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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为庆祝党的二十大顺利召开,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秘书处特策划“知识产权法的十年回顾”系列专题采访。
本篇为“知识产权法的十年回顾——商标法篇”。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商标法委员会主任、国际关系学院知识产权与科技安全研究中心主任、教授郝敏老师进行了深入的剖析解答。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商标法委员会副主任、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杜颖老师,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商标法委员会秘书长、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余俊老师对此篇文章提供了宝贵的意见。特刊登全文,以飨读者。
采访实录请见下文。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研究会的任何观点、立场、看法等。
郝 敏
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商标法委员会主任、
国际关系学院知识产权与科技安全研究中心主任
教授
采访实录
秘书处
这十年里,《商标法》经历了两次修改,您认为分别回应了哪些现实问题?我国商标法律制度经历了怎样的完善?
郝敏
2013年我国完成了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改。具体内容包括:调整商标使用与注册的关系,并明确了商标使用的定义,强化了商标使用的义务;扩大了商标注册的范围,删除了可视性的要求,增加了“声音”等标志可以注册的规定;提出了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的法律适用;细化了商标侵权民事赔偿的计算标准等。此外还优化了商标注册程序和申请程序,调整了异议程序、续展程序、无效及撤销程序。
2019年对商标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改。主要内容包括:进一步强调商标的使用目的,规制恶意注册申请;强化对商标的保护,提高了侵权损害赔偿的标准;强化对侵害商标权材料工具的销毁等。
《商标法》实行以来,我国一共进行了四次修改。头两次修改具有更强的“被动”色彩,当时一方面是为了尽快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实际需求,推动我国经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另一方面是为了切实履行我国加入一系列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后所应承担的国际义务。
这十年中两次修改的“主动性”则更强,修改工作更为从容和系统,考虑的也更为长远和根本。例如,围绕商标注册和商标使用作了体系化地调整,对恶意注册申请作了系统性规制,同时把商标的价值之锚牢固树立在了“使用”之上。对侵害商标权的救济也与时俱进,既提高了损害赔偿的标准,也尽可能堵住了侵害商标权的可能风险点。
经过修改后,我国商标法律制度和商标治理体系不断走向了现代化。既适应了创新驱动发展和市场化改革的需要,也保障了商标的私权属性和财产权属性。
秘书处
十年间在商标领域的行政执法方面也发生了许多重要事件,例如2018年机构改革重新组建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您认为十年中行政执法的变革发展怎样进一步地保护商标权利人利益,促进商标法制建设?商标领域的执法、司法方面又进行了怎样的完善衔接?
郝敏
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两到三年的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人民法院开始推行执行模式改革,制定了执行相关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构建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通过打造信息化数据铁笼和制定执行方面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大力推进执行模式的重大变革,破解执行难题。2020年6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同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判决执行工作指南》、《知识产权判决执行工作实施计划》,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等文件,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为了规范商标审查审理程序,保障商标审查审理各环节法律适用统一和标准执行一致,为知识产权案件判决执行提供了有力依据,同时起到了协调商标行政程度和司法程序、统一侵权和司法案件中的案件判断标准的作用。
在指导案件方面,2019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展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并于2020年底发布了第一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2022年3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第二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国知发保字〔2022〕17号),旨在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业务指导工作,统一执法标准,提高办案水平。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2022年全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方案》可见,我国继续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司法行政和法院协作,关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和案件执行问题。通过2022年发布的《二〇二一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可知,我国在商标的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上双管齐下,其中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新收知识产权商标案件124716件,全国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处商标违法案件3.95 万件,同比增长 26.2%,依法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商标侵权犯罪案件1011件。
经过多年的深化改革,我国在知识产权执法和司法的衔接方面在证据认定、同一种商品的认定标准、违法经营额的计算上基本实现了统一和协调。执行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能否最终实现,是司法程序的“最后一公里”。解决知识产权侵权标准统一问题、着力打击恶意注册商标行为、确保知识产权纠纷的执行符合人民群众的利益,有利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司法秩序和权威,实现公平正义。
秘书处
您认为互联网、大数据等新兴经济业态为商标法律制度带来了哪些新问题?过去的十年我们国家又做了哪些回应?
