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与本文无关
王绍涛律师
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主任
云南省律师协会刑事
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案情
方弘:一个行为符合什么条件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王绍涛律师:刑法第233条对于过失致人死亡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情节较轻,则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过失致人死亡是指由于自己的过失导致了他人死亡后果的发生。这种行为分为两种,一种叫疏忽大意致人死亡,另外一种叫过于自信致人死亡。
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是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是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而造成他人死亡。
第二种情况是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可能会发生致人死亡的后果,但是轻信能够避免这种死亡结果的发生,叫过于自信的过失。
结合到本案当,究竟被告人是否有主观上的过失,即有疏忽大意或者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如果案情介绍已经完整得把案情展示出来,那么很难去找到额某某主观上存在过失的依据。
两口子吵架,特别是在车里面吵架的情况比较普遍。作为驾驶员的丈夫怎么可能会预料到吵架以后就要跳车?
如果女方说你停车,再不停车,我要跳车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丈夫还在不停车,就存在应该预见而没有预见的疏忽大意的过失。已经有一些前兆提示你再不停车我要跳车了。如果你仍然不停车,仍然高速行驶。这就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第二种情况,假设丈夫已经预感到妻子要跳车,但是他把车开得慢,想着只要把车开慢一点,她跳下去也不会死。这就叫过于自信的过失。
但是,本案是一个非常突发的情况,没有任何前兆就发生了。
所以,如果认定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过失,从而构成个人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有争议的。
方弘:这个案子让我联想到了货拉拉案。两个案件中,“受害者”都没有说出“我要跳车”这样的语言,为什么货拉拉案子中的驾驶员就被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呢?
王绍涛律师:两个案子有几个不同:
第一、本案当中两人是夫妻关系,相互是非常信任、紧密的一种关系。女方会预料到男方会害他或者加害于他,是不符合常理的。
第二、所处的那种具体的环境不同。在货拉拉的案件当中,驾驶员走了一条跟导航完全不同的路。而且这条道路的灯光非常昏暗,再结合双方关系非常僵持,给女方造成了一些心理上、精神上的恐慌。
所以,货拉拉案子当中的驾驶员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当然,这个定罪仍然会有一些争议。但是,驾驶员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该更有说服力,更有一些法律依据。主要就在于他们前期已经发生了激烈的冲突,而且双方之间又是一面之交,没有基本的信任。
第三、他们所走的路线和导航反应的路线完全不一样。作为一个弱女子,就有可能会认为自己身处危险境地。而作为货拉拉驾驶员,就应该预见到女方在感觉到自己的生命受到威胁的时候,可能会采取过激的行为。但是,由于他的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所以,货拉拉驾驶员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有一定依据的。
所以,货拉拉案和额某某案是有本质的区别的。
方弘:法院判决被告人额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根据您的这个观点,您认为额某某其实并不构成犯罪。否则,作为驾驶员来说,如果车上搭载的人想不开,想跳车的话,驾驶员都会有很大的法律风险。
王绍涛律师:对。既然人民法院作出了判决,如果被告人没有上诉,就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我们必须要尊重人民法院的判决,维护人民法院判决的权威性。
我所提出的不同意见,仅仅是一些学术和学理上的探讨,这并不否认我们要尊重人民法院的判决。像这样的案子发生认识上的不同和争议其实也是非常正常的,因为它本身可能就没有一个标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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