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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孩子、买菜、烧饭、做卫生等等
我们统称为“家务活儿”
在有些家庭里
妻子是全职太太
包揽了所有家务活儿
不过
时间一长
难免会生出一些矛盾
丈夫常会觉得
妻子没有收入还总是在花自己的钱
这让妻子很是委屈
近日,北京房山法院适用民法典新规定
首次审结一起离婚家务补偿案件
陈先生与王女士于2010年相识、相恋,2015年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陈小兵。
“家务劳动补偿制度”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0条的规定,一方主张离婚家务补偿必须以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为前提。
根据民法典第1088条 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知道多一点:
已经废止的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由此可知,婚姻法中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以“书面约定分别财产制”作为前提条件,但现实中,大部分家庭是“夫妻共同财产制”,这个前提条件极大地限制了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使其缺乏可操作性。
即便有一方在离婚诉讼中提出家务劳动补偿的主张,也因无法提供约定分别财产制的证据,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民法典实施后,无论何种财产制,夫妻离婚时,无论男方或者女方均可提出家务劳动补偿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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