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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恩富(左图),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本科生学业导师、特聘教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委员,中国社科院首批学部委员、学部主席团成员兼马克思主义研究学部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优势学科带头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图源:hexun.com]
王新建(右图),1963年生,安徽淮北人,中共党员,哲学教授。担任中国科学社会主义学会理事,中国经济规律研究会理事,中华外国经济学说研究会理事,中国逻辑学会辩证逻辑、法律逻辑专业委员会理事。在《哲学研究》《马克思主义研究》发表文章十余篇,人大复印资料转载十余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1项;获省府优秀社科成果三等奖3次,市厅级一、二等奖多次。[图源:zhengzhi.hytc.edu.cn]
文章以马克思主义人口理论审视中国目前和今后数十年的人口形势,在此基础上提出先控后减的“新人口策论”,论证“一胎化”取向的人口与资源及生态环境相协调的科学发展战略,并从生育权利、人口密度、人口老化、性别失衡、高质二胎和独子性格共6个方面作了阐述,与不同观点商榷。人口问题是任何一个国家的基本国情。人口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始终处于基础地位。人口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中国在实行了30多年的一胎化计划生育以后,究竟采取何种人口政策,这是知识界和社会普遍关注和讨论的热点问题。本文首先正面阐述所倡导的“新人口策论”的基本观点,然后再与若干不同意见进行商榷和评论,共同深化我国的人口理论和政策的研究。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生产一方面是物质(含生态环境)和精神的生产,另一方面是人类自身的生产(马克思、恩格斯,1972)。两种生产互为前提,相互依存,共同对社会发展起着制约作用。尽管现代社会的人口变动不是社会发展的最主要力量,但人口变动仍然对社会发展有促进或延缓的作用。“两种生产”理论是唯物史观和政治经济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揭示了两种生产的对立和统一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马克思主义认为,人口现象和人口问题是由自然状况和社会发展方式决定的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一定空间内的社会条件和自然条件,尤其是生产力发展、生活水平以及相关社会制度和政策,客观上制约着人口规模和人口再生产类型的转换。在中国近代史上,由于现实可利用的生产资料同人口和劳动力的数量比例失调,是导致相对贫穷落后的原因之一。新中国成立后的30年,没有实行计划生育或实行不力,是导致改变贫穷落后面貌的潜力未能充分发挥的原因之一(所谓“错批马寅初一人,多生2亿多人”)。改革以来的30年,为了减缓人口规模的过快膨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轰轰烈烈的计划生育工作,使人口再生产类型在社会生产力尚不发达的情况下,实现了历史性转变,总和生育率从1970年的5.8降至现在的1.8左右,到2005年全国累计少生4亿多人(国家人口发展战略研究课题组,2007),资源和环境压力得到有效缓解,生活水平有了显著提高。可以说,人口再生产类型的成功转型,为中华民族的复兴繁荣、生活水平较快提高和现代化建设,以及全球人口控制作出了突出的贡献。马寅初,中国当代经济学家、教育学家、人口学家,1957年因发表“新人口论”方面的学说而被打成右派,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得以平反。[图源:sohu.com]伴随30多年实行较严格计划生育政策,一直存在要不要放宽的歧见,近年又出现了大争鸣。在今后的数十年内,是继续严格实行一胎政策,还是逐步“放开二胎”政策,渐成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以马克思主义人口理论精神来审视我国目前的人口形势,理性缜密地考量我国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选择,我们倡导的“先控后减的新人口策论”要点如下:(1)不断增加的中国人口总量,正在逼近国内主要资源所能承载的极限。2008年底中国人口为13.28亿,在今后较长时期内每年还将新增人口700万左右,人口总规模在较低生育率的基础上继续大量扩张,而且国内主要资源短缺严重,其向现有可高效利用资源的人口极限规模推进。(2)不断增加的中国人口总量,正在逼近国内生态安全所能承载的极限。