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方面——于人生各种关系中,家乃其天然基本关系,故又为根本所重;谓人必亲其所亲也。人互喜以所亲者之喜,其喜弥扬;人互悲以所亲者之悲,其悲不伤。外则相和答,内则相体念,心理共鸣,神形相依以为慰,是所谓亲亲也。人生之美满非他,即此家庭关系之无缺憾;反之,人生之大不幸非他,也即于此种关系有缺憾。鳏、寡、孤、独,人生之最苦,谓曰无告,疾苦穷难不得就所亲而诉之也。此其情盖与西洋风气,不孤而孤之(亲子异居,有父母而如无父母),不独而独之(有子女而如无子女),不期于相守而期于相离,又乐为婚姻关系之不固定者,适异矣。由是而家庭与宗族
在中国人身上占极重要位置,乃至亲戚、乡党亦为所重。习俗又以家庭骨肉之谊准推于其他,如师徒、东伙、邻右,社会上一切朋友、同侪,或比于父子之关系,或比于兄弟之关系,情义益以重。举凡社会习俗、国家法律,持以与西洋较,在我莫不寓有人与人相与之情者,在彼恒出以人与人相对之势。社会秩序所为维持,在彼殆必恃乎法律,在我则倚重于礼俗。近代法律之本在权利,中国礼俗之本则情与义也。
二、经济方面——夫妇、父子共财,乃至祖孙兄弟等也共财。若义庄、义田一切族产等也为共财之一种。兄弟乃至宗族间有分财之义;亲戚、朋友间有通财之义。以伦理关系言之,自家人兄弟以讫亲戚、朋友,在经济上皆彼此顾恤,互相负责;有不然者,群指目以为不义。故在昔中国人生计问题上无形有许多保障。在西洋则父子、夫妇异财,其他无论。在西洋自为个人本位的经济;中国亦非社会本位的,乃伦理本位的经济也。
三、政治方面——但有君臣间、官民间相互之伦理的义务,而不认识国家团体关系。又比国君为大宗子,称地方官为父母,举国家政治而亦家庭情谊化之。以视西洋近代之自由主义的宪法,在政治上又见出其个人本位与国家相对待者,又适不同。(录自《乡建理论提纲》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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