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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廉姆·奥斯维特(William Outhwaite),曾任教于萨塞克斯大学及纽卡索大学,现为纽卡索大学荣誉退休教授。研究领域主要涉及社会理论、社会科学哲学、社会思想史、政治社会学及当代欧洲。代表作有New Philosophies of Social Science: Realism, Hermeneutics and Critical Theory(1987)、Understanding Social Life: The Method Called Verstehen(1975),亦曾编The Habermas Reader(1996)。[图源:ncl.ac.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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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三章我简要概述了实在论处理解释、常识和共识(在科学进步意义上)等相关问题的方式。在第四章和第五章,我更加详细地阐明了这些观点,揭示了解释学和批判理论的主题,并试图表明它们最终可以被融入第一章所提出的实在论自然主义中。
在转向最后一章分析行动和结构的更实质的问题之前,我想根据以下三方面,将前三章的论述结合起来:①解释学和批判理论与实在论相互提出的挑战;②综合的可能性;③这种综合对我们理解社会理论的早期形式的影响。
正如我们在第一章中看到的,解释学、批判理论和实在论在对社会科学实证主义元理论的批判上走到了一起。它们都似乎合理地宣称自己的理论要比其他的理论更深远。解释学,在迦达默尔那里,声称拥有对普遍性的本质主张;批判理论,以其名称,声称拥有批判的专利;而实在论自称彻底驳倒了作为一般科学哲学的实证主义。从实在论的角度看,解释学和批判理论在后一问题上都太过暧昧不清:它们以对客观主义或方法论主义的一般批判避开了这一问题,使得实证主义以一种允许的限制形式免受批判。反过来,从解释学和批判理论来看,实在论只是另一种客观主义的科学方法论。
实证主义科学哲学的消亡,或者更确切地说是向约定主义的转变,为这三种批判带来了一些慰藉。它表明不仅是社会科学,而且所有科学都存在着不稳定的传统连续性,在这种连续性中持续着各种解释的冲突。批判(在较之批判理论更为狭义的意义上)是科学的中心。在此,实在论提供了一种具有先验保证的哲学本体论,它与科学实践的社会学相联系。
三个次要问题被消除。首先,伽达默尔的普遍性观念代替了局限于人文科学的解释学,同时,社会学家在很大程度上采纳了社会理论的解释学基础——古登斯的双重解释学。其次,哈贝马斯通过对科学的“简单”方法论的相应批判,抛弃他的科学“准先验”基础,以及不同科学的认识论区分,支持一种更实用的区别,这种区别并不具有强烈的反自然主义倾向。他虽然不接受实在论,但恰恰在人文科学中,他乐于做出极为强烈的实在论主张。最后,独特的“批判理论”已经被解放批判的实在论颠覆,而这一观念直接产生于科学实践。
因此,即便这三种批判视域没有完全“融合”,也已经发生了改变。最重要的是自然主义被放在了合适的位置上,即被认为应该在社会理论层面和科学层面上,而非在哲学本体论层面上对其进行考察。换言之(当然我是十分粗略地讲),“社会科学在多大程度上类似自然科学”这一总体性问题,倾向于分解为更具体的问题,即社会生活理论所假设的实体和机制的本质和地位——本书第七章会处理这类问题。
退一步讲,说这三种立场走向一种综合仍为时过早,但我觉得不是我们具有不可通约的元理论范式,而是我们所强调重点的不同。不同于元理论分歧,理论分歧以被普遍认同的社会理论的本质和任务的观念(这种观念实质上既不同于早期实证主义共识,又以更复杂的方式以之为基础)为背景。
