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李红升,现任职于国家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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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9年11月13日首次曝光,到2021年1月21日有关部门发布调查处理结果,曹雪涛事件这一久悬的“靴子”似乎终于落地了。这一事件的调查处理为期长达一年零两个多月,大大超过了《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第二十条规定的6个月的常规调查期限。虽然同一条款又补充道,“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 ,调查最多可以再延长一年时间,但以曹雪涛事件而论,被指证涉嫌学术不端的63篇论文均是公开发表,白纸黑字,一清二楚,不存在其它不端行为通常涉及的取证难问题。调查的重点在于同行专家对这些论文是否涉嫌“造假”问题进行鉴别认证,这一过程半年时间或许就已绰绰有余,看不出延至一年以上的合理理由。当然,从一种“同情性理解”的角度出发,这一超长的调查周期也在情理之中:一方面,对于曹雪涛教授这样一位横跨政学两界的重量级人物的调查处理,无论是从专家同行们的私情公谊,还是调查组织者已然意识到的调查处理可能具有的标杆意义,尤其是可能成为未来同类事件所遵从的“判例”来看,慎之又慎当在情理之中;另一方面,面对不期而来的新冠疫情以及举国抗疫的特殊形势,曹雪涛事件的调查处理就远没有那么紧迫,加之互联网舆论的“七天传播定律”,这一事件早已被无数的新的热点话题所遮蔽,这使得调查可以在毫无外在压力的情况下从容进行。无论如何,相对于许多“烂尾”的同类事件,给出正式的调查处理结论无疑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也反映了有关部门对科学共同体和公众关切的积极回应。但为了推动反学术不端机制的进一步完善,建立良序的学术研究环境,持续的关注、理性的思考、以及基于科学研究基本行为规范的批评性讨论都是十分必要的,这也是本评论及之前评论的一个基本出发点。
反学术不端正式机制的困境
1月21日有关部门发布的事件调查处理公告,看似“靴子”已经落地,但实际上还是有诸多疑点,或者说有诸多待澄清之处:
疑点之一,与信息披露有关。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信息公开和透明度远远不够,公告太过简略,也未能提供一份详细的、公开的技术性报告作为附件,以供学术界和公众做出评判。这意味着学术界和公众关心的一系列问题,诸如谁在具体发起和组织调查、谁在参与调查、谁被调查、如何调查、如何做出责任认定,以及依据何种条款并由何种机构和人员做出处罚决定等问题,都无从得到答案。换言之,学术界和公众的知情权没有得到必要的尊重,说是被忽视或被剥夺也不为过。
疑点之二,与知情权被剥夺所衍生的结果有关。由于未能披露哪些机构和专家参与具体调查和处理过程,因而调查是否遵守相关法规所要求的程序,参与专家是否有必要的专业能力和独立性,调查是否尽职尽责,调查和处理过程是否有不同意见,以及最关键的是谁应对这一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本身负责等问题也就被模糊了。一旦调查处理过程可能有渎职和不当行为,也就难以问责追责。另外,公告中的落款——“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联合工作机制”——也让人不解。从公文而言,发布主体应当是一个具体机构,但“机制”一词一般是指某一系统的结构、运行方式和运行规律,与“机构”一词含义判然有别。用“机制”代指“机构”或许是一种创造性用法,但有悖日常的语言习惯;再者,在这一“机构”(这里暂且将“机制”等同于机构)的网站上,既看不到机构的具体人员组成,也看不到反映机构职责的章程,这使得公众难以明了这一机构与如此多的其它机构,如何在这一事件中进行分工和协调。
疑点之三,与曹雪涛事件性质的认定有关。公告中给出的认定是,“经调查未发现有造假、剽窃和抄袭,但发现较多论文(作者注:理应给出确切数字,而不是含糊的“较多”一词。这给人的印象似乎是一年多的调查,连多少篇论文涉嫌“图片误用”都没弄清。)存在图片误用,反映实验室管理不严谨。”此一结论的核心在于“图片误用”一词,但这一词究竟作何解释并非一目了然。在可以查到的各种与学术不端行为有关的规章文件,包括作为该公告基本依据的《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的文本中,都未能找到“图片误用”一词。也就是说,这一认定表述方式并不是一种规范性表述,最起码是有失严谨。如果坚持使用这一表述,理应对之做出更明确的界定和解释。另外,按字典中的释义,“误用”即“错用” 之意,但也含有“过失”、“非故意”的意思。由此而言,公告暗含“图片误用”是一种过失,不具有主观和故意的动机。但是,如果“较多论文存在图片误用”,即“误用”是一而再再而三发生的,还能称之为“误用”和“过失”吗?如果将此情况称为“过失”,这显然与人们常识中对“过失”和“非故意”的理解有较大出入。如果坚持要定性为“图片误用”和 “过失”,显然需要给出更多的证据和更有说服力的解释。
