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法理》2020年第6卷第2辑
陶宏光
陶宏光,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实验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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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传统法学坚持严格的规范/价值分析方法,并不主张“实验”的方法进入法学领域,这不可避免导致了法学与人类真实生活失联的后果。为了克服这一问题,现代法学产生了关切现实的需求,要求通过现实反映法律真实的运行状况,这导致“实验”这一具有科学标志的方法进入法学领域的必然性。事实上,无论是作为学问的法学还是作为学科的法学,都运用了大量“实验”的方法:在法学研究中,“实验”的典型体现是思想实验、田野实验以及法学技术实验室的设立;在法学教学中,“实验”的典型体现是法学人才实验班和模拟法庭。不论是田野实验还是以其他形式展开的实验,都不属于可控实验的范畴,这是由实验自身特性所决定的,在开展过程中,实验受多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导致研究结果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获取的实验结论也不够全面。克服目前法学领域“实验”局限性的方法是将目前法学实践研究以及法学实践教学中广泛运用的具有“实验”特点的方法和思维方式进行整合,将这种带有“实验”特点的方法和思维方式贯穿于法学研究与法学教学中,从而实现法学学科的实验化。这种贯穿于法学研究与法学教学的统一的“实验”由三大要素构成,其一是法学理论;其二是实验对象和所需工具;其三是对实验获取的数据进行分析。进行统一的“实验”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技术条件,二是从事法学实验的法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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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编辑 | 林淑萍 吴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