做出这种主张毫无疑问是不太成熟的,我们应对其进行慎重地审视。我们当然也可为相反的观点辩护,即认为社会理论正被消解为彼此分离又不可通约的研究进程,而元理论争论逐渐从我们视线里消失,其真正原因是它们一直被隐藏着,由此在将来的大批判时期(如我们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所经历的)再次出现。认真解决这一问题将会依靠社会学的社会学,而这超出了本书的范围。无论如何,接下来的论述都基于这一假设,即我们已经见证了社会理论产生的一定程度的共识,它既与科学实在论及合理的社会科学自然主义概念相兼容,又受其支持。
在本章接下来的部分,我将按照帕森斯《社会行动的结构》(The Structure of Social Action)中的理论,从前面发展出的视角来评价社会学理论。与帕森斯(我们还会再提他,他在书中仅用小部分来讨论马克思)类似,我的论述是具有高度选择性的;与他不同的,我的论述将会非常简洁,因为我在《社会科学中的概念形成》中对这些问题有更详细的阐述。我在此要重点论述马克思、迪尔凯姆、韦伯与帕森斯。我将强调对这些奠基者的论述不是流于形式的,因为我相信这些学者持续呈现社会学中非常重要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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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本书作者介绍,20世纪70年代早期以来,实在论、解释学和批判理论作为“新的”社会科学哲学兴起,有马克思主义复兴与实证主义衰落作为背景,且与人们重新对经典社会学理论产生兴趣密切相关,马克思、韦伯、迪尔凯姆、齐美尔等人都是重要回归对象。(见威廉姆·奥斯维特《新社会科学哲学:实在论、解释学和批判理论》,殷杰、张冀峰、蒋鹏慧译,科学出版社,2018年,第1-4页。)上图为本书1987年初版书封。[图源:springer.com]在探讨这些学者的不同之处之前,认识他们的相同之处是很重要的。所有科学都基本上是对经验实在的重构。这一重构过程涉及解释经验实在如何表现的如其所是——物体何以会落地,自杀率何以呈现系统规律性和变异性,劳动何以根据价值来表现,资本主义经济伦理何以出现在早期近代欧洲。在社会科学中还有进一步的细化:对待说明事物(优先于任何可能的科学重述)的具体说明,必须包含对社会事件的“日常”概念化的解释。即便是迪尔凯姆(众所周知,他怀疑社会行为者的常识解释),在定义自杀时也不得不参照行为者自己的知识(期望?)——自杀行为将导致他/她死亡。因此,正如先验实在论所描述的那样,由于这一重要条件,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拥有共同的逻辑。然而,这种科学实践包含不同元理论,这些元理论适合于它们所描述的实践活动。对本章所论述的这几位学者,我认为马克思所隐含的元理论基本上是一种实在论,韦伯最好被描述为约定主义者,而迪尔凯姆的立场则介于两者之间。很难确切地说清马克思的哲学信念与元理论信念。然而,马克思及其传统最特别之处,可能就在于其关于科学概念和方法与研究对象之间密切的辩证关系。这最好以批评或批判的观念来阐明,即从《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到《资本论》——政治经济学批判,这一观念贯穿于马克思的整个研究。无论这两部著作在风格、方法和主题上存在多大差异,它们都拥有一个根本主题,即对社会实在的批判本质上(尽管绝非唯一)包含相应的对其理论表征的批判,尤其其理论表征是黑格尔的国家理论还是古典政治经济学。正如马克思在《大纲》(Grundrisse)中所说的:在一系列经济范畴中,如同在任何其他历史和社会科学中那样,必须牢记,现代资产阶级社会这一主题一直存在于头脑和现实中。因此这些范畴表达了存在的形式和特征,并且通常表达的只是这个具体社会、主题的个体方面。
资本概念的正确演化是必要的……就像资本本身——其抽象反映图像是其概念——是资产阶级社会的基础。对此关系的基本预设的强烈构想,必须除去所有资产阶级生产的矛盾,以及其超越自身的界限。