疑点之四,与最终的处理结果有关。比如,处罚没有给出所依据的具体条款,难免有随意之嫌;再比如,处罚力度是否足够;最后,为何对李红良教授的处罚是停止有关项目申请、专家资格和研究生招生资格分别为两年,而曹雪涛院士则分别是一年。
在对学术不端行为,尤其是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研究领域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中,《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是最权威、最具操作性的一项法规,也是相关机构对曹雪涛事件及同类事件调查处理所依据的主要法规。该法规对不端行为或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有着较为详细的程序性规定,包括调查发起机构、如何受理举报、如何展开调查和形成调查报告、调查完后如何处理,以及调查中的回避要求。就形式和程序而言,这样的一个调查流程和架构堪称完美的机制设计。但完美之中也有一点瑕疵:信息公开透明的要求过低。根据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与调查处理过程相关的所有人员要么签署保密协议,要么被要求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另外,根据第二十六条关于处理决定书或处理建议书的格式化规定,并无对调查过程和调查报告公开的明确要求。也就是说,1月21日的处理决定书是符合该条款的规定的。由于上述瑕疵,一旦有关机构不打算公开调查过程和调查报告的信息,那么整个调查过程就可能变成一个“黑箱”。一旦成为“黑箱”,任何一个参与调查的机构和个人,也就在很大程度上无需对调查处理是否公平公正、是否尽职尽力负责,更谈不上对调查处理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渎职、敷衍塞责、隐瞒包庇和串谋等不当行为进行监督和问责。进而言之,由于难以监督和问责,看似十分完美的调查流程和架构设计,就在很大程度上为流于形式和走过场留下了一个大大的后门。我们知道,在自然科学研究中认定一项发现是否是科学真理,有一个众所周知的准则:毫无保留地公开你的分析逻辑和实验证据,以便接受同行的审视、批评和严苛的检验,其它的任何机构和权力都无法替代这一过程。同样,在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和认定中,是否有公信力也同样取决于调查的公开透明以及调查报告的发布,从而能经受住科学共同体和公众的审视与质疑的考验。这是反学术不端正式机制面临的一种困境,也是这一机制出现失灵的一个重要原因。
反学术不端非正式机制的失灵
与一般性社会治理机制一样,包括反学术不端行为在内的学术领域的治理也依赖于两种基本的机制:一种是正式机制,即以成文的、正式的规章为基础,由正式机构——与学术相关的政府主管部门、大学和科研机构、学术资助机构,以及司法机构等对学术研究活动和研究者行为加以监管,以维持良好学术秩序的机制;另一种是非正式机制,即由专业同行构成的科学共同体,以科学研究所应遵从的道德伦理准则和社会规范为基础,通过自律和自我治理以维持良好学术秩序的机制。两种机制既可以各自独立地发挥作用,但也可以相互配合。在现实中,通常看到的情况是后一种情况,即良好的学术秩序既有赖于正式机制的作用,也有赖于非正式机制的支撑。但正如经济活动中经常出现的情况——在市场机制失灵的同时,政府干预机制往往也会失灵一样,在曹雪涛事件上,我们也面对着类似的“双重失灵”的窘境。在“没有‘牙齿’何以反学术不端?再评曹雪涛事件”(发表在爱思想网站)一文以及本文的开始部分,我已经分析了正式机制失灵的一系列原因,诸如权威性和独立性的缺失,“九龙治水”的架构和“搭便车”行为所导致的消极和不作为,公开透明和可监督与可问责机制的缺失等。现在让我们来进一步分析非正式机制失灵的情况。