我国多数江河湖泊和近海受到严重污染,有的著名河流和湖泊萎缩干涸,草原退化,湿地减少,荒漠扩大,多种野生动物濒临灭绝,排放有害物质总量增加等等,这些问题均不同程度地直接或间接与人多相关。(3)发达国家越来越多的人们持少生育或不生育的现代生育文化观,需要国家不断加大奖励生育的措施来维持人口的再生产。而我国在人们尚未自觉改变传统生育观和人口尚未收缩到适度规模(5亿人左右)以前,则应坚持不懈地推行“城乡一胎、特殊二胎、严禁三胎、奖励无胎”的“一胎化”新政。将少数民族、难医治不良头胎等列入特殊情况。实行免费和奖励婚前体检,严惩胎儿性别查堕行为。(4)在尚未改变传统偏好男孩的习俗以前,实行一种有差别的变罚为奖的社会保障配套措施,“无胎高保、女胎中保、男胎基保(低保)、超胎不保”,即对于不生育的家庭实行高保,生一个女孩的家庭实行中保,生一个男孩的家庭实行低保或基保(社会普遍的基本或基础保障),违纪超生的家庭不保。尽快变处罚为奖励,促进生育和谐和计划生育工作和谐。(5)只有严格实行“先控后减”的人口调控政策(总人口先控制在15亿左右,后逐渐减至5亿左右),才能有效缓解我国社会主要经济矛盾和巨大就业的压力。单靠发展生产和粗放式发展方式,已难以满足不断膨胀的巨大人口规模所引起的社会需要扩张,必须倚靠人口规模的严格控制和缩减,才能使主要矛盾和就业压力不因人口总量过快增长而加剧。(6)只有严格实行“先控后减”的人口调控政策,才能实现人口素质的较快提升,更好地促进人口同资源和生态环境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从而尽快赶上欧美日韩等国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人均国力和人均生活水平,真正实现高标准的共同富裕和科学发展目标,最终在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比较中获得完全的优势。(7)树立全国“一盘棋”的统筹城乡人口方针,为了使众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农民工较快成为北京、上海等城市的正式市民,所有城市均不宜推行独生子女结婚可生二胎的政策。要确保因严格计划生育所节省的经费用到改善老年人口的生活方面去。(8)国家一方面要把严格计划生育所节约的各种经费及时投入到老龄人口的生活和工作改善等方面;另一方面要借鉴日本等发达国家经验,随着人的寿命提高而适当提高退休年龄,消除让劳动人口提前退休而又实际形成1/3退休者再就业的不良局面。随着人的寿命和退休年龄的提高,应相应提高老龄人年龄的统计标准。(9)国家应对包括兵役逝世或伤残在内的非正常人生夭折或失去劳动能力的不同情况,给予高低不一的家庭补贴或保障,以激励人们从事高风险的工作,并高水准地解决其家庭生活的后顾之忧。(10)与“(经济)资源节约增效型社会”、“(生态)环境保护改善型社会”相匹配的应是“人口控减提质型社会”。这“三型社会”完整地体现了科学的可持续发展观,从而为根本转变对内对外发展方式,缓减内外“资源战”、“环境战”、“生态战”、“贸易战”和“移民战”等奠定基础。要像1980年中央决定实行“一胎化”计划生育政策那样,广泛通过立法、政策、宣传、教育等配套措施,尽快大力推行先控后减的“一胎化”计划生育新政,积极倡导“人口控减提质型社会”(王中保,2009)。对于笔者提出的上述“新人口策论”,可以产生6点质疑,本文一一进行回应,以便深化讨论,逐步形成科学共识。有论者指出,公民个人有自由生育的权利,这种个人权利是神圣的,不受侵犯的,国家没有理由限制公民个人的生育自由。因为1966年联大《关于人口增长和经济发展的决议》也指出,每个家庭有权自由决定家庭规模;1968年5月联合国世界人权会议通过的《德黑兰宣言》第16条规定,父母享有自由负责地决定子女及其出生间隔的基本人权。也有论者认为:“生育权首先是私权,然后是公权”(穆光宗,2009)。国际人权会议于1968年4月22日至5月13日在德黑兰举行,检查《世界人权宣言》通过20年以来所获进展,并拟订未来方案,1968年也是国际人权年。[图源:baike.com]上述生育权利观点是绝对生育权观念的反映,是一种片面的、抽象的、自私的权利观。首先,“生育权利”说仅仅片面地、孤立地抓住“自由决定”的字眼,割裂了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联合国文件中第一次论及生育权问题,是1966年联大通过的《关于人口增长和经济发展的决议》。《决议》首次将夫妇的生育权利作为一项基本的人权。随着世界人口快速增长和人口资源环境等可持续发展问题的日益凸显和尖锐,联合国有关文件在生育权的表述上是逐渐完善的。我们应该全面了解联合国有关生育权利和生育义务的一些基本观点。1974年布加勒斯特世界人口会议《行动计划》对生育义务的定义是:夫妇和个人在行使这种(生育)权利时,有责任考虑他们现有子女和将来子女的需要以及他们对社会的责任。这一标准性表述,被广泛地应用于各种国际性文件中,并被各国政府所接受。较之传统文化和宗教中的生育义务,《行动计划》中的义务强调对子女负责——要考虑子女的教育和生活水准等;强调对社会的责任——要考虑自己的生育决定对其所生活的社区和社会的平衡发展的影响,个人的生殖行为应当与社会的需要和愿望相适应。一些有识之士指出,这种“考虑到后代的需要和权利的概念,正是可持续发展的核心”(联合国,1994)。