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被告人岳利军犯非法采矿罪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作出(2021)辽1421刑更3号刑事裁定,认定被告人岳利军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多次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区,其行为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裁定撤销本院(2017)辽1421刑初269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岳利军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的缓刑部分;对罪犯岳利军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裁定执行之日起计算,裁定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该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人岳利军以外出是基于正常的工作和生活所需,每次均向司法所报备,申请人并没有违反相关规定,撤销缓刑的刑事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有证据证明原审被告人岳利军在被监管期间的外出,系原审被告人岳利军治疗疾病、探望被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及处理公司业务,原审被告人岳利军每次外出,均向监管的龙港区葫芦岛司法所提出申请,监管的葫芦岛司法所均口头同意其外出。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依法应予纠正。据此,依照《中华XX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XX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七条之规定,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如下:《刑事诉讼法》第253条【因申诉而重新审判的情形】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57条 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在三个月以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因案件疑难、复杂、重大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参照本解释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处理。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决定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的;(七)对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物的处理确有明显错误的;(十)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申诉不具有上述情形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 往期文章:从一法官被控玩忽职守案中看,多少司法程序是在空转,如何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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