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5日,72岁的张艺谋接受央视专访,畅谈北京冬奥会开幕式的幕后故事。张艺谋大方地表示:
我们一直讲的是“一朵雪花”的故事。
事实上,“一朵雪花”贯彻了整个开幕式。例如在入场式阶段,穿着冰雪图案服装的引导员,高举发光的雪花指引牌,将每个国家的代表团汇聚到会场中央的大雪花台。而火炬传递的最后一棒,“就那么往上一放,雪花就升腾起来”。
在节目快结束时,意犹未尽的张导还表示:
北京冬奥会的主火炬外形,受到了李白“燕山雪花大如席”的启示。这次虽然不讲5000年的故事,但中国文化还是被巧妙地化解到了每一处细节里。
我才疏学浅,但李白的《北风行》描写的,应该是一个丈夫战死的普遍妇女对战争罪恶、艰难时世的控诉吧?尤其是,“燕山雪花大如席”的前一句,叫做:
日月照之何不及此?惟有北风号怒天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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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总觉得,张导这么表述似乎有那么一点不和谐。
同样令人奇怪的,还有因丰县事件引发的,法律圈大V们的激烈辩论。具体地说就是:
要不要提高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刑罚,实现买卖“同罪同罚”。
❶ 买卖同罪行不行?
当丰县事件被揭开冰山一角时,网友们激愤之余免不了喊出“一定要重刑甚至死刑”。更有人翻出,年轻人中间接受度最高的“普法先锋”的罗翔教授,曾尖锐地指出:
我一直主张提高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刑罚。例如,按照《刑法》第241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按照第341条收买濒危动物的处罚,买熊猫判十年起步,买个鹦鹉都可能判五年。
“法外狂徒张三”再次激发了新的舆论高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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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2月7日,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车浩却发布了一篇专业的长文,认为“买卖同罪”无济于事,法律的设计与执行需要考虑各方面的因素。这自然就引发了罗翔于2月9日的驳斥,具体地说是:
(一)对收买人口的综合评价
车浩:片面地看,收买被拐妇女罪的收买行为本身,的确只有最高3年的基本刑。但是,收买之后极高概率甚至是必然伴随实施的各种行为,都是法定刑极高的重罪。例如,几乎肯定伴随的强奸罪,大概率发生的非法拘禁罪、伤害罪。如果综合伴随实施行为的刑罚看,“买媳妇”的刑罚配置是重罪。
罗翔:刑法上的条目是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罪,车老师没有考虑到收买被拐卖儿童的现象,因为收买儿童并不意味着伴随强奸、非法拘禁、伤害罪,导致的结果是“收买儿童依然是轻罪”。
(二)预备犯还是数罪并罚
车浩:买媳妇的根本目的,天然内含了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收买人口是后续犯罪事实的预备犯。因此,法律将收买行为单独定罪,已经体现了提前惩罚,这本身就是从重打击了。
罗翔:如果接受预备犯逻辑,购买枪械是更明确的暴力犯罪的预备犯,为什么国家强调买(枪)和卖(枪)同罪同罚呢?因为主流司法解释为:这并非类型化的牵连,适用数罪并罚。
(三)共同对象犯还是片面对象犯
车浩:买卖人口是对象犯,但对象犯存在处罚买方和不处罚买方两种情形。例如购买发票甚至不会遭受刑法处罚。
罗翔:共同对向犯所对向的双方都是犯罪,片面对向犯的立法动机在于自损行为(例如购买假冒名牌只用)。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未自愿同意卖身为奴,这无法使用自损行为的理论,因而不能被认定是片面对象犯,更适用于共同对象犯。
(四)法律社会学解释
车浩:刑罚的威慑不能从源头解决治理问题,对预防犯罪没有彻底的效果。当眼前的利益足够大,或者被处罚的概率足够小,刑罚轻重没有意义。尤其是,当地办案人员与案发地居民在文化和法律观念上合为一体,轻刑设置为办案人员提供了一个可立案审判也可以应付熟人社会的拿捏空间,由此就为被拐卖的女性提供了更多的被解救的机会和可能。
因为那些买方原本就是当地熟人社会网络中的一员。因此,即使因为女方亲属来寻或媒体曝光等原因案发,不得不办理,办案人员也没有强烈的正义动机加大执法力度。如果把收买行为在纸面上提升了重刑甚至挂了死刑,很可能倒逼当地执法者消极处理、避免结下世仇,从而在实际中加大被拐妇女解救难度。
有人认为,车浩与罗翔的争论,其实是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的理念之争。