《国际人发大会行动纲领》在把生育权纳入人权范畴的同时也强调指出:生育不仅是自由的,也是有义务的和负责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也指出:“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次,“生育权利”说漠视中国的具体国情,缺乏科学、客观的公正立场。马克思指出:“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马克思、恩格斯,1995)。马克思主义一向反对把人权(包括生育权利等)问题绝对化和抽象化,主张人权的历史性和相对性,强调人权观和人权标准必须与各国的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文化传统和价值观念相结合。毋庸置疑,马克思主义的人权理论也是中国人权和生育权利理论研究的坚实基础。中国政府在1970年代实行计划生育和之后把计划生育确定为基本国策,主要基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与人口增长之间的尖锐矛盾,看到人口的自由增长严重制约了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党的历届领导人论述人口问题,都是以人口多、底子薄这一最基本的国情为出发点,是建立在对基本国情的科学判断和把握上。对于一个13亿之众的大国,国家人口政策首先要考虑的,只能是全体人民的生存发展和福祉的提升,而难以顾及脱离现实的所谓“自由生育”。中国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采取不得已而为之的严格生育政策,正是优先考虑到全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倘若按照“自由生育”说满足每个个体生育孩子的数量要求(如,主张“有儿有女并不是一个落后的理想,而是一个比较合理的愿望,或者说是一个比较美好的愿望”(唐勇林,2009),而不考虑在资源和生态环境约束下,其子女未来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福祉的提高,这样必将影响到后代们又好又快的发展权和教育权。于是,“私权”只是浅层次地得到满足,实际上“私权”和“公权”均未圆满实现。再之,“生育权利”说割裂了个人利益同社会利益和全球利益的关系。国际上最早对生育权进行系统研究的瑞典隆德大学丹麦籍著名人权专家卡塔琳娜·托马瑟夫斯基撰写的《人口政策中的人权问题》一书,从人权角度分析了各种人口政策以确定与人口政策有关的人权标准的实际意义,并根据这些标准规定了政府在人口政策领域所应承担的义务。该书认为,政府为影响人们的生育行为而进行的干预并不一定都是与人权标准相违背的。人权标准要求将个人权利与整个国家的福利相平衡。如果高生育率会对整个社会产生有害作用,或者父母的生育行为会对其子女产生不良影响,那么政府就有权干涉(卡塔琳娜·托马瑟夫斯基,1998)。美国东西方中心人口研究所研究员凯伦·梅森的《人口方案侵犯妇女人权吗》指出:一些国家人口迅速增长,而资源十分短缺,孩子生多了就会影响到社会目前和未来的发展。在这种情况下,为了防止生育失控而影响整体利益,政府限制个人的生育自由是完全正当的(凯伦·梅森,1996)。加拿大生殖健康权利研究专家吕贝卡·库克在《生殖健康与人权》一书中指出,发展中国家的人们特别是妇女缺乏调节和控制生育能力,不仅会影响到他们家人的健康,还会影响到全球的稳定,影响人口与自然资源、人与环境之间的平衡,成为对妇女人权的侵犯(吕贝卡·库克,2005)。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一条还明确规定:所有民族均享有自决权和自由处置其天然财富和资源的权利,这是民族之生计,不容剥夺。这就突破了西方仅将人权理解为个人权利的片面观点,第一次在国际人权中确认了国家(集体或民族)人权,并使之成为基本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社会对生育权利的研究表明,尽管“家庭和夫妇在生育问题上应该有自主自决的权利”(穆光宗,2009),尽管生育是一种现实的具体的个人可行使的权利,但对于人口快速增长的发展中国家来说,通过制定人口政策限制个体自由生育权,是完全必要和科学的。个体生育权的无节制自由行使,必然危害国家整体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而国家和民族的生存权、发展权的进步,也将为个体生育权和发展权提供更为和谐有利的环境和条件。私权和公权,两者应该合乎国情和世情地有机统一起来。近代西方思想家卢梭指出,个人利益服从公共利益,只不过是社会成员服从自己的理由而已;国家和全体社会成员强迫个别社会成员服从公共利益,只是强迫他服从自己的利益,因为社会成员并不总是能看清自己的理由。这种统一性,是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矛盾得以存在的基础之一,也是人类社会、国家和法得以存在的基础之一(卢梭,1980)。这说明,多数要求生育二胎甚至多胎的“众意”,怎么能够凌驾于国家民族可持续发展的“公意”。在国家、民族整体利益受到严峻挑战时,牺牲部分个人与部分家庭的一些利益和愿望,也是应该的、必须的和不得已的。最后应该指出,主张自由生育权利的论著,大多是出于对公民个人私权的偏爱或“体恤”。