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开栏语:新都区融媒体中心联合新都法院推出普法栏目《以案说法》,从真实案例出发,结合专业法官裁判,为大家日常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难题提供参考,敬请关注!
你生活中是否有过搭乘“顺风车”的经历?是否乘坐过“非法营运机动车”?一旦发生事故,驾车方、乘车方在法律上如何界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呢?
今日我们一起关注:无偿搭乘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供乘者能否减轻赔偿责任?
案件回顾
小李是邓老板所经营的美容店的会员。2021年3月,小李无偿搭乘邓老板所驾驶的家用小型轿车前往邓老板推荐的医疗机构,途中与陈某驾驶的重型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小李受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邓老板与货车司机陈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接着小李以邓老板、陈某及所驾驶车辆承保保险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邓老板称当天搭载小李前往目的地并未收费,属于善意帮助,发生事故也并不是自己故意的,应当减轻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新都法院审理认为,虽小李为邓老板所经营美容店的会员,但邓老板驾驶车辆搭载小李驶往当日目的地的行为对价并不包含于双方服务合同中,小李属于无偿搭乘。对于邓老板应自行承担赔偿责任的部分,依法按照适当比例予以减轻。
法官释法
新都法院法官余晨表示:“日常生活中,非营运机动车驾驶人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无偿搭乘朋友、同事的现象并不少见,发生交通事故面临诉讼时,不少供乘者会感慨“好心办了坏事”,搭乘人则感慨自身损害后果已经远远超出其搭车时的风险预期。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对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赔偿责任已作出明文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好意同乘是人与人之间互帮互助建立和谐人际关系的表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时,适当减轻供乘者的侵权责任符合社会伦理价值,亦有利于鼓励助人为乐的社会风气。
同时,如行为人具有侵权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如不具备驾驶资格或有不得驾驶机动车情形的人驾驶机动车免费搭乘他人,则不能以好意同乘作为减责事由。
在此,承办法官提醒广大驾驶员朋友:“一定要安全文明驾驶。”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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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这里是新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