车浩教授的文章是精致的、逻辑是严密的。尤其是,车教授曾有过检察长的经历,熟悉执法过程中的现实逻辑。因此基于社科法学,也就是从社会学、伦理学、经济学、心理学等角度,阐述法律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因而显得更具有操作性,圈粉无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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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听起来总让人觉得哪儿不对劲…
相反,罗翔论述的更偏向于法教义学,即认为有一个被人们认可和遵循的现行秩序(正义的基础),然后再来谈判例与执行。
所以罗翔辩驳的点都是具体的。例如他认为车教授的“伴随刑罚论”,过于强调“买媳妇”必然导致非法拘禁、强奸等罪行,却没考虑到拐卖儿童的情形,将实质上导致后者的轻判。同理,“片面对象犯”之所以不成立,是因为无法反映妇女的“主观自损”意愿。
这些论点是很扎实而具体的,但给外人看起来,就有点见招拆招、死认理的架势。例如罗翔就无法驳斥车教授“法社会学”的解释,无法提出一个更切合司法现实的解决方案,显示出一种“你很对但没有用”的无助来。
所以,我得出来拉个偏架,为“法外狂徒张三”说句公道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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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社科法学在印度
2014年8月,在知识分子圈层享誉盛名的《光明日报》一次性刊发了三篇文章,展现社科法学的真实图景。
长期以来,大多数人对法学的理解都是:以法律适用为目标,针对成文法进行解释、分类和系统化。
但社科法学反对法条主义,认为形式化的法律条文忽略了伦理、政治、经济、宗教、文化、情感因素,从而排除了法律所需要秉持的社会治理责任。此外,社科法学也反对智识孤立,认为法律的制订、理解与执行如果脱离了它所存在的社会、文化、政治环境,将导致法律实践中的全面孤立与竭力抵制。
这个理论听起来非常高大上,而且在欧美国家也取得了理论与实践中的巨大成绩。但它有一个致命的缺陷:
社科法学能结出什么样的果,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当地社会环境的因。落后的社会经济、文化,极可能导致可怕的法律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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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个例子,1757年印度沦落为英国殖民地后,某些土邦依然存在着在公开场合烧死寡妇殉葬的传统。这种令人毛骨悚然的习俗自然引起统治者的不快,而且更重要的是,这显然不利于英国在当地发展棉纺织业的政策导向。
但在反复教化与冲突之后,众多土邦从王公到贫民,都上下一心地抗议,认为”清除秽晦不洁之人”是维持社会生机所必须的,当地王公甚至义正辞严地宣布:
我们尊重你们(指英国殖民者)的统治,按时缴纳税负,这意味着你们也要尊重我们的文化习俗。
这个问题困扰了殖民者多年。直到1784年颁布《印度法》,规定统治印度的最高权威从东印度公司移交到英国议会,从而将土邦王公治下的印度真正纳入英国统治。于是腾出手来的殖民者对王公说:
总督尊重你们烧死寡妇的习俗,但也请你们尊重女王的法律,让我们吊死寡妇案中的判决与执行人员,这是一种互相尊重。
短短十年之内,延续数千年的烧死寡妇的民俗在公开场合消失了,而印度人引以为荣的宗教、文化、情感似乎并没有因此坍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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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英国殖民者不是解放者,而在形式上完成了独立的印度,之后也没有经历彻底的社会革命与组织重整,依然是一个上下阶层封闭、相邻辖区割裂的“缝合怪”。即使取得了所谓的巨大成绩,但它一直被欧美智库认为:
在很大程度上,印度是一个地缘的概念,常常让人产生善意的疏忽。
所以你明白了吧,“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祖宗法制、“主忧臣辱,主辱臣死”的人身依附关系、“认人不认理,帮亲不帮理”的谆谆教诲……它们都是客观存在,但并不意味着它们是合理的,更不能用来当立法的挡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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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地说,如果现行的法律实践需要时时考虑这些文化传统的糟粕,对种种明显不符合现代法制理念的现象妥协,最后得到的,是有温度的“善法”还是冷入骨髓的“恶法”?
