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人民公安报社“公安心向党 护航新征程”融媒体采访组来到江西瑞金沙洲坝红井革命旧址群采访。
在时任工农检察部部长的何叔衡旧居,记者看到了中国共产党颁布的第一部反腐法令。1933年12月15日,毛泽东签署了《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训令。
党的首部“反贪污浪费”法令
1.对贪污浪费等腐败问题,我们党有着清醒的认识
1933年12月15日,由毛泽东主席、项英副主席签署的《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二十六号训令——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用石印印成大字布告,在中央苏区广为张贴散发。该训令共四条,全文如下:
为了严格惩治贪污及浪费行为,特规定惩罚办法如下:
(一)凡苏维埃机关、国营企业及公共团体的工作人员,利用自己地位贪没公款以图私利者,依下列各项办理之:
贪污公款在五百元以上者,处以死刑。
贪污公款在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者,处以二年以上五年以下的监禁。
贪污公款在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者,处以半年以上二年以下的监禁。
贪污公款在一百元以下者,处以半年以下的强迫劳动。
(二)凡犯第一条各项之一者,除按第一条各项的处罚外,得没收其本人家产之全部或一部,并追回其贪没之公款。
(三)凡挪用公款为私人营利者以贪污论罪,照第一第二两条处治之。
(四)苏维埃机关、国营企业及公共团体的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务而浪费公款,致使国家受到损失者,依其浪费程度处以警告、撤销职务以至一个月以上三年以下的监禁。
图3: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二十六号训令——《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
1934年1月4日,《红色中华》载发中央工农检察部指示《怎样检举贪污浪费》,提出要提高对贪污浪费的警觉性,要发动群众反对贪污浪费,要注意机关里的贪污浪费,根据中央政府新颁布的惩治贪污浪费法令从严治罪,要组织审查委员会审查贪污浪费。
图4:《红色中华》报创刊于1931年12月11日,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的机关报,以后又改为中共中央和苏维埃中央政府的机关报
1934年1月22日,中华苏维埃政府第二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在江西瑞金召开。毛泽东在讲话中强调:“应该使一切政府工作人员明白,贪污和浪费是极大的犯罪。反对贪污和浪费的斗争,过去有了一些成绩,以后还应加倍地用力。节省每个铜板,为着战争与革命事业,是苏维埃会计制度的原则。”
毛泽东进一步指出,贪污浪费现象不但是苏维埃财政经济的损失,并且足以腐化苏维埃的工作人员,使他们对工作失去热忱与振奋精神。毛泽东的话振聋发聩,引起了全体代表的强烈共鸣。
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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