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判力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后诉的羁束力。一方面,基于国家司法权的威信以及诉讼经济,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后,不准对同一事件再次进行诉讼(“一事不再理”),就此而言,与禁止重复起诉属于同一原理。
另一方面,人民法院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出与该判决、裁定内容相抵触的新的判决、裁定,这是法的安定性所决定的。但既判力只对与生效裁判当事人相同的后诉产生诉权的遮断效果,对于第三者而言,只是禁止作出与生效裁判内容相抵触的新的判决、裁定,而不是就此剥夺其诉权。
本文结合相关法条、最高法院案例、最高法院业务庭的观点对涉及“既判力”的有关问题进行梳理,观点供读者朋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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