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其中反映了某种秘而不宣的心态:关于人类生态环境和资源问题,以及提高整个民族的现代化水平和人均生活水平,那都是大家的事、将来的事、可望而暂时不可及的事;至于“放开二胎”等计生限制,则是自己和自己家族的事,是眼前的事,是可望且即刻又可及的事。有论者认为,从人口密度来说,英国、意大利、德国、日本、韩国、菲律宾等国都比中国要高,但这些国家并没有控制人口规模和限制生育,因而中国限制生育自然是错误的;认为人口密度优势和规模优势是经济繁荣的必要条件(易富贤,2007)。首先,不能单纯以人口密度概念来衡量人口规模的合理性问题。人口密度仅考虑到地理面积,未顾及这一空间的资源和生态环境以及是否利用其他空间的资源等状况。科学的态度是只有综合考量各国家、各地区人口密度同该国该地区的内外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利用关系,才能衡量某种人口密度和人口规模是否具有合理性和高效性。其次,不能把人口密度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简单化。人口密度的提高可能促进经济的发展,而并非任何条件下人口数量及其密度与经济发展都相互促进并成正比例或正向相关。如果我们拿不同时期所有国家的人口密度与其人均GDP(或GNP)进行比较研究,得出的只能是不确定的关系。在一定条件下,人口数量及其密度过大又会对经济发展产生阻碍作用。同样,当人口数量及其密度达到一定高度和经济水平提高到一定程度,经济发展对人口数量增长和人口密度提高的促进作用也会趋于缓和,而不再那么明显和突出。在人口密度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方面,有许多实证的研究。在世界范围内,简单观察人口密度与经济发展水平之间的关系,往往并不能看到明显的相关关系。即在把许多自然资源条件等因素截然不同的国家放到一起时,我们很难得到一般性的判断,说GDP与人口密度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相关关系。对中国的实证分析也表明,人口增长和人口密度对经济发展有复杂多变的关系。从一定的意义上看,过快的人口增长意味着新增人口急剧膨胀,经济发展的成果将有相当一部分为新增人口所消耗,不利于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意味着消费需求逐渐扩大,相应人口投资将大量增加,因而总投资中的生产性投资份额相应减少;意味着为经济发展带来就业压力;意味着对教育投资造成影响,不利于人力资源的素质提高和经济的长期发展(蔡昉、王美艳、都阳,2001)。再者,不能把“人多好办事”、“韩信点兵,多多益善”,看作人口促进经济发展的规律性表述。如有论者说,美国之所以成为超级大国正因为它是一个人口大国(易富贤,2007)。那么请问,美国等发达国家哪一个是因为人口多才强盛的?印度比哪个发达国家人口都多得多,为何数十年都发达不起来?韩国等人口不多,为何能较快地强盛起来?从人口密度居世界前列的10个国家(摩纳哥、新加坡、梵蒂冈、马耳他、巴林、孟加拉国、马尔代夫、巴巴多斯、毛里求斯、瑙鲁)和上面所提及的一些人口密度较大的国度或地区来看,其较大的人口密度,不能成为中国人口密度相对较小而不应该控制人口规模的理由。它们的较大人口密度与其经济发展水平并不存在正相关关系。一是上述国度或地区的较大人口密度,大多因国土面积较小。如世界上10个面积较小的国家中,人口密度最大的国家占了一多半;二是从地理位置来看,它们大多数为岛国或群岛国,地理位置十分优越;三是从发展程度、发展手段、发展方向上看,这些人口密度最大的国家或地区之间的差异也很大。有的是依托独特的资源优势,如瑙鲁的磷酸盐矿产资源,马尔代夫比较发达的渔业和航运业,巴林举世闻名的采珠业和国际金融中心;有的几近完全依赖别国资源,如新加坡利用转口贸易的优势,进而发展出口加工业、航运业、金融业,成为亚洲屈指可数的发达国家。日本更是依赖别国资源发展的国家(伊藤诚,2008)。近年来,中国的老龄人口问题和老龄化趋势,引起了公众的担忧。关于人口老化问题,也成为一些人质疑现行计生政策的主要说辞。然而,这一质疑是盲目的,中国人口的主要问题在于“太多”而非“太老”。(1) 老龄人口问题并非等同于人口老龄化问题。老龄人口问题是指老龄人口这一特殊群体的养老保障问题,而人口老龄化问题指的是老龄人口在总人口中的比重不断升高,而其他年龄组人口的比重不断下降的动态过程,主要表现在这一过程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一个国家和地区的人口不论是老龄化还是年轻化,都会存在一般意义上的老龄人口问题,但却不一定存在人口老龄化问题,而老龄化问题则内在地包含着老龄人口问题(田雪原,2007)。中国老龄人口多,并非像“人口老化”说所主张的完全是由低生育率带来的,而首先是由中国“人口众多”这一突出国情所决定的。与不少发达国家相比,中国老龄人口规模虽大,但目前老龄人口比例却较低。况且中国老龄人口规模大主要表现为低龄老人(60~65岁)比例大。这一老龄人口的特点说明,中国现阶段主要存在的是一般意义上的老龄人口问题,而非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诸多负面影响的人口老龄化问题。既然如此,“人口老化”说拿人口老龄化趋势来诟病现行计划生育政策,便是片面的。(2) 人口老龄化不等于人口老龄危机。