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期推送案例为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在民事裁定中明确:交通事故导致被侵权人车辆受损的,如果维修费用高于损害发生时该车辆的实际价值的,侵权人应当赔偿交通事故发生时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未经许可,禁止其他公众号转载】
案件索引
基本案情
法院裁判
延伸阅读
案例讨论:您认为本案中,刘某奎所有的机动车因交通事故遭受的实际损失应当按照车辆修复费用550075元计算还是应当该车在交通事故发生日的现实价值345000元计算?如刘某奎所有的机动车已投保车辆损失险,刘某奎能否按照评估报告中的明确的车辆修复费用550075元向承保车辆损失险的保险公司主张支付保险理赔金?欢迎留言评论,说说您的观点和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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