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阅读书单如下:
(法)涂尔干《社会分工论》
(法)涂尔干《自杀论》
(法)涂尔干《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
(德)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
(德)韦伯《经济与社会》
(德)韦伯《民族国家与经济政策》
生活在同一时代的社会学大家涂尔干和韦伯有着不同的生活背景与人生遭遇,使得法国大家涂尔干和德国大家韦伯所围绕的"规范"、"自由"、"宗教"、"契约"、"道德"、"政治"等议题的社会学研究视角也各有千秋。
1 规范与秩序
涂尔干明确指出规范不仅是一种习惯上的,而是义务上的行为模式,是在某种程度上不允许个人任意行事。它具有防止共同意识及社会团结发生任何动摇,推动专业化发展的功能。而判断一种行为规范是否存在以及其具有的不容置疑的道德性质的标准在于我们身上所表现出来的集体类型的所有本质特征上。在社会分工趋势不断发展的现状下,产生了与之相应的社会行为规范,约束指导着人们的行为选择。同时,面对急剧变迁的社会带来的无限制的欲望和行为偏差、社会混乱的失范问题和社会病态现象也不断涌现,涂尔干试图为建立一个和谐有序的社会提供方法指导。
涂尔干认为规范是为了满足一种社会需求,不同的规范因为生存的社会条件不同,因而其满足社会需要的方式也不同。他用看得见的法律符号的外在事实来研究社会团结的内在事实,并证实社会团结是劳动分工带来的结果。作为一种可以用“能够进行制裁的行为规范”所定义的法律,它能够表现社会团结的本质和社会团结的类型。
涂尔干把制裁分为一是建立在痛苦或至少会带来损失的,诸如刑法一类的压制性制裁;一是不会带来痛苦,只是将混乱不堪的关系重新恢复到正常状态,诸如民法,商业法,诉讼法等的恢复性制裁;与之相应的规范和社会团结分为一是与压制性制裁有关的规范,包括分散类型和组织类型。它表现出来的是从相似性中产生的团结条件,即为机械团结,带有惩罚和报复性质;一是与恢复性制裁有关的规范。它表现出的是一种否定的团结,称为有机团结。
由于劳动分工所产生的强大的凝聚力远远大于机械团结所产生的反抗力,并且机械团结的运作范围也无法涵盖现代社会大多数的社会现象,故此,社会团结的唯一趋势只能是有机团结,劳动分工也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由劳动分工带来的组织结构也逐渐取代了由社会相似性为源头体现出的环节结构。但是,由于社会各个机构没有得到充分的接触,结成牢固的关系,使得分工无法产生团结,从而导致了失范状态。
涂尔干认为自杀的不断高涨,并不是文明灿烂的标志,而是一种危机和混乱的状态,是一个民族和国家的病态现象。他把自杀描述成所有由积极或消极行为,直接或间接的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案例,受害者本人知道此行为会产生的结果,它包括了自杀未遂;并把自杀分为利己型、利他型、失范型、宿命型自杀类型;分析了导致自杀的原因,得出了诸如种族,遗传,仿效,气温,气候,婚姻等非社会原因不是决定自杀的原因,社会因素才是导致自杀的因素,自杀会受到集体倾向的感染。
他认为自杀现象是一种普遍的现象,在不同国家,不同社会,不同的时代里,影响自杀的因素和自杀趋势的情况是不同的。他指出一个人之所以选择自杀行为不是一种自我选择的结果,而是由其所处的社会状况决定的,是一种社会行为,是对混乱无序的社会状态的反应,而这种失范混乱的病态可以通过法人团体(职业群体)的组织方式得到拯救,通过规范来搭建功能和谐完备的新型社会。
作为"理性主义"标签的代名词——韦伯虽然没有明确提出"规范与秩序"的定义,但是在他的专著中却包含了很多与之相关的内容。韦伯认为作为处于社会中的人,我们的行动也带有浓厚的社会属性,其行动取向的主观意义上会或多或少的考虑到他人的表现。要更好的在社会中"生存",就必须了解功能上必不可少的行动有哪些,他们是如何产生的以及采取该行动的动机是什么?由此,从社会行动和社会关系中来展现更好"生存"于社会中的规范与秩序。
