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章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各级党员干部是人民公仆,没有搞特殊化的权利。党员领导干部必须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决不能以权谋私,把权力当成为自己捞取利益的筹码。如果不能正确处理公私关系,做不到廉洁自律,必将付出惨痛代价。
亦官亦商受严惩!
然而在近期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的通报中,违规参与营利性活动的案例却着实不少:
如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王滨,违规违纪行为中就有: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巨额钱款,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
福建省龙岩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主任张天洲则“既想当官又想发财,大肆投资经商办企业”;
辽宁省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仲维良“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
山西省地质勘查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熊燕斌“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规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
广东省审计厅原党组成员、副厅长李业章“违规从事营利活动”。
等等等等,类似的党员干部违规行为,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的处分通报中早已屡见不鲜!
然而,当官就不要想着发财,想发财就不要当官。党纪国法给党员领导干部们划出一条清晰的“边界”,一旦越界搞亦官亦商必然受到严惩。
但,公职人员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是一律禁止的吗?
释解
“营利性活动”,是指各种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活动,主要包括经商、办企业、从事有偿中介,以及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等。
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不同身份的公职人员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作了不同的限制性规定,如《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等。
《政务处分法》对于公职人员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并不是一律禁止,而是要根据公职人员的具体身份类型进行判断。
如《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公务员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
对于事业单位中的公职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以及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要给予相应处分。但同时国家也出台相应规定,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创新创业活动。
对于国有企业中的公职人员,根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第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国有参股企业(含国有参股金融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参照该规定执行。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本法规定与本企业进行交易。对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则没有特殊的限制。
因此,适用《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时,应把握“违反规定”的要件和违反廉洁要求的实质,不能将公职人员的正当经济行为认定为违规从事营利活动。
除却违规参与营利性活动外,公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的法规还有很多,下方是总结出的公职人员纪法禁令200条,望大家能够牢记使命,不忘初心!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黑龙江纪委监委网站、古浪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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