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16日,《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由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7月1日施行。
未经批准不得设立
如果地方金融组织经营活动存在重大金融风险隐患,且严重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一系列限制措施,并在必要时向社会提示风险。例如,可以责令其暂停部分业务,或是限制其重大资产处置等。
一旦地方金融组织解散,债务该由谁来清偿?针对很多消费者最担心的这一问题,条例提出,地方金融组织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可以出具书面承诺,在本组织解散或者不再从事金融业务活动后,承担未清偿的债务。地方金融组织可以将承诺情况向社会公示。
一旦形成重大金融风险,有关部门有权适时扣押有关财物,查封有关场所及其设备设施,采取冻结涉案资金、限制相关涉案人员出境等措施。
条例还特别提出设立“双罚”制度。对地方金融组织给予行政处罚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形,同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定期限的市场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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