郝敏
互联网、大数据等新兴经济业态的发展,不仅给商标授权确权带来了挑战,也使得商标权保护和商标侵权判断愈加复杂化。
首先,“一切互联”要求商标数据信息系统实现电子化和智能化,为此,高速、稳定而又安全的信息化数据信息平台成为了商标管理部门必须提供的基础设施。
其次,市场主体对声音商标、动态商标、多媒体商标等非传统标识的需求越来越强烈,对商标审查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商标法律制度可能需要为拥抱更多丰富多样的标识要素做好准备。
再次,新兴业态的发展一方面使得传统产业与互联网加深融合,破坏了原有商品和服务分类相对清晰的边界,另一方面也催生了一些新类型的商品和服务,例如穿戴型计算机、可穿戴设备、虚拟商品等,类似商品和服务分类的稳定性与灵活性之间的矛盾进一步加深。
最后,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使得商标权人和侵权人角力的主战场从线下转移到线上,相应地,在互联网环境下,商标的使用认定问题,商标权保护的地域性问题,商标混淆可能性的判断问题,商标与网络域名、微信号、智能手机端的APP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问题,都考验着司法的智慧。
因应数字经济的发展,我国商标审查审理工作及时做出调整,《工商总局关于大力推进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的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商标电子申请的规定》、《关于调整商标注册证发放方式的公告》相继发布,我国商标网上服务系统于2018年11月27日全面上线,商标服务载体和服务手段已与信息时代进行了技术接轨。2022年1月1日起,我国全面取消纸质商标注册证书。国家知识产权基于尼斯分类定期及时调整《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以适应市场实践。《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于2019年1月正式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印发了《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这些都为解决电子商务中的商标侵权问题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
秘书处
您认为商标法制度的不断完善,对营商环境的改善有怎样的影响?
郝敏
商标是商业活动中的产物。它不是抽象的、浮于表面的文章,而是具体的、深入经济生活的一套法律制度。它源于营商环境,也回归于营商环境,它是营商环境中不可或缺的组成。因此,商标制度的完善,就是营商环境的完善。二者互为因果、一体两面。
古人云:“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又云:“通商贩之路,令货利往来也。”“务财训农,通商惠工。”我国正在实施的创新驱动发展,目的是为了推动生产力的持续累积增长。如果创新的成果最终都能转变为财产和财富,那么,无须动员,创新成果就会源源不断地涌现出来,经济就会持续发展和繁荣。所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关键之策是把这个“利”和“商”的保障解决好,尤其是要高度重视“商”的作用。良好的营商环境,就是对“利”和“商”友好的环境。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产权保护特别是知识产权保护是塑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方面。”商标的核心价值在于“商”,商标制度的根本目的也是为了保护“商”。对商标制度的不断完善,就是对良好营商环境的不断塑造。
秘书处
您认为过去十年中,商标领域的实务工作有哪些问题已经得到改进?又有哪些问题在未来需要进一步解决完善?
郝敏
我们认为,过去十年,商标领域的实务工作解决了很多问题。例如,商标恶意注册的问题、驰名商标的异化问题、损害赔偿的问题等。这些问题为进一步推进商标制度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面向未来,特别是面向中国式现代化的要求,商标制度关键是要继续做好“商”的文章。一方面,商标制度要紧紧围绕“商”的私有属性和财产属性,进一步在制度定位上使商标制度融入以《民法典中》为核心的民法体系,明确强调商标权是私权,商标法是财产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商标立法、司法是民事立法、司法,必须运用民法的思维、精神、价值、方法、理论和制度观照商标法律制度。这是商标制度和商标治理的基础和出发点,也是商标法律体系化的必然要求。
另一方面,商标制度要旗帜鲜明地突出“商”的市场属性和经济属性。“商”只能源于市场经济和商业活动,是市场主体在商品生产和交换中不断创造和累积的结果。我国商标法诞生于改革开放之初,当时还处于计划经济体制下,与这一体制相适应的立法观念,有着明显的国家干预经济、控制社会的特点。这一观念适应了“权力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要求,并成为在这种体制下实行政企合一,运用行政手段管理经济,及否认企业、个人的独立性和利益的法理根据。”但从改革开放至今,我国经济社会一直进行着整体性和结构性的变迁与调整,已由计划经济体制转向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主要由市场来调节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因而作为市场经济基础性制度的商标制度应当以反映市场经济规律,契合市场经济理念,调整市场经济关系为宗旨,要减少国家和政府对正常商标活动的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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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设计:强心语
编辑:强心语
审读:裴 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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