人口老龄化是一个人口统计学概念,表示某个人口群体中老龄人口所占比重逐渐上升的一种趋势。其正面或负面影响有多大,需要客观分析。人口老龄危机则是一个人口经济学概念,反映的是由于人口老龄化而导致了劳动力的供给小于其真实需求,从而造成一种不利于经济发展,甚至使人均国民收入或人均国民财富难以继续增长的结果(王芳、李小平,2007)。换言之,如果人口老龄化并没有导致劳动力供给的短缺,那么就不存在所谓的人口老龄危机。以中国为例,举世公认的是,中国城乡将长期存在大量显性和隐性的劳动力过剩。因收入和劳动状况的机会成本变动而导致个别地区劳动力结构性短缺,并不能掩盖和否定这一基本事实。据预测,到2010年,中国劳动年龄人口将达到9.73亿,16~64岁人口2016年将达到9.9亿人峰值,2050年为8.7亿人,高于目前发达国家劳动力的总和(国家人口计生委宣教司、中国妇女报经济部,2008),而经济资源和国民生产总值却比发达国家少得多。就中国现代化进程中推动资本对劳动力的潜在替代能力来看,中国没有任何理由担忧老龄化趋势。比照发达国家,中国在未来一个世纪内也不会出现劳动力的供给小于劳动力的真实需求的情况,于是也就不存在人口老龄危机的问题。(3) 不能以某些城市和地区的老龄化数据替代动态的老龄人口分布和地区差异。在看待中国的老龄化程度问题上,“人口老化”说之所以表现出“忧心忡忡”,还在于忽略了中国老龄人口地区差异大和农民工流动人口等因素。整体上看,全国各地区人口年龄老化的速度和现状是有很大差别的,这种巨大差异是中国不同于一些小国(如以色列)以及其本身的同质性较高的国家(如英国、法国)的一个显著特征。这正是中国在平衡地区老龄化的矛盾差异时可以利用的一个“优势”。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09年,全国农民工总量为2.3亿人,外出农民工数量为1.5亿人,其中,16~30岁的人口占61.6%。如果考虑到这1.5亿农民工的流动和迁移,我国老龄化的整体程度自然是大大缓解的。北京、上海等每年始终保持数百万年轻的农民工及其家属,大量的职工又提前离职或退休,如果客观统计,这些城市还存在老龄危机吗?众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农民工都急于转移到北京、上海等城市,这些城市有什么理由用市民两个独生子女结婚生二胎来延缓这一转移呢?这说明,不能仅仅看到中国人口老龄化的总体趋势,混淆一般意义上的老龄人口问题和老龄化问题,以某些城市和地区的老龄化数据替代动态的老龄人口分布和地区差异。否则,可能构成对正常思维和政策的误导。(4) 在老龄化问题上,不能使用互相矛盾的论证逻辑。持“人口老化”说的论者中,有人一方面宣称“人口爆炸”必致“科技和资源爆炸”——计划生育减少的数亿人口中的少数人的科技成果,不但足以养活他们这个群体,还能使得全人类受益(易富贤,2007);说什么“要从全球化角度看待资源,即使中国一个孩子都不生,民族自杀,留着资源给其他国家,也不过多用几十年。因此,人类要存在和发展只有一条路可走:依赖于科技进步开发新资源”等,可另一方面又呼喊未来的社会“老有所养,谁来养?怎么养?”(易富贤,2007),这是混乱的逻辑矛盾。我们要追问的是:既然能养活绝对的、更多的人口,既然“科技进步开发新资源”那么容易,请问,为什么就不能养活相对更多的老人呢?(5) 以个别国家所谓“养老金的短缺”问题来论证,也是站不住脚的。假如一个人口逐渐老龄化的国家并没有出现劳动力的真实短缺,而且人口总量的减少加速提高了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和人均收入水平,那么所谓养老金的短缺问题,不过是社会分配政策方面的不合理所致,完全可以通过调整社会分配而解决之。(6) 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含老龄人口问题)取决于人均劳动生产率而非抚养比。“人口老化”说经常用劳动人口对老年人口的抚养比之提高趋势,来表示老龄化将使劳动力养老负担不堪重负,甚至认为“存钱不如存人!多养育一个孩子等于买一份最好的养老保险”(易富贤,2007)。这种观点,没有看到中国劳动力大量过剩的事实,以及仍将长期潜在过剩的趋势和资本对劳动替代的潜能,没有认识到一个社会提供养老金的能力主要取决于人均劳动生产率和人均国民收入水平,而非劳动力的人头数。现代化的最基本涵义,就是以更多的机械与自动化设备代替人力来生产财富。因而有论著提出:美国为什么能够用3亿人口生产出远高于中国13亿人口所生产的GDP?说到底,就是美国科学技术的发达使得它得以用资本技术密集型生产方式来创造财富。(7) 依据上述分析精神,可以认识到另一个重要问题,即对严格“一胎化”所容易形成的某种“四二一”人口结构的家庭,要有正确的评价。一方面,这只是一部分家庭的人口结构而非全部,另一方面,若采取提高退休年龄,以消除让劳动人口提前退休而又实际形成1/3退休者再就业的不良局面,又把严格计划生育所节约的各种经费及时投入到老龄人口的生活和工作改善方面,那么,即使属于“四二一”人口结构的家庭,其社会生活总水平不仅不会低于“放开二胎”的状况,反而能减少现阶段大量的“啃老族”现象。421家庭,即四个老人、一对夫妻、一个孩子。随着第一代独生子女大多已进入婚育年龄,这种家庭模式开始呈现出主流倾向。而这种“倒金字塔”的家庭结构,也衍生出一些现实问题来。如何养老,如何教育孩子,身处“上有老、下有小”的中间层在底承受着压力。[图源:wukong.com](8) 联合国确认的“人文发展指数”三大指标之一是人均寿命。