因此,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要说明的概念性问题(对这一问题的回答需要具体的经验研究和概念研究)“为什么劳动以价值来表现,为什么劳动时间以生产量来衡量”,具有重要意义。
结合他的唯物主义,这强烈表明马克思致力于某种实在论科学哲学,这种哲学将理论命题视为世界的真实对象、结构和过程,因为如果缺少这种理论与实在的联系,我们就很难理解这些“批判”如何具有马克思所说那种说明力。当然,这并非是一种经验实在论。马克思极力在本质与表象间做出区分,他坚持认为“如果外在表象与事物本质直接符合,所有科学就都将是多余的”。德里克·塞耶(Derek Sayer)明确地指出了这种隐含于现象形式与真实或本质关系之区别的实在论原则。现象形式被极简单地定义为,外在世界现象“将自身反映在”人们经验中。这并不意味着人类活动在建构世界(体现自身)上不起作用,也不意味着所呈现的还没受到概念性的调节。它只能说明,不管从哪一方面看,都存在着一个构成的世界,这个世界的现象具有马克思所说的“自然稳定性和社会生活的自我理解形式”,这首先对其参与者来说是一个简单的基准。本质关系——用马克思的术语——是指那些可以说明为什么现象会以这些形式出现的关系。因此,说其是本质的,不是在任何神秘论和内在论意义上,而仅仅是将其当作现象形式自身存在的条件。
马克思认为,不同于现象形式,本质关系对于直接经验不必是透明的。现象形式也许会隐藏或模糊它们作为表现形式的关系。这种形式与关系的差异为马克思的意识形态观念提供了基础,同时也确定了他的科学方案。
因此,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的开篇,就分析了商品的现象形式及其两个组成部分: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他认为交换价值“只能是表达方式,是不同内容的,‘表现形式’”。正如塞耶表明,基于鲁宾(I.I. Rubin)的精辟分析,马克思成熟著作中的黑格尔式语言,直接转变成汉森(N.R. Hanson)和巴斯卡的科学实在论的现代语言。如果有影响的注解者没有将马克思较为“激进主义”的论断引入关于认识构成(epistemic constitution)的激进主题中,就不必坚持马克思的实在论了。在认识构成中,人类实践(包括认知实践)对关于社会和自然世界的陈述的根源和有效性负责。我在《社会科学的概念形成》(Concept Formation in Social Science)中,试图根据巴斯卡对知识的可及对象与不可及对象的区分指出构成观念的局限性,在此我就不再重复了。卢卡奇的经典断言——例如,“自然是个社会范畴”——是不成问题的,在科学的可及领域中是正确的,但一旦拓展到不可及领域就是完全错误的。(这对自然世界和社会世界同样是真的;如果社会仅仅被理解为统觉形式,如齐美尔有时似乎就有此意味,那么将社会定义为社会范畴就是错误的。)不过,我们通过各种实践创造世界(或者说改变世界),概念化虽然有实际的影响,但它不是最有效的实践形式。然而,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结构和机制的地位,具有一系列有趣的限制条件。马克思对政治经济学的批判,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他没有看到其描述过程的历史性;其许多范畴在资本主义范围内有效,但在共产主义生产方式下就不再适用了。换言之,马克思认为在当代社会证明自身具有必然性的趋势,在理性社会控制的生产条件下将不再适用。正如哈贝马斯指出的,这里存在一种与精神分析理论所假设的因果机制的类比,当其被“识破”和控制时就失去了有效性。(用弗洛伊德的口号来说:哪里有本我,哪里就有自我。)马克思在这一方面的预想到底在多大程度上是实在论的,这一问题超出了此处论述的范围,我仅在于表明他的元理论是一种实在论。