语义逻辑”。
从词源学角度看,逻各斯概念虽然兼有事实必然性和逻辑必然性的含义,但它的原初语义却偏重于“把言说的内容按照一定的尺度聚合起来”,因而已经预示着逻辑旨在规范概念的确定性语义及其关联的本质使命了。所以毫不奇怪,亚里士多德在《工具论》开篇就讨论了事物“名称”和实体“定义”的“同名异义”“同名同义”“派生”等关联,紧接着又讨论了简单和复杂的语言表述问题
例如,亚里士多德指出,一个概念—字词只应当有一个限定的意思,才不至于让每个东西变成“既是如此,又不是如此”,因为“假如‘人’字的意思是‘X’,而A是一个人,那么X就是A‘是一个人’的意思。……但要是说一个字词有无限多的意思,明显就不可理喻了,因为没有一个确定的意思就等于没有意思,而如果字词没有意思,我们的相互理解乃至自我理解就被取消了。”在以这种“一定如此,不可能如此”的方式强调了同一律有关“同一个概念在同一个语境里只应当有同一个核心语义”的要求后,他接着又阐释了不矛盾律的要求:“在同一时间说同一个东西既是一个人、又不是一个人,这是不可能的”,因为那样“不仅相反的东西将混同为一,所有的东西都将混同为一了。”
有必要指出的是,亚里士多德在论证逻辑必然性的意义时,不是只限于指出它对于人们的自我理解和相互理解是一种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而是还提到它对于人们趋好避坏的日常生活也是一种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主张矛盾两可的人和其他人一样,都不会实际坚持这种立场。为什么一个人觉得自己应当去麦加拉的时候,就会动身出发而不会呆在家里呢?他早晨上路的时候为什么不会掉到井里或悬崖下?我们看到他步步留心,就知道他不认为掉下去是‘既好又不好’或‘无可无不可’的,而会判断怎样走才好。既然如此……他就不会将所有的事情混为一谈了。……人人都会趋于某些东西,避免另一些东西;所以,哪怕他们无力对所有的东西做出评判,也仍然会对哪些是好的、哪些是坏的做出确定的评判。”
前期维特根斯坦也强调了逻辑在规范概念的必然性语义关联方面的本质功能。不过,就像后期的确定性问题一样,他的见解在深度上也没能超过两千多年前的老前辈。在他看来,既然“一切推理都是先天产生的”,逻辑命题的“真(实际上是确定性的清楚明晰)”就应当单纯取决于字词语句的形式性语义关联,以致人们无需与事实(认知对象)比较,“仅仅从符号中就能知道它们是真的了。”他由此得出结论说:“现在我们明白了,为什么我们常常感到我们好像是在‘预设’合乎逻辑之真。我们事实上能像预设某种适当的符号体系那样预设它们。现在我们还明白了,为什么逻辑叫做有关形式和推理的理论。”
不难看出,这两位相隔两千年的西方哲学家,其实是用不同的方式描述了同一个并不复杂的事实:严格意义上的“逻辑”就是“语义逻辑”,围绕概念—字词的语义关联制定了若干带有强制力的形式规范(又叫“思维言说的必然法则”),以确保这些语义关联是以“一定如此,不可能不如此”的必然性暨确定性方式确立起来的,从而有助于人们通过清楚明晰的思维言说展开自我理解和相互理解。不用细说,一旦这样理解了“逻辑必然性”的本质,它的工具定位也就呼之欲出了:这样的强制性形式规范只是思维言说展开自身的一种手段,主要具有维系思维言说的清楚明晰的本质功能,也就是亚里士多德强调的“证明”,维特根斯坦强调的“澄清思想……使命题明晰”。
值得注意的是,在《逻辑学讲义》里主张逻辑是“其他一切科学的基础……而不能是科学的工具”的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里主张“逻辑学是一门仅限于详尽陈述和严格证明所有思维的形式规则的科学”后也声称:“逻辑仿佛只是作为入门构成了科学的初阶;人们评判知识时的确要以逻辑为前提,但要得到知识,就必须到堪称真正和客观的科学中寻找了。”
既然几位大师已经自觉不自觉地指出了逻辑旨在规范语义关联的工具功能,西方主流学界怎么又会落入把它夸大成科学真理根基的异化悖论呢?原因说来也有反讽意味:许多哲学家忽视了求晰欲旨在达成的逻辑必然性与求知欲旨在描述的事实(因果)必然性的微妙差异以及前者的相对独立意义,结果往往用逻辑必然性取代甚至压倒了事实必然性,将前者说成是科学真理的决定性因素。不幸的是,今天那些试图寻找逻辑的“形而上”或“本体论”根基,却未能深究它的真正动机源头——求晰欲的理论努力,依然没能看到这种重要的差异,结果只能是继续陷入把逻辑法则与事实存在等同看待的理论误区而无法自拔。
更有反讽意味的是,首次指出了逻辑的工具地位的亚里士多德,也首次为这种不合逻辑的等同看待埋下了伏笔:在把逻辑法则说成是针对概念的语义关联的强制规范之前,他反驳了赫拉克利特等人的说法,主张“任何东西都不可能同时既是如此,又不是如此”
同样的道理也适用于从同一律衍生而来的不矛盾律。在思维言说中,许多命题往往把语义上抵触冲突的相反概念强行关联在一起,结果落入了无法自圆其说的逻辑矛盾;有鉴于此,我们的确有理由针对这种状况要求人们严格遵守不矛盾律,规范他们不可把语义上抵触冲突的概念强行关联在一起,以避免自相矛盾——这样的要求不仅很有必要,同时也是人们完全有能力做到的。可是,在现实世界里,许多事实往往同时具有若干彼此冲突、但又统一在这些事实之中的相反属性,从而由于这种现实矛盾造成了大千世界的千变万化;有鉴于此,我们根本没有理由针对这种状况要求事实严格遵守不矛盾律,规范它们不可在同一时刻具有若干彼此冲突的相反属性,宣称“包含自相矛盾的事实是不可能真实存在的”——这样的要求不仅毫无必要,同时也是根本做不到的。显而易见,只有从这个视角入手,我们才能澄清自相矛盾(逻辑矛盾)与辩证矛盾(现实矛盾)的纠结关系:自相矛盾在逻辑上不可成立,辩证矛盾在现实中却广泛存在;两者虽然都能用同一个术语“矛盾”来描述,但它在两种不同的语境里却具有不同的核心语义,不可随意混淆。