在展开正式的分析之前,有一个问题值得我们思考:为什么是Elisabeth Bik爆料了曹雪涛院士可能涉嫌的学术不端行为,而不是国内的学界同行?由于新的科学发现往往是站在前人的肩膀(已有成果的基础)上取得的,因而从科学研究或者是科学论文发表所普遍尊崇的程序来看,查阅同行已经发表的科学论文,并对论文的研究假设、方法、实验和结论等内容进行批评性审视,应当是基本的前置条件,前沿性研究领域更是如此。同时,在一个科学研究越来越国际化,而且学术评价也越来越看重国际论文发表的年代,不断跟踪国际科学前沿的最新动态,查阅和批评性审视国际文献也自然是研究的应有之义。鉴于曹雪涛教授是一个高产作者,而且这一高产状态持续了很多年,因而其大量国际论文必然被许多国内同行阅读过,但为什么无人指出曹雪涛院士的论文涉嫌学术不端,或存在“图片误用”等不当行为呢?是国内同行没有发现问题的能力吗?当然不是,否则那无异于说国内同行都是“南郭先生”。那为什么无人站出来加以举报或指证呢?一个顺理成章的解释是,“外来的和尚好念经”,因为外国同行没有交情私谊和关系脸面等因素的顾忌,可以“六亲不认”,而而国内同行则不然,尤其是当同行组成的科学共同体是一个“熟人社会”时。这种基于文化的解释当然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但在我看来却不是最本质的原因。国内同行的沉默还与以下三种状况有关:
一是同行们已经将这种可能的学术不端行为视之为一种常态,见怪不怪,习以为常了。或许在他们看来,这种行为不是个别的、偶发的一种行为,而是一种带有普遍性和多发性的现象。这可以从最近这些年关于学术不端行为的各种评论,以及诸多大规模撤稿和退稿事件得到印证。例如,2017年,《肿瘤生物学》上的107篇医学论文因涉及虚假同行评议、从“枪手”处购买论文以及内容造假而集中撤稿;再比如,2020年,数学界爆出批量涉嫌造假事件,涉嫌造假的论文65篇,作者77位、涉及高校44所,其中有多所是国内著名高校。对学术不端行为的麻木不仁,可能是科学共同体道德水准下降和蜕变状况的一种真实反映。
二是学术同行们过多的个人利害得失的考虑,使得他们不愿或不敢站出来举报和指证同行的不端行为。通常而言,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指证和举报更多的是一件有利于社会和科学共同体的事情,也就是说收益更多的是一种社会收益而非个人收益。与此同时,指证和举报所要付出的成本,包括证据搜集、作证和配合调查的成本,因紧张和压力所产生的心理成本,以及还可能面对的威胁和报复的成本等,却更多地由执证者个人承担。很显然,指证和举报学术不端行为的个人收益很低,但个人成本却异常之高,二者严重不匹配。如果一个研究者是高度自利的,他就会放弃举报和指证的念头,并寄希望于其他人能够站出来,自己好“搭便车”。事实上,当同行指证的是像曹雪涛这样兼具名牌大学校长、院士、专业团体的主任、委员等多重身份的人士可能涉嫌的学术不端行为时,其所面对的个人成本之大是可想而知的。如果没有更多的同行站出来表示支持并分担成本,那就很难指望有人会站出来。在此需要指出,饶毅教授可能是为数极少的一个“异类”,尽管他对同行中可能涉嫌的不端行为的指证是否成立,非我这样的外行人所能置喙,但其“见义不为、无勇也”的精神则弥足珍贵,值得人们向他脱帽致敬。
三是即使有学术同行可能会不计个人得失,但由于认为举报或指证可能会不了了之而放弃。由于过往曝出的许多学术不端事件,尤其是涉及到一些声望和权势显赫的人物时,大多都草草收场,因而当这样的剧情被反复地上演,并成为人们一种根深蒂固的认知和预期模式时,人们还会去举报或者指证学术不端者吗?就此而言,非正式机制的实施也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正式机制,如果没有正式机制的配合,则非正式机制也可能失去效用。
非正式机制依赖于对科学共同体长期以来所演化形成的一些基本行为规范的自觉遵从,这些行为规范除了高标准的道德和伦理规则,如科学成果的普适性、公开性、公共性,科学家的献身精神之外,还有一条至关重要的规则,即对既有成果的批评性质疑,这一质疑是相互的,任何一个科学家都必须不断地接受来自共同体其他成员的审查和质疑。也就是说,共同体内成员之间的相互监督,尤其是及时地举报和指证以及惩罚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是维持科学共同体良好秩序的前提条件。否则,科学共同体就会处于“失范”和“无序”状态。上面列举的情况就是这样一种“失范”状态,它很大程度上丧失了发现自身“病灶”的能力,当然也就谈不上清除“病灶”和恢复肌体健康的能力。
非正式机制失灵的深层原因