当然,这并不是在说马克思的科学本体论(不同于其哲学本体论)。与元理论批判相反,马克思的科学本体论一定是理论领域的。但我希望本章接下来对其他社会理论家的论述,可以使读者相信,无论马克思的研究在理论上存在哪些问题,其(很大程度上潜在的)元理论还是具有相当大的可取之处的。在我看来(尽管我不打算在这里论证),这些元理论的优点为马克思整个社会理论增添了不少力量。人们大多知道迪尔凯姆深受圣西门(St-Simon)和孔德的实证主义的影响,但很少有人注意到,其发展同样受到雷诺维叶(C. Renouvier)和其他新康德主义哲学的影响。出于论述的目的,我们暂且忽略这些影响在迪尔凯姆思想发展中的相互作用,而只关注他在创作《社会学方法的准则》(Rules of Sociological Method)时所建构的概念。该书向我们展示了一种限制性的社会事实的实在论本体论——在迪尔凯姆从断言社会事实或道德事实的真实性到建议我们应视之为事物的偶然转变中被限制。然而在实践中,迪尔凯姆经常对其概念进行一种实在论解释——即便当它们如“助长自杀的趋势”那样看起来是令人怀疑的。迪尔凯姆的另一个基本原则,即论证在形式上应是先验的,除了在“社会事实必须由另一(先前的)社会事实说明”这个断言之外,并没有在《社会学方法的准则》中明确体现出来。这一原则背后隐含的是一种先验论证的典型形式:考虑到自杀存在于规律的地理和社会分布中,或宗教作为一种普遍的社会事实而存在,什么可以对其进行解释?这一论证直接出现在《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The Elementary Forms of Religious Life)中,因为它纯粹是一种先验形式。在不存在超自然实体的意义上,宗教显然是一个错误,但是,如此具有普遍性的社会事实不能仅仅建立在一个错误上。那么,如果不是以社会为基础,它又能以什么为基础?如古利安·罗斯(Gillian Rose)指出的,这一论证的先验形式在某种程度上解释了迪尔凯姆明显的循环论证:“先验的解释必然预设对象存在的现实性,也必然寻求发现其可能性的条件”。对迪尔凯姆社会学的理论化存在各种批判,其中最根本的是在社会本体论层面的批判。在其社会本体论中,“社会的过度社会化概念”二元地面临着同样具体化的个体概念。然而,从实在论元理论来看,更确切地说问题在于其基本的实在论哲学本体论通过其定义和因果的独特观念与经验相联系的方式。对迪尔凯姆来说,定义必基于共同的外部特征。他没有论证就假设这些特征将有助于充分理解潜在的研究现象。因此,迪尔凯姆将自杀定义为一种行为,即行为者知道会给他/她带来死亡,这使他面临一种极为复杂的行为混合状况,而行为者自身很难以相同方式进行分类。其次,当迪尔凯姆在这种宽泛分类标准内继续区分自杀的不同种类时,他总是根据它们的原因来进行分类,因为其高度反直觉的信念使他清楚,相同的效果不会由不同的原因造成。在此,常识与实在论拥有相同的信念,即一种结果事实上可能是由不同实在层面的(物理的、社会的、心理的)因果趋势的复杂混合状况产生的。因此,当法国人在中午十二点蜂拥去吃午餐时,其行为或许在不同程度上是由饥饿、社会习俗、个人对守时的心理强迫等因素激发的。相比之下,迪尔凯姆最终对自杀做出了令人怀疑的原因论的分类,而宗教由一种推测性的单一的原因-本质决定。因此,迪尔凯姆的实在论与经验主义的不稳定结合(如果仅仅是在哲学本体论层面上是模糊不清的,则几乎无关紧要),事实上导致了他以一种不可信的且不一致的形式进行说明。![]()
迪尔凯姆在其《自杀论》中,将自杀分为四种:利己型(Egoistic suicide)、利他型(Altruistic suicide)、失范型(Anomic suicide)及宿命型(Fatalistic suicide)。上图为本书1897年初版书名页。[图源:archive.org]