人的平均寿命不断延长,这是人类发展的必然趋势和正效应。随着我国人均寿命的逐渐提高,应像日本等国一样,相应提高退休年龄和老龄人起点年龄的标准。关于性别失衡问题,既是国内一些论者主张“放开二胎”的主要论据,也是西方少数人利用中国人口出生性别比失衡来批评中国计生政策的主要说辞。在中国人口出生性别比问题上,两派观点针锋相对,悲观与乐观莫衷一是,可谓“迷雾重重”。一些论者认为,未来4000万至5000万男性公民将要面对终生的“无妻徒刑”,这将在未来产生诸多难以解决的社会问题(何亚福博客;李建新,2006),而其反对者却指出这种推断是想当然,是严重地夸大其辞(经济论坛,2008);悲观派认为是“一个无解的难题”,乐观派则认为“微不足道”(查瑞传,1996)。然而,在综合考察了各种观点以后,我们认为,第一,截至目前,在对偏差程度的认识、偏差原因的解读和偏差后果的前瞻等方面,马瀛通所带领的研究团队历经十年心血撰著的《出生性别比新理论与应用》(马瀛通,1998),澄清了错谬,拨开了迷雾。该专著针对出生性别比问题上的是非而做的有根有据的实证研究,主要提出了出生性别比属于条件随机事件而非独立随机事件的崭新观点。即性别比随胎次上升而升高具有普遍性,从而一、二孩比例的增加不但不会使性别比增高,反而会使之下降。因而把中国1980年代以来出生性别比日益增高归结为性别偏好日益强化的结果,或归结为出生人口中的第一、二孩比例升高与多孩比例下降所导致等观点,都是只看表面现象、误用相关分析方法而产生的误解。性别偏好与出生性别比没有直接的互为因果关系。只有当生男偏好付诸于人为影响受孕胎儿性别,如实施胎儿性别选择性人工流产,才能导致出生性别比异常变动;中国第一、二孩比例提高与多孩比例的下降,不仅不会导致出生性别比升高,反而致使其下降。此外该书还指出,出生性别比相应于未来婚配时的性别比(简称婚配性别比),绝不是简单的随时间推移的队列匹配关系;出生性别比根本不同于未来的相应婚配性别比。因此,不可将其等量齐观,或将其简单化了。第二,以“性别失衡”说而主张全面或基本“放开二胎”的论者,“有必要论证,其“放开二胎”的方案会更有助于消除出生性别比偏高问题”(李小平,2003)。仅简单重复类似“放开二胎”有利于缓解目前严重的出生婴儿性别比偏高等说辞(何亚福,2007),是没有说服力的。由《出生性别比新理论与应用》研究可知,“放开二胎”的方案不仅不能消除出生性别比偏高问题,反而会促使这种偏高程度增加。同样,“性别失衡”说也没有充分的论据,足以证明我国近30年来的生育控制对总人口性别比产生了具有因果关系的影响。那么,也就没有什么理由把出生性别比的失衡“安置”在现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头上。第三,在如何看待和治理现在偏高的出生性别比包括总体性别比问题上,持“微不足道”观点的学者也给了我们一些启发。常识告诉我们,男性从事的许多高风险的社会职业角色(如当兵、下井、建筑等),以及其生理特点和后天的许多习惯(如吸烟、酗酒等)所导致的相对较高的死亡率,客观上需要与之相适应的相对较高的出生性别比。即便实行普遍二胎会有助于出生性别比有所降低,但对于因人口的庞大基数及其巨量增长而导致了如此众多社会经济问题的大国来说,为此付出使人口多出数以亿计的代价,并非理性选择,甚至有些舍本求末(李小平,2003)。第四,男女出生性别比的偏差,不能归咎于现行计划生育政策。按照出生概率,无论是只生一胎,还是头胎生女孩的可再生二胎,男女出生性别比应大体相同。事实上,造成出生性别比偏差的主要原因,在于养老保障制度的缺陷、观念上的重男轻女、技术上的胎儿性别鉴定、社会上的一些不合理状态(如女性就业歧视)等,并非因计划生育政策而来,也不能因取消计划生育政策而去。性别失衡的现状必须扭转,只能靠综合治理。尤其要在建立一种有差别的变罚为奖的社会保障措施(“无胎高保、女胎中保、男胎基保即低保、超胎不保”)、严惩胎儿性别查堕行为、消除女性就业歧视、延长男性寿命这4个方面加以努力,才能为纠正出生性别比、人口性别比和婚配性别比的失衡扫清障碍。有的论著指出了一种怪圈:“特殊人群允许生(指生二胎。下同),贫困人群躲着生,暴富人群交钱生,高质人群不能生。”认为这种“生育逆淘汰”或“人口素质逆淘汰”现象已有蔓延之势,如长此下去,将导致国民素质的整体下降,应允许高质群体生育二胎,如允许院士、教授、高科技人员(乃至企业家、白领阶层、研究生以上学历或有较高收入者)生育二胎。也有人认为,计划生育实行30多年来,“有钱的罚着生,没钱的偷着生”,真正被限制的仅是公职人员。现在农村夫妇和城市无业人员大都生育了二胎,而1.5亿公职人员多是一胎。按1.5亿中处于生育年龄阶段公职人员来看,最多只是控制了近7000万的出生数。而这少生的7000万却是素质较好的一群人,从经济条件、学习环境、培养能力等方面看,他们是占优势的。论者认为,提出这一观点或建议“会引起争议,但是还是觉得有必要提出这个建议”,“不管结果怎么样,至少是一种提醒,一种思路”(廖怀凌、张军、陈晓璇,2008)。我们认为,“提醒”本身具有积极作用,其着眼于提高人口素质的出发点,将引发人们对“人口素质逆淘汰”现象的思考。但这也只能是一种“思路”,不仅因没有可操作性而难以实施,在实际上也是弊大于利、得不偿失的。(1)没有数据证明高学历、高职务父母的子女智力和素质就高首先,从遗传学角度看,父母智商与子女智商具有不确定性。千万教育抵不住一两基因、人的一切智商均来源于实践等等说法是不科学的。人类智商遗传基因贮存在人的大脑中,大脑的活跃程度决定了人的智商高低,而大脑活跃程度则取决于后天对大脑的开发。遗传基因加上更重要的后天实践,方能形成人的智商。