例如,在现实世界中,不仅无可否认地存在下面的事实:“水可载舟,亦可覆舟”;“这种药的副作用不小,但治疗那种病很有效”;“他俩的观点势不两立,一见面就争得不可开交”,而且无可否认地存在下面的事实:“量子既是粒子又是波”;“位移之物某一时刻既在又不在某一点上”;“太阳雨指的是出太阳的时候下雨”等。一方面,无论这些事实对人来说怎样复杂纠结不确定,我们都没有理由把它们说成是逻辑上的自相矛盾,然后否定它们的现实存在;相反,即便对于量子或位移之物这类处于不确定状态的事实,我们也要努力运用某些看起来是自相矛盾、实质上是相对确定地描述了其不确定状态的辩证命题来揭示它们的真相,不然就会片面僵化地遮蔽了现实世界的复杂变化。另一方面,在如实描述这类复杂纠结不确定的事实时,我们依然应当坚持逻辑的形式规范,努力让我们给出的辩证命题维系清楚明晰的确定性状态,而不可随意违反逻辑的确定诉求,断言“水的载舟和覆舟功能、药的副作用和疗效、波和粒子、出太阳和下雨都是一回事,没有区别”,因为这样只会让我们的思维言说处于混淆、陷入自相矛盾的难以理喻状态,最终将描述事实的辩证法扭曲成了胡搅蛮缠的变戏法。
细究起来,亚里士多德之所以把逻辑法则与事实存在混为一谈,主张事实也是自身同一、没有矛盾的,一个重要的根源潜藏在逻各斯概念中,因为它那两层有着微妙差异的主要含义从开始起就密不可分地交织在一起,以致无论是赫拉克利特主张“同一个东西既是如此,又不是如此”,还是亚里士多德对这种主张的驳斥,以及巴门尼德强调思维与存在的同一,芝诺有关运动问题的悖论等,或多或少都潜含着把主观逻各斯混同于客观逻各斯的意向。但问题在于,一旦执着于这种混淆,我们不仅难以解释像位置移动等简单现象,甚至陷入非要找到符合不矛盾律的融贯表述才愿意承认运动存在的荒唐境地,而且也容易将错误地被当成事实规律的逻辑法则视为真理的根基,主张一旦违反了逻辑法则就等于违反了现实规律,就不可能成为揭示真相的真理了。其实,当亚里士多德声称“相反命题不可能同时真实”的时候,已经把符合事实之真与符合逻辑之明混为一谈了,将逻辑当成了真理的基础,却没有看到,“它此刻在某一点上”和“它此刻不在某一点上”两个命题虽然在语义上彼此抵触,合在一起却真实描述了某个位移物体的不确定状态;反过来看,假如我们只肯定其中的某个命题而否定另一个命题,尽管看起来清楚明晰,却恰恰扭曲了位移物体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本来面目。
进入现代后,逻辑从工具变目的的异化悖论也经常伴随着逻辑与事实的等同看待。例如,莱布尼茨将充足理由律与同一律、不矛盾律、排中律并列作为第四条逻辑法则,就是通过把本体论(存在论)和认识论与方法论(逻辑学)混为一谈的途径
相比之下,维特根斯坦在这个问题上的看法相当独特:一方面,他没有把逻辑必然性与因果必然性等同起来,而是在割裂二者的同时试图用逻辑必然性否定因果必然性,主张“不存在因为某件事发生导致另一件事发生的必然性,只有逻辑的必然性”;另一方面,尽管流露出这种反潮流的意向,他还是异曲同工地得出了“逻辑才是真理根基”的结论。这里的问题在于,他在一笔勾销了因果必然性后,又将语义关联的逻辑结构直接说成是世界自身的内在结构,主张“逻辑充满了世界,世界的界限也就是逻辑的界限”,从而在貌似超越了主流观点后,又回归到主流观点那里,并且为此付出了惨重的代价:由于坚持逻辑与世界在结构上的同一,他在认为事物自身“不存在叫做‘同一’的属性”后,不得不连逻辑同一律也一并否定了。
综上所述,西方主流学界之所以陷入了把逻辑从工具变目的的异化悖论,最重要的理论原因就是未能厘清求知欲与求晰欲的分化,无法找到“人为什么需要逻辑”的动机源头,从而偏离了逻辑与事实及其认知之间关系的本来面目,或者把逻辑法则等同于事实存在,或者用逻辑必然性否定了因果必然性后再把逻辑结构说成是世界结构,结果把人们对符合事实的真理知识的追求与人们对符合逻辑的清楚明晰的追求混为一谈了,彷佛逻辑才是科学真理的本质,单凭自身就能为科学真理奠定根基似的。所以,克服这个异化悖论的关键,就是澄清源于求晰欲的逻辑与源于求知欲的认知之间的微妙差异,揭示逻辑法则旨在规范确定性的语义关联、确保思维言说清楚明晰的内在功能。也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我们才能一方面指出逻辑对于真理知识以及谬误知识的工具性意义(帮助它们具有形式上的确定性语义关联),另一方面指出逻辑对于真理知识以及谬误知识的相对独立地位(旨在从形式上规范确定性的语义关联,而不是旨在从内容上认知各种事实),从而全面揭示逻辑与事实及其认知之间的复杂关联。
1朱建平:《逻辑是一门关于“逻各斯”的科学》,《中国社会科学报》2020年5月29日。
2汪子嵩、范明生、陈村富、姚介厚:《希腊哲学史》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454—466页。
3【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工具论》,余纪元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83页。出于行文统一的考虑,本文引用西方译著会依据英文本或英译本有所改动,以下不再一一注明。
4(15)(18)(24)(25)(32)【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61—62、35—36、89—90、64—66、70、62—63页。
5【英】培根:《新工具》,许宝骙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8、35页。