不同于迪尔凯姆,马克斯·韦伯对社会科学理论持反实在论立场。虽然说社会学是或者应该是一门事实科学(Wirklichkeitswissenschaft),即探究“事物发生的一般规律”的具体实在的科学,韦伯对我们认识社会实在或自然实在持怀疑态度。对韦伯来说,实在论是一种“古老的经院哲学认识论”,即将概念视为在分析者的想象中“重构‘客观的’”实在。然而,没有什么比来自自然主义偏见的理论与历史混乱更危险。这一混乱首先认为,历史实在的“真实”内容和本质,在这些理论结构中被描绘;其次,利用这些结构使历史普遍一致;第三,将这些“观念”实体化为在事件背后运行的,且在历史中证明自我的实际“力量”和“真实的”实在。
与这一观点相反,韦伯提出了“现代知识理论的基本原则——回到康德”,即“概念是理智把握经验数据的首要思想工具,也只能是思想工具”。结合韦伯对经验实在之复杂性的新康德主义立场,这意味着理论概念只能是理想型:所有不是纯粹分类的概念都是偏离现实的。正如对迪尔凯姆的分析,我们可以通过审视韦伯的概念形成和因果性理论,来理解其立场的本质。在上述引文中,韦伯根据与“纯粹分类的”经验概念的对比来解释其理想型的概念,他以“教堂”和“教派”的概念为例:这些概念可能以分类的方式被纯粹分解为要素的复合体。不仅概念之间的区别必须时常保持变动,而且每个概念的内容也必须时常保持变动。但是,如果我想按起源将“教派”概念化,例如,参照某些重要文化意义(作为当代文化的“宗教精神”),两者的一些特征就变得本质起来,因为它们与这些效果有充分的因果关系。然而这些概念随即就成为理想型,即在纯概念化上,这些现象或者根本不存在,或者只在个别情况下存在。这里和别处一样,所有没有纯粹分类的概念都是偏离现实的。
另一个例子出现在《经济与社会》(Economy and Society)的开头,韦伯区分了“概念地建构主观倾向意义的纯粹型”与“‘事实上’表现在特定时间中或表现为某类事件的近似平均”。理想型或纯粹型概念当然不是韦伯特有的,韦伯似乎是从耶利内克(A. Jellinek)1900年的《德国国家学说》(Allgemeine Staatslehre)中引用来的。这种概念在其同时代许多学者中普遍流行,特别是在哲学家海因里希·李凯尔特,经济学家卡尔·门格尔(Carl Menger)以及社会学家-哲学家斐迪南·滕尼斯(Ferdinand Tönnies)和乔治·齐美尔。但韦伯的理想型还不同于后两位学者,因为他允许在建构理想型的过程中存在独特的自由。对齐美尔而言,理想型是从经验实在中抽象出的“典型形式”,它以更为普遍的哲学和心理学为基础。后一个特征也出现在滕尼斯以意志的心理学形而上学为基础的共同体(Gemeinschaft)和社会(Gesellschaft)的概念中。相比之下,韦伯的理想型以李凯尔特的价值关联(Wertbeziehung)的激进化形式(因为是主观化了的)为基础。这就将对研究普遍文化价值的社会科学家产生的影响,与他/她在给定的研究中更个人更实用的关注相结合。李凯尔特所谓的文化价值的影响,在韦伯的宗教社会学中得到了最佳说明。韦伯声称,“现代欧洲文明的一个产物是,必须自我反省是哪些事实的结合,导致了在西方文明中,且仅在西方文明中,文化现象呈现为(正如我们喜欢这样认为)具有普遍意义和价值的发展”。社会科学家更具体的倾向在韦伯《经济与社会》开头的规定性定义中可以看到:在我的概念理论中主张出于特定的方法目的,我以这种方式定义这些结构——只有科学的成果可以证明我的做法是正确的。
对于独立于具体的“单向”视角的(这些视角或隐或显,或有意或无意地根据解释目的被选择、分析和组织)文化或“社会现象”,不存在完全“客观的”科学分析。
韦伯的因果性理论正是其对理想型解释的必然结果。不同于休谟,在韦伯看来,问题不在于现实中没有因果关系,而在于这些关系太多了以至于我们无法处理。因此,我们不得不从中选择一些,在此,选择既包含聚焦于因果链条中的某个特定联系或某些联系,又包含对链条本身关系的简化。一个或更多的这种简化序列的确定,为我们提供了近似真实的因果关系(在严格意义上因其复杂性而不可知的因果关系)。正如韦伯指出:为了能了解真正的因果关系,我们只能建构非真实的。韦伯对理想型的分析,简而言之就是,我们要问是什么导致了社会科学家放弃一种理想型?韦伯对此只给出了两种解释:第一,根据研究的实用性,第二,根据文化历史。实用性回答在其言辞上[上面引自玛丽安妮·韦伯(Marianne Weber)的传记]是含蓄的:重要的是“科学成果”。