这是唯一正确的答案(吴莉,2002)。政界高干、学界高知和商界高管的孩子或其他孩子的智商均不具有同质性,其身体素质、智商水平和行为能力的差别实际很大。因为一个人的各种智商和能力主要不是天生出来的,而是通过教化和锻炼等各种社会化途径自我砥砺出来的。高学历、高职务的父母与其后代的“人口素质”没有简单的因果关系。其次,一个民主社会应该坚决反对“血统论”倾向。“高质二胎”说普遍被社会舆论斥责为“龙生龙、凤生凤”的陈腐血统论,就像古代等级制和现代“种族论”一样,孩子一出生就会被打上一种等级烙印。社会成员的分工和分层是客观存在的,但所谓社会“精英”与大众的生育关系应当平等,否则,就可能漠视和否定人生的勤奋和后天的努力,亵渎人类数千年来追求的平等。要通过少生来优生,而不是通过“精英”多生来优生。与“少生快富”的口号一样,“少生优生”、“少生先富”的原则和精神应当普及。(2)“重生不重教”或“生了不能教”的观点是没有说服力的有论者指出,低素质人口只注重生育而不注重教育,或不能更好地教育,应该严格控制其生育二胎,相应放开高质人口生育二胎,这样才是着眼于全民素质的提高。对此,首先我们应该承认,“重生不重教”或“生了不能教”,确有部分事实支撑,但这只是问题的一面。问题的关键在于,只有建立不断提高的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才可能逐渐消除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许多中低收入家庭“养儿防老”等陈腐观念和生二、三胎的行为。稳定低生育水平和缩减年均人口新增规模的重要方法,是法律赋予农民承担计划生育义务的社会各项保障,这类社保开支等是国家财政参与人口控制及其减少的经济手段。如果在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内,再允许“高质生二胎”,并对农民等加强控制,不仅会导致出生率的升高,还可能引起社会阶层之间的矛盾,成为一部分群体歧视另一部分群体的口实,给社会带来不和谐因素。其次,提高国民素质,不能仅倚靠那些所谓处于人口数量金字塔顶的高质人群。国家人口素质的全面提高也非如此可一蹴而就。况且,在目前的中国,整个民族素质的提高,同人口总量的“先控后减”密切相关。也就是说,中国人口的最大问题是规模问题,这绝对是首要的问题。规模庞大的人口总量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始终不该规避也难以规避的障碍,任何重要的、与人口或劳动力有关的政策出台,都只能把规模问题放在首位来考虑。高质群体多生孩子无疑会进一步增加人口,这不仅有悖于人口总量的减少,对于提高高质群体的比例也是杯水车薪。尤其是在未来10年生育水平处于回升状态和生育小高峰期间(张维庆语),更应倍加重视。第三,从国家范围来说,少生可以使每个人得到更多的教育等公共资源。而对于绝大多数家庭来说,几乎谁都知道培养一个子女的困难比两个三个要小,且下一代获得的教育也会更好。允许“高质生二”,表面上看也许达到了某种“平衡”,但实际上整个国家的教育等公共资源,相对每一个个体来说却并没有相应增加。就中国各种资源人均拥有量看,保持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并不断提高其家庭的就业和福利水平,已是够紧张的。那么,在资源有限和不足的情况下,保证农民等所谓“低素质”家庭的一个子女能够有良好的受教育和就业机会,便是提高整个民族素质的要义之一(曹景椿,2005)。关于独子性格问题,是主张“放开二胎”论者的又一个非常重要的论据。然而,一旦全面审视学界有关中国独生子女的研究历程和结论便可看出,独子性格说远不能成为一个事实上的论据。第一,从以下所述学界研究过程来看,认为独生子女有性格缺陷的研究成果在减少,认为独生子女具有积极性格特征或与非独生子女没有性格倾向方面差异的研究成果在增多。如果以1986年《光明日报》为时半年之久的全国性独生子女教育大讨论为界,我们可以把30年来有关中国独生子女的研究阶段一分为二。在前后两个阶段的研究中,关于独生子女是否具有性格缺陷等消极方面的争论,表现出非常明显的差异性和各自的倾向性。前一阶段的研究大多认为独生子女在性格特征上有不同程度的问题倾向,甚或有的断定独生子女就是“问题儿童”。作为《光明日报》讨论的最后总结,专家指出了那时独生子女教育的问题:一是营养过剩,造成发育不良;二是智力投资过剩,品德教育不足。需要指出的是,在前一阶段研究中,代表我国学术水平的《心理学报》、《中国心理卫生杂志》、《教育学》等杂志所发表的成果,采用心理统计数据作出了质和量上的判断,比研究初期多以观察、个案推断等手段有较强的科学性,其结论也十分明确:普遍认为独生子女性格缺陷等特征在总体上并不存在。而后一阶段的研究成果,则大多明确肯定了独生子女在某些方面较非独生子女具有积极的性格特征。尤其是近年来在独生子女长大成人、独生子女数量逐渐增多及其背景下研究成果不断丰富的基础上,学界在对研究成果进行综合比较后发现,独生子女与非独生子女之间的差异是一种随独生子女的年龄变化而变化的现象,并且这种变化的总趋势是二者之间的差异在逐渐缩小(风笑天,2006)。如果我们再把30年的研究历程进行综合剖析,可以看到以下研究趋向:即随着研究力量的壮大、研究手段和方法的科学性增强、研究的学科性质凸显等,认为独生子女有性格缺陷的结论逐渐减少,认为独生子女具有积极性格特征或与非独生子女没有性格倾向方面差异的成果逐渐增多。第二,少数个案不能拿来作为独生子女整体定性的依据。