6【法】笛卡尔:《谈谈方法》,王太庆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69—70页。
7刘清平:《理性的悖论:工具神化为目的》,《兰州学刊》2016年第7期。
8(22)【英】培根:《新工具》,许宝骙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104、5页。
9【法】笛卡尔:《谈谈方法》),王太庆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15—16、28页。
10鉴于英文等西方语言里的“logic”一词往往兼有“逻辑”和“逻辑学”两层语义,这里有必要做一点辨析:“逻辑”是指思维言说在语义关联上遵循的各种法则,“逻辑学”则是指探讨、研究、描述这些法则的一门学科,两者不可混为一谈。因此,像“逻辑(logic)可以定义为评价论证的知识体系或科学”这样的说法,严格说来其实是“逻辑学”而非“逻辑”的定义。在这个意思上说,亚里士多德虽然是“逻辑学”的创立者,却不是“逻辑”的创立者,因为逻辑是任何人的思维言说都应当遵循的确定性法则;如同其他逻辑学家那样,他只不过是发现(而非发明)了这些支配着人们思维言说的确定性法则,并用自己的理论把它们表述出来而已。也是在这个意义上说,逻辑学完全可能成为一门严格的科学:当某种逻辑学理论如其所是地描述了思维言说中那些旨在维系确定性语义关联的必然法则时,它就是科学的逻辑学理论,如同各门正确的自然科学分支一样,具有真理的价值。参见刘清平《合乎事实之“真”与合乎逻辑之“明”——析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的悖论》,《江苏海洋大学学报》2021年第1期。
11【德】康德:《康德著作全集》第9卷,李秋零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2、41页。
12(29)(35)【奥】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郭英译,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78、63、51页。
13【奥】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李步楼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63页。
14【德】爱因斯坦:《爱因斯坦文集》第1卷,许良英等编译,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574页。
15(16)刘清平:《作为“认知需要”的“求知欲”和“求晰欲”》,《长白学刊》2021年第5期。
16(17)【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工具论》,余纪元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85、113、472页。
17(19)【德】康德:《纯粹理性批判》,邓晓芒译,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5—7页。
18(20)【奥】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郭英译,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22、90、44页。
19(21)(23)【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工具论》,余纪元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06、3—5页。
20(26)刘清平:《难以确定的“确定性”——析维特根斯坦哲学生涯的一个内在悖论》,《贵州大学学报》2021年第2期。
21(27)刘清平:《人性逻辑与语义逻辑的统一——有关若干情态助动词的语义分析》,《学术界》2021年第3期。
22(28)【奥】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郭英译,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60、82、85页。
23(30)(36)【奥】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李步楼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74、15页。
24(31)【德】康德:《纯粹理性批判》,邓晓芒译,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1页。
25(33)王自贵、何向东:《论莱布尼茨充足理由原则的哲学意蕴》,《自然辩证法研究》2011年第9期。
26(34)【奥】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郭英译,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60、94、79、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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