理想型不是假设,而是意味着对假设的建构。韦伯认为后者可能会被证据驳倒或确认。但即便他在被驳倒的可能性上是正确的,我们仍不清楚它是怎样迫使我们放弃会造成被拒绝的假设的理想型:理想型可以在假设消失之后继续存在。或者,当理性经济行为的纯粹型被当作判断与之经验偏差的标准时,理想型也许会更直接地与经验实在作比较。但韦伯只能通过暗中回到直接指向实在的概念(已被其价值相关性教条削弱),来维持此对比的可能性。《马克思·韦伯传》是韦伯遗孀玛丽安妮·韦伯(1870-1954)在其逝后的传记,书中以妻子视角记叙其生平,亦从学者视角阐述其学术思想。玛丽安妮·韦伯本人为社会学者、女性主义学者及女权活动家。上图为本书1926年初版封面。[图源:ub.uni-heidelberg.de]韦伯对理想型出现或消失的文化-历史解释,只能使问题更加严重化。在这一模式中,我们放弃理想型,是因为我们对其处理的概念问题失去了兴趣。有时气氛会有所变化,对重大文化问题的看法会与之俱进。科学也准备改变它的立场和分析方式。
社会科学领域最大的进步是与实际文化问题的转变密切联系的,并且表现为对概念建构的批判。
但是,除非对内在于“文化问题”中的理由有一种黑格尔式的狡黠,否则我们不清楚如何知道我们已经取得了“进步”。为了维持这一可能性,韦伯被迫假设一种实在,它可独立于理论概念而被了解,并且可与竞争概念相互比较。或许有人会说,这是所有科学理论的问题,而韦伯对理想型概念形成的独特的主观主义解释,并没有真正帮助我们面对这些问题。正如帕斯卡(曾宣称没有什么比定义更自由)那样,韦伯告诉我们,没有什么比理想型的建构更自由。通过我们对经验实在的“敏感性”或“辨别力”,我们足以会在对它们的使用过程中被引导。在遭遇经验实在后仍存在的概念,在我们社会文化变革的长期进程中,可能继续存在也可能消亡。韦伯的意图十分明显,他想将社会科学或文化科学中导向的主观性与判断其结果的客观标准结合起来。他特别否认文化科学中的研究只能导致对一人有效而对另一人无效的“主观”结果。更确切地说,改变的只是,他们对某方面而非其他方面感兴趣的程度。换言之,什么会成为研究对象是由支配科学家及其时代的价值-观念决定的,至于“如何”决定、研究方法、科学家,在此及任何地方当然必定都是不作考虑的。
但是,即便我们准备接受韦伯对科学“结果”客观评价的乐观主义,理想型概念的问题正在于,它在结果领域与价值关联的兴趣间摇摆不定。韦伯想要将它们纯粹视为工具,但要这样做他就不得不退回至某种经验主义。最后,我将论述塔尔科特·帕森斯。他的研究以两种重要方式与当前的论述相关。首先,帕森斯需要被理解为一个先验主义思想家,他以独特的复杂方式将社会科学的可能性与社会秩序的可能性结合起来,这一规范地控制社会行动的理论试图回答这两方面问题。功利主义理论(在此理论中,帕森斯相当难以置信地包含着马克思主义),在理论层面上解释人类行为的目的,和在更实质层面上(并不假设“不可靠的”个人利益的自然和谐)解释社会秩序的基础,这都没有成功。帕森斯对“行为的规范导向”模糊使用是这种双重聚焦的语义表达,它(a)作为解释“在替代的行为计划之间选择并以结果的随意性克服功利主义经济学问题”的理论原则;(b)作为社会秩序的保障,在此“规范”意味着“导向一种社会主流价值的系统”。帕森斯自己也在承认其理论的先验地位(将参照的行为框架比作牛顿物理学和康德哲学中的时-空框架)与替代的“现代”科学观念(在此,其理论被视为对经验检验开放的假设-演绎模式)之间摇摆不定。尽管帕森斯与贝尔斯(R.F. Bales)及其他人致力于后一种方向,但他从未成功使其第二种理论构想令人信服。塔尔科特·帕森斯(1902-1979),美国著名社会学者,代表作有《社会行动的结构》、《社会系统》、《关于行动的一般理论》。在他看来,《社会行动的结构》通过“社会学理论四个学派的领军人物(即阿尔弗雷德·马歇尔、威尔弗莱多·帕雷托、迪尔凯姆与韦伯)的著述内容……证明,在他们的著述中出现了一个单一的、基本上自成一体的理论运动……使得我有必要独立地构建出这一理论体系的主要结构。”(见帕森斯:“第二版序言”,收录于《社会行动的结构》,张明德、夏冀南、彭刚译,译林出版社,2003年。)