韦伯认为社会行动可能会与他人过去、当前或预期未来的表现为取向,是有意义的行动,是针对他人的表现的行动取向,与很多人采取的类似行动和受到了他人影响的每个行动不同;它可以分为工具理性、价值理性、情绪性和传统的社会行动类型。规范与秩序以社会行动和社会关系为载体,通过外化的行动与关系体现出来。韦伯认为秩序有不同的类型,可以分为正当性秩序和非正当性支配;经济秩序和法律秩序;行政型秩序和调整型秩序等不同类型。
正当性秩序是行动,尤其是涉及到社会关系的社会行动存在的前提,而该行动实际发生的概率称之为该秩序的效力。秩序是一种社会关系的行为大致以明确的准则为取向,秩序的效力或受到习俗或自我利益决定,或是违反秩序会带来的不利影响及与其责任相违背,或是准则限制。一种特定秩序的效力与无效之间并不是严格的非此即彼的关系,而是有一个逐渐的过渡地带,因而,即使是相矛盾的秩序系统,也是可以并存的。保障正当性秩序的主要途径有纯粹主观的情绪、价值理性和宗教和利益格局的特定外部影响预期。可以分为惯例和法律两种正当性秩序类型。由于传统的、情绪化的、价值理性的信仰、实在的成文法规等原因行动者会认为某种社会秩序具有正当性。
经济秩序是存在于"实然"世界中,处理的是世俗的经济社会问题。或指称货物与劳务实际控制权的分配,它产生于在不同情况下因共识而对各种利益加以平衡的特定模式,或指称凭借得到实际承认的处置权而对货物和劳务的实际利用方式。
法律秩序存在于"应然"世界中,是一种理想化的模式,从法理学的角度看,是指一套可以从逻辑上证明为是正确的规范;从社会学角度看,是人的行为的实际决定因素的综合体。法律命题是法律秩序实际出现并运营的根本要素,法律强制是法律秩序发挥效力的保障。
行政型秩序即是作用于组织行动的规则,以其为行动取向的组织即是行政型组织。
调整型秩序即是作用与其他各种社会行动因而保护行动者享有由此产生的利益的规则,以其为行动取向的则是调整型组织。
2 伦理与道德
涂尔干认为规范具有多样化的特点,其中一类规范共同构成了职业伦理,而每种职业都对应着相应的道德形式和各种各样的义务。道德特殊主义没有给个体道德流出任何地盘,它体现在家庭道德之中,在职业伦理中发展到了极致,并在公民道德中衰败,最后在伴随着把人与人的关系当做人类来治理的道德而寿终正寝。职业伦理与众不同的地方,在与它无关公众意识对它的看法,在严格的职业领域之外,僭越行为是可以被原谅的。
涂尔干区分了共同道德和职业伦理,认为共同道德的基础是公意,它弥散在社会各处,社会大众是他唯一的基质与器官;职业伦理被限定在特定区域内,对应着多重器官,与职业群体相关。道德纪律是形成社会活动的基础。他认为除了经济领域之外,任何职业活动都有自己的伦理,从而为这种职业群体建立了一套规范图示,并将这种职业群体称之为法团。随之研究了适用于个体与其自身,家庭群体和职业群体,个体与政治群体之关系的道德和法律规范,并考察了与生命、财产、名誉有关的个人道德规范。
韦伯认为只要与人在宇宙中的地位有关的交易被坚信不疑,他们就会反映在社会秩序的性质所构成的,最有助于幸福的舆论中,而经济环境的压力塑造出来的习惯则会转而给宗教打上它们的烙印。韦伯透过对加尔文宗、虔信派、循道宗和浸礼宗诸教派的入世禁欲主义的分析展现文化理性化的不同模式,并重点分析了加尔文宗的得救预定论和路德的"天职"观点,以及虔信派亲岑道夫所提出的超凡魅力,指出超凡魅力在选择继承人、领袖、选举、教育、政治等社会生活中的应用及正当化,认为超凡魅力是与血缘亲情密不可分的,是可继承、传递且习得的,通过超凡魅力的信仰树立起道德伦理,从而实现家政的协调运行和和谐的社会运行。
韦伯从宗教的角度提出了不同宗教的伦理,通过外在的宗教教义来规范教徒的行为,使之展现出与宗教伦理相应的道德,以使自己得到救赎,从而使得社会生活朝着理性化和条理化的方向发展。他认为资本主义精神是理性主义发展的一部分,是与富兰克林的功利主义观点具有亲和性的,在中国、印度、古巴比伦、古希腊、罗马都存在过资本主义,但在这期间,并没有发展处具有现代资产阶级的资本主义精神气质,只有禁欲主义教派的条理化生活方式,才能使现代资本主义精神气质的经济"个人主义"动力成为理所当然并不断发展。
3 契约与自由
涂尔干认为一种合理的应该得到尊重的自由是一系列规范的产物,通过契约来保证合理且应该得到尊重的自由。契约关系并不是本来就存在的,而是因为社会劳动分化产生了相互需要,由此,契约关系才逐渐发展起来,与此同时,非契约关系也在不断发展,契约关系不仅体现在诸如债权债务的明文法律法规中,也体现在诸如婚姻家庭等日常生活中。