社会上乃至学界一些夸张之辞如“小皇帝”、“问题儿童”等究竟是怎么流传的?他们在什么意义上才具有其合理性?对问题甄审后的回答是:“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在人们的谈资甚至“研究”中,一般充斥的是一些非常态的、少见的事物或现象,人们对之多有兴致;而习常的、应该的和多见的事物或现象却是没有多少位置的,既为司空见惯,故而熟视无睹。当人们在谈论个别或少数独生子女的任性、自私等倾向时,他们实际上忽视了更多发生在他们身边的、行为表现都十分正常的独生子女(风笑天,2006)。而所谈个例,由于其个别和特殊,不免人云亦云,于是给人们留下了有关独生子女整体的印象,促使个例变成了“整体”,个别走上了“一般”。如1983年9月《美国新闻周刊》发表的《一大群“小皇帝”》一文,认为中国的父母今天都跪倒在自己的独生子女面前;1986年,北京《中国作家》便刊登了报告文学《中国“小皇帝”》,作者哀叹:今天的父母看来只是抚育孩子成长,事实上却在创造历史。这些年来我们看到,有人提出独生子女容易得“四二一综合症”,于是这种症状便“三人成虎”,连“四二一家庭”好似也成了中国走向衰败的说辞;有人写了个《拿什么拯救你,我的爱人》,于是便出现了各种版本的“拿什么拯救你,独生子女们”。1980年上海市幼儿教育研究室等单位进行了“四岁至六岁独生子女的行为特点与品德教育”的调查。调查以70名独生子女和30名非独生子女为对象,得出了独生子女“挑食、挑衣、不尊敬长辈、不爱惜用品和玩具、爱发脾气、无理取闹、比较自私、不懂关心别人、胆小、生活上自理能力差”等等结论。尽管调查指出了非独生子女身上也有类似的问题,但由于是中国最早的独生子女问题研究之一,以致其结论至今还经常被引用(苏项兴,1994),甚至夸大和“传抄”。第三,部分独生子女的部分不良倾向,完全可以在其社会化的过程中,通过教化、体制机制调整和社会交往实践等措施予以纠正,就像非独生子女的部分不良倾向也是这样纠正的一样。一个社会大多数人的性格和言行往往与该社会的各种制度、教育等密切相关。所谓的独生子女问题,本质上是社会制度环境以及家庭、学校和社会教化方式的问题,是“社会化因素的影响和作用”问题(李妍、李晓莹,2009)。学界有关“差异是一种随独生子女的年龄变化而变化并逐渐缩小”等研究成果,为我们提供了充分的佐证。不同社会化因素(如不同的年龄阶段、家庭、学校和社会等因素)的作用和影响随着独生子女的年龄变化而发生变化。年龄越小,父母、家庭对独生子女社会化的影响和作用越大。比如,年龄越小的儿童越不喜欢他人与自己分享一些玩具、食品。因为是独生,于是习惯了“独占”。随着年龄的增长,他们更多地受到学校和社会大家庭的感染或制约,开始与父母疏离并向同龄群体靠拢。而且孩子各自所面对的父母和家庭的差别相对要大一些,他们所面对的学校、同龄群体、大众传媒等则是相同或相似的。这种相同性或相似性,成为使差异逐渐趋同的重要机制(风笑天,2006)。所以,儿童也并非只能在通过与兄弟姐妹相处中才能社会化;“独子难教”、“兄弟姐妹为朋友之本”(唐勇林,2009)等观念并非具有绝对意义。第四,某些研究成果缺乏科学分析方法。学界所揭示的研究中存在的某些问题,至今依然是人们难以客观公正地看待独生子女这一群体的主要障碍。如理论性研究的主观化、个别化倾向,普遍存在着的无经验数据支持的空洞的、泛泛的、心得体会式的主观议论;经验性研究中缺乏科学性,方法上存在研究设计的简单化,资料分析的表面化倾向,有不少的研究结果是在对象选择、样本抽取、概念操作化、变量测量、统计分析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的情况下得到的,且单纯描述现象较多,着重于现象间的内在关系的探讨较少;研究对象以学龄前幼儿、学龄儿童为主,对青年期普通独生子女的研究不够;在对大学生独生子女的研究中,将实际上属于城乡变量或家庭背景变量所造成的差异,误以为是独生与非独生所造成的差异;对于与一代独生子女的成长和未来密切相关的社会性、宏观性、潜在性和未来性问题的探讨相对薄弱;在看待独生子女的成长与发展状况时,忘却与他们共同成长的中国社会大变化(风笑天,2002)。可见,撇开资本主义发达或不发达国家独生子女与非独生子女性格倾向的多种组合状态不谈,目前许多被认为是中国独生子女的特征、现象和问题,实际上是1970年代末改革开放以来与我国社会巨大变革一起成长的新一代城市青少年的整体特征和共同问题。我们在生活中所看到的种种差异和不同,可能是两代人(1950~1970年代出生的人与在计划生育和改革开放大潮中出生的人)之间的差别,而非两类人(独生子女与非独生子女)的差别(风笑天,2006)。因此,“现行的生育政策造成了空前的教育难题”和“为什么把下一代的成长搞得那么难”等批评,并没有认清社会所影响或赋予的两代人之间的性格倾向和差别。*本文原载于《人口评论》2010年第6期,79-91页。为阅读及排版便利,本文删去了注释及参考文献,敬请有需要的读者阅读原文。**封面图为新京报“‘计划生育’淡出,‘十四五’人口政策将有哪些重大调整”新闻配图。[图源:bjnews.com.cn]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本专题的第一、二、七篇推文无法正常推送。请点击“阅读原文”,查看推送《刘骥、德新健、熊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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