左图为帕森斯本人的照片。[图源:Pinterest] 右图为本书1937年初版书名页。[图源:openlibrary.org]在此,与帕森斯的理论第二个方面相关的,是其“分析的实在论”的元理论。在此元理论中,他坚持认为,至少科学的某些普遍概念不是虚构的,而是充分“把握了”客观外部世界的某些方面。在此,观念被称作分析的要素是正确的,因此,此处采取的立场在经验意义上是实在论的。同时,它避免了经验实在论导致异议的指向。这些概念不与具体现象一致,而与具体现象中的要素(这些要素在分析中可与其他要素分离)一致。这并不是说任何一个这种要素的价值,或者说任何一个逻辑一致的系统中包含的全部要素的价值,在于对任何特殊具体事物或事件的完全描述。
从实在论的观点看,帕森斯反对经验主义和“虚构主义”的做法是正确的。然而,正如施奈德巴赫对卡尔·波普尔的评价,他的实在论最终“从方法论上讲是没有结果的”。实证主义科学哲学的影响最终使帕森斯放弃发展实在论的社会本体论,而转向以下观念,即离散的“分析的”科学(社会学、经济学、心理学等)负责具体社会生活的不同领域。此举就产生了元理论和理论的影响,这对帕森斯的计划来说是灾难性的。从元理论上讲,这意味着,不管他是否选择对特定的分析的科学做出一种实在论解释,他对所有这些科学的总体(由于它们与具体社会实在有关)的解释,在特征上只能是约定主义的。这一元理论转向的意义明显体现在其理论结果中:不同科学的分离系统都是以或多或少随意的方式定义的——经济学根据资源配给,社会学根据社会稳定性的维护等,但是正如伯格指出的,这就等于犯了:波兰尼所说的“经济学谬误”,即假设某类行为与某一特定社会功能之间存在本质联系……这是错误的,因为,人的物品供给,也许可以在根本没有经济学考虑的指导下完成……这就表明在具体现象的经济学方面没有本质联系,因此分析的经济学不能描述这些联系。自然地,对分析的社会学一定会出现同样的反对。各种争端也许可以通过各种途径避免;一致的社会功能不是“内在地”通过“道德”或“团结”实现的。
换言之,帕森斯实质性的社会学主张是,社会秩序的基础是唯一的规范,而不是“利己主义交换、支配现象与规范信念之间的相互关系”的产物。这一观点依赖一个关于分析的社会学科学之内在特征的无争议假设,这一假设本身又反过来基于关于科学与其对象之关系的实证主义假设。迪尔凯姆的精神在帕森斯的元理论中体现得与在其实质性理论中体现得一样多。在此这一复杂方式还有进一步的案例,以这种复杂方式,一个看似无害的关于科学与其对象领域之关系的元理论假设,在某一方向上歪曲了整个实质性的社会学或经济学理论。帕森斯的过度简化不常被谴责,但谴责似乎出现在他对社会科学分析的区分中。相反,先验实在论表面看似平庸的观点,在关于所有实在(包括社会实在)的复杂分层的哲学本体论层面上,可以指明更合理的关于社会科学相互关系的观念。这一批判的要点是,社会本体论问题必须被正面处理,而不能划分为一些不连续的社会科学。关于社会实在,单独地讲是严谨的,整体地讲是详细的。我认为,避免这种具体化最有效的办法是,以一种比帕森斯的行为意志论更敏感的方式,去解释学地看待个人行为。在第七章,我将尝试总结本书先前涉及的元理论主题,并将它们与当代对社会实在的“行为”和“结构”的理论化联系起来。*本文节选自威廉姆·奥斯维特《新社会科学哲学:实在论、解释学和批判理论》第六章“批判解释学、实在论与社会学理论”,殷杰、张冀峰、蒋鹏慧译,科学出版社,2018年。为阅读及排版便利,本文删去了注释及参考文献,敬请有需要的读者阅读原文。**封面图为Inspiring所绘。Inspiring绘制了大量各种职业、学科相关的矢量图。图中从左至右依次为社会科学家、微观社会学家、宏观社会学家及社会学家。[图源:shutterstock.com]专题策划人:孙宇凡(爱丁堡大学社会学系博士生、“Sociological理论大缸”创办人)更多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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