契约存在的基础是至少存在两个法律实体且有充分能力建立起关系,以实现物的转移和让渡,建立新的关系,构成新的约束关系。他认为很难让契约做到为工人所付出的劳动提供等价补偿,契约仅指那些个人之间通过自由的行动一致所达成的共识,在契约关系中必须服从社会支配力量,形成一种行为约束,从而形成了契约团结。
涂尔干认为契约的发展没有很早,经历了要物契约,口头契约,要式契约,合意契约,公平契约等不同的阶段,并且要物契约和口头契约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契约,要实现接近真正意义上的契约途径有:达成与之有关的各种意志所宣布的共识;并将这些意志通过言辞将其宣布出来;不存在任何中介性的物或人的状态或条件。
其中,要物契约存在于罗马法和日耳曼法以及法国古老的法律中,是某人对某物所具有的权利和义务,取决于该物的状态和条件以及它的法律地位。在要物契约中主体是世袭财产,通过世袭实现物的让渡,从而使物的接受方成为债务人,因而他有义务恢复它或者交出相应的等价物,以表尊重。它的外在表现有支付定金的习俗、举行麦秸仪式和把具有象征神圣的稻草,手套等来作为它的等价物。
口头契约是双方通过言辞的形式来达成契约关系,通过誓言和乞灵的手段来赋予言语中所体现的物以神圣性,使得双方通过特定仪式来使言辞构成为契约,约束双方遵守各自的诺言,以避免神灵的诅咒,从而使言辞具有了强制力和约束力,一旦人们宣布了某种约定的程式,契约变发生了效力。这种契约是以语言内核为程式,通过外部仪式来共同约束双方的行为。
合意契约是由于贸易发展,使得交换的数量和种类骤然增加,人们难以在庄严的契约实践中贯彻其空洞的形式性,以及公众对制度的接受与需要,从而推动了合意契约的发展。它是要物契约和仪式性的口头契约,在发展过程中的聚集点和顶点,具有明确的道德性质。
公平契约是只有当契约是公正的时候,契约才是道德的,才能得到社会承认并给予准许。而公平契约是从合意契约中产生的,是一种客观公平的契约,他没有受到明显的强制,可以是自由达成合意而形成的,能体现真实和正常的价值。这种符合平等准则的契约原则,已经超出了契约权的范围,而逐渐成为财产权的基础。
韦伯从法律的角度提出了自由和权力,把受到法律保障和限制的针对他人实施行为的权利与行为预期相对应地提出权利主张和特权,由于法律秩序承认的自发性使的契约自由存在。契约性联合体是有受到法律调整的关系发展而来的,契约自由是由法律本身发展而来的,并发展为了在约定的交易形式范围内的自由处置制度,而这种制度表明了限制在逐渐减少,个人自由在逐渐增加。同时契约发展为强制契约和协议契约,并把协议中的契约分为了较原始类型的"身份契约"和交换经济或市场经济特有的"目的契约",而其中"身份契约"中的多数契约为"亲善契约","货币契约"是"目的契约"的原型。
原始的法律中并不存在因契约而产生的"债",但是目的契约对债的承认,从而使债成为了经济上的需要,比如因借贷而产生的债务。法律通过讲究形式的货币交易、程序保障模式和为不法行为创设契约诉讼来实现目的契约的可能,并通过代理、转让、流通契据的形式对可诉讼契约制度进行辅助,虽然契约自由是普遍存在的现象,但是,现代立法对于订约各方在没有违反契约的特别规定下,进一步随其愿而达成协议,建立规则的契约,法律并没有给予相应的效力,比如在婚姻、遗嘱、奴隶制及中产阶级的社会经济利益方面对于契约自由的限制。
4 小结
涂尔干和韦伯分别对"规范与秩序"、"伦理与道德"、"契约与自由"给出了自己的主张,奠定了社会学发展的不同方向。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论证自己的观点主张,从而使其主张具有更强的说服力,无论从哪种观点来看,涂尔干和韦伯都试图为失序混乱的社会找到一副"良方",从而建立真正有序的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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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研习社独家稿件
作者:吴贇,华南理工大学社会工作研究中心
编辑:Su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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