在论及学术不端行为,尤其是学术论文造假行为的成因时,人们通常把注意力集中于学术评价机制所存在的缺陷上:大学和研究机构在评价一个研究者的学术能力,或评审职称、考评绩效时,大多不是以论文内容和对科学发现的实质贡献为准绳,而是以发表论文的数量和名义质量(往往以论文所发刊物的层级来衡量)为主要的评价标准,甚至是唯一的评价准则,这导致研究者为了发表论文不惜铤而走险,以至违背学术准则和规范的行为屡禁不绝,有愈演愈烈之势。这一解释有一定的道理,但却并非根本原因所在。基于论文数量和名义质量的评价,虽然不是一个十分令人满意的评价准则,不能完全和确切地反映研究者的真才实学和真正的学术贡献,但对每一个研究者而言,这一准则最起码能保证形式上的公平和客观公正。而强调论文内容和实质贡献的评价,往往更依赖评价者的主观感受,从而更容易受到人际关系和非学术因素的影响,其结果是这一评价既可能失去前一种评价的客观性和公平性,同时也未能对内容和真实贡献做出可信的评价。与之类似的是目前唯分数注意的高考制度,这一制度因其不能确切反映学生的能力而为各界所诟病,但其合理性也是毋庸置疑的,即形式上的公平和客观公正。而以所谓能力考察为目标的考试改革,则可能受到主观因素以及人际关系网络的影响,从而为舞弊行为提供便利,这不仅不能做到对学生真实能力的评价,反倒失去了形式上的公平性。因此,现行的学术评价机制虽非最优机制,却是一种次优和具有较高操作性的机制。当然,这一评价机制还有改进的空间,但因与下文的讨论关涉不大,不再展开。
如果说目前的学术评价机制并非科学共同体“失范”的主要原因,那么深层的原因是什么呢?在“反学术不端机制为何失灵?从曹雪涛事件谈起”(载爱思想网站)一文中,我已指出了两点原因:一是专业性的科学共同体更像一个小型的“熟人社会”,而“熟人社会”的一系列规范,包括相互袒护在内的互惠,对权威的顺从,对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的集体认同感等,都可能导致对共同体中成员的不当行为给予庇护;二是基于人际化和互惠的合作模式,尤其是师生和上下级之间的带有某种“依附”关系的合作模式,这一合作既基于信任,也基于“利益交换”,从而引发道德风险,比如导师的疏于督导导致有“瑕疵”的论文被生产出来。除了这两点原因外,在此再做一点扩展和补充:
非正式机制失灵的根本原因,在于共同体意识的缺失所导致的集体行动的困境。共同体意识的纽带基于共同体成员对共同利益的关心以及相互信任。这种信任意味着当你遵守共同体的规范时,你相信其他人也会遵从这一规范。同样,当你感到共同体某个成员的不端行为损害共同体和你自身的利益,并因此表示不满和愤怒时,你相信其他人也会有同样的反应。正是这种共同的不满和愤怒以及维护共同利益的强烈愿望,促使共同体的成员采取集体行动,并对不端行为者做出集体性的惩罚,后者不仅会名声扫地、而且可能会有地位和利益的损失,并可能被逐出科学共同体。但是,一旦研究者处于原子化状态,相互之间缺乏信任,那么就会出现我们之前所描述的情况,研究者更多地关注自身的利益得失而不是共同体的利益,因而也就因指证不端者行为而面临的成本和收益的严重不匹配而畏葸不前,并寄希望于“搭便车”。其结果就是不会出现集体行动和集体性惩罚,共同体的成员都可能对不端行为无动于衷,听之任之。
共同体意识缺失不仅导致集体行动的困境,而且可能引发更糟糕的一种情况:共同体内的逐底竞争。通常认为,科学研究既受研究者对科学发现活动的热爱等内在激励的驱动,也受外在利益如声望、物质报酬以及地位等激励的驱动。理想主义者更多地认同前者,而对人性抱有现实主义态度的人则更多地认同后者。鉴于陈景润式的科学家是特定时代的特例,因而在一个高度物质化和功利化的时代,现实主义者的看法似乎更具说服力。这样,以下的假定就具有其合理性:科学研究领域在某种程度上也可看成是一个竞争外在收益的市场,一旦有竞争者发现其他人不是通过聪明才智和辛勤的汗水,而是通过投机取巧——比如造假和剽窃——也可以取得前一种人的成功和收益,并且这一行为不容易被发现和处罚时,这个竞争者就可能采取更为大胆、更为冒险的策略,也就是更加明目张胆的造假、抄袭,从而以更少的代价获得更高的外在收益。这就如同 “格莱欣”法则所揭示的那样,当货币市场中成色较高的货币不断地被成色更低的货币所替代时,铸币者不会去竞争谁的货币成色更高,而是会挖空心思地降低货币的成色,从而获得比对手更高的收益。如果这种逐底竞争出现在铸币市场上,会把真金白银排挤出市场;如果发生在科学发现的竞争中,也会扼杀真正的科学发现,因为没有竞争者会去致力于真正的科学发现了。
最后,我想指出法和经济学领域的一个共识,对于我们思考反学术不端的机制极具启发意义:如果一项正式的法律与基本的社会规范相冲突,或难以得到社会规范的支持,那么这个法律就是不可执行的,仅仅是一纸文书而已。这一共识同样也适用于学术不端领域正式机制与非正式机制的关系,那就是如果没有非正式机制的支持,也就是科学共同体处于“失范”状态,那么正式机制也将失去它应有的威慑力和效力。就此而言,在反对和抵制学术不端行为时,非正式机制是一种比正式机制更重要、更具决定性的机制。但诊断非正式机制失灵的成因是一回事,为机制失灵找到解决方案则是另一回事。后一个问题比前一个问题更具挑战性,而且正像远没有成熟的医学科学告诉我们的,准确地找到病因并不意味着一定能找到治病的方子。此一问题还是留待以后的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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