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出租汽车驾驶员经营服务行为,提升龙岩火车站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水平,维护火车站的交通运输秩序,依据《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印发《龙岩火车站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对进入火车站开展经营服务的出租汽车驾驶员、车辆、出租汽车经营者作出了具体要求,现解读如下:
一、对驾驶员作出的具体规定
针对部分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拼客、拒载、议价、下车揽客、不按道行驶、不文明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实行一车一单制,不得拼车”、“应当按规定使用里程计价器打表计费,不得议价”、“在专用候客区开启空车待租标志后,不得以各种理由挑拣乘客或拒绝提供运输服务”,出租汽车在候客区域内停车下客和候客必须服从现场管理,按序发车,候客期间驾驶员不得下车揽客”等具体规定。
二、车辆要保证硬件设施完好有效
出租汽车运营时,应保证车容车貌整洁完好,车厢内整洁卫生,车载信息设备(含车载监控、动态监控系统)等完好有效。
三、经营者必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建立投诉处理制度
(一)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安排现场管理人员引导出租汽车有序排放,劝导乘客有序上车,运力不足时及时调度车辆进站经营,确保火车站出租汽车运力充足。
(二)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乘客的投诉和监督,并及时处理投诉件,积极配合执法部门接受案件调查处理,协助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三)出租汽车经营者应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考评方案实施细则》给予本企业违法违规驾驶员相应的惩处,并将落实惩处结果及时报告新罗区运管所和交通执法部门。
相关政策文件
龙岩火车站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龙岩火车站区域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提升龙岩火车站区域交通运输服务水平,维护火车站的交通运输秩序,依据《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进入火车站区域开展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必须具备运输企业经营资质、车辆合规、从业人员合格等条件,依法经营,文明服务,服从调度,听从指挥。
第三条 进入火车站区域开展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道路交通疏导线路进出火车站,按照指示标志引导,遵守相关规定,服从物业管理人员、维序人员、交通管理和服务志愿者、执法人员的引导和指挥;
(二)应在出租汽车专属候客上客区候客、上客,不得在出发层、站前广场、站前道路或其他禁停区域候客、上客(包括即时上客);
(三)应在出发层或其他设有出租汽车临时停车点标志的地点下客,不得在出租汽车专属候客上客区、站前广场、站前道路或其他禁停区域下客(包括即时下客);
(四)实行一车一单制,不得拼车。
(五)应当按规定使用里程计价器计费,不得议价。
(六)在规定的候客区开启空车待租标志后,不得以各种理由挑拣乘客或拒绝提供运输服务。
(七)应当按车辆核载人数承载乘客,不得超员。
(八)交接班前应在车辆明显位置放置交接班和方向指示牌。
(九)出租汽车在候客区候客必须服从现场管理,按序发车,候客期间驾驶员不得下车揽客。
(十)出租汽车企业应强化并完善车辆调度制度,实时掌握火车站旅客进出站的人流高峰期,调派足量的运力以满足火车站区域旅客乘坐出租汽车的需求。
第四条 在火车站出租汽车专用候客区域内运营的出租汽车企业或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列入重点监管,半年内不得进入该区域营运:
(一)一年内因拒载、议价、拼客、甩客被查处或经查实被投诉两次及以上的;
(二)一年内因违反规定候客、揽客、拉客被查处两次及以上的;
(三)不服从站场管理人员调度指挥和管理,不及时停止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因违规的运营服务行为给行业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第五条 出租汽车在运营服务时,应保持车容车貌整洁完好,车厢内整洁卫生,车载信息设备等完好有效。
第六条 出租汽车企业应落实主体责任,建立有效管理和服务机制,认真落实安全、运营、服务的主体责任,节假日和客流高峰期时,应派员驻站管理和调度,确保火车站出租汽车运力充足、运营秩序良好。
第七条 出租汽车企业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乘客的投诉和监督,并及时处理投诉件。
第八条 根据执法部门案件调查取证需要,出租汽车企业接通知后,应及时派员与涉事驾驶员到执法部门接受案件调查处理,协助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第九条 对扰乱公共秩序、欺行霸市、暴力抗法、阻碍火车站物业管理人员、维序人员、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务、职权等行为的,列入重点监管线索名单,涉及治安管理或涉嫌刑事犯罪的报送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条 交通执法机构每月将办结的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违法违规案件信息抄告给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和出租汽车企业,由出租汽车管理部门按《龙岩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记分考核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记分情形,在运政管理系统中予以记分。
第十一条 出租汽车管理部门每月将上月的出租汽车驾驶员记分情况及不适岗名单通报给出租汽车企业和交通执法机构,出租汽车企业应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考评方案实施细则》给予本企业驾驶员相应的惩处,并将落实惩处结果及时报告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和交通执法机构。
第十二条 负责火车站相关管理工作的物业单位、维序单位和执法单位应建立旨在保障火车站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安全、有序、文明的相关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同时建立考核机制并认真实施。在火车站负责物业管理、维序工作、调度指挥、执法监管的人员应尽职尽责、有效管理、严格执法、文明服务。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龙岩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龙岩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龙岩火车站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龙交运【2018】53号)。
来源:龙岩市人民政府网 龙岩市交通运输局 新罗T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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