而且更主要的是,正如我在《为什么丰县事件没有发生在更贫穷落后的地区?》一文中所述:中国人民站起来后,既经历了投入大、见效慢的文教扫盲,也经历了痛苦而曲折的社会改造,才初步扫清了现代化障碍,为“千年未有之大变局”奠定了基础。
现如今虽然取得巨大成绩,但社会还需要改进,甚至有些扫进故纸堆的东西又堂而皇之地出现了。
例如,2015年8月,徐州丰县梁寨镇乡贤工作室成立,首批共推举出102位乡贤,据说“有些政府办起来较困难的事,他们能够办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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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巨大的疑问涌上心来:
这些乡贤能办成的事情,包不包括为被拐卖的女性提供解救机会?
所以在现阶段,我们更要以法律为准绳,提出并弘扬道德正义。相反,我们要警惕打着社科法学的幌子,人为地拉低司法的公正性与权威性,为“法律尊重陋习回潮”叫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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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学术研究与现实
总体上,我更倾向于罗翔教授法教义学式的回答,而不赞同车浩教授社科法学的解释。这并不是说后者理论不够先进。而是因为:
一方面,社科法学对法律的现实土壤存在较高的要求。对于我们这个发展中国家来说,依然有着开启民智、深入教化的巨大挑战,恐怕还不存在充分的实施前提。
另一方面,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好不容易打碎了传统的思想枷锁与落后的组织形态,为工业化、现代化创造了有利条件,那么我们就更要拒绝各种糟粕的回潮,更不能让法律尊重野蛮传统。否则就落入了:
削足适履。
对于两位法学教授的争论,在我的理解中是这样的:
法律也好、学术研究也好,足够的深度意味着不得不舍弃更广泛的联系,意味着更精巧苛刻的假设前提。否则研究中就会受到太多因素干扰,没法做哲学思辨。
这是人类创造力的体现,也是思维与美的极致。
但正因为学术研究范式的局限性,有两点值得特别注意:
首先,极简条件下的思辩结果不宜直接套用于现实事件,因为现实充满了各种被忽略的因素。车浩关于买卖人口是否同罪同罚,从法律研究看是一个好文章,但它的推理基础(成熟、健康的社会伦理、公民意识),在旋涡中的丰县事实上是不存在的。因此,不存在“尊重当地社会现实”的共识,也就无从谈起“法律尊重社科条件”。
其次,专业人员应该对于社会事件抱有更多敬畏。专业分工的极致将导致对全局感知的偏移,很可能意味着:
研究人员拿着放大镜在研究房间里的老鼠屎,却无视房间里的大象…
❹ 尾声
在2022年农历新年前后,“丰县八孩女子”事件引发了极大关注,当地有关部门的四份通报依然无法解释一些关键问题。例如:
① 八孩女子相貌与结婚证上模样差别很大,疑似并非同一人。
② 丰县女子与董某1998年结婚,其大儿子身份证的出生日期是1997年。
③ 按照结婚证上的年龄推算,该女子是在42-52岁顺产了7名儿女,这与中国女性普遍绝经年龄不符。
④ 处理此次事件的当地机关、部门领导有多位姓“渠”,这个姓是比较少见的,但事件中出现频次意外地较高。
⑤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离婚判决书,被拐卖至丰县的外地女子被原配寻上门来,结果法院判决过往感情破裂,维持婚姻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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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2月17日下午,江苏省政府决定成立调查组,对“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进行全面调查。
对此,我们是寄以厚望的,因为当地的社会生态已经过于魔幻。
2013年,徐州市贾汪区法院就开始探索实践婚姻冷静期制度,并于2015年8月出台全国第一份关于“冷静期”的规范性文件,其工作经验被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吸纳。
该法院工作人员说:
在我们在审判中发现一些夫妻是冲动性离婚,有时候一个温和的眼神、一个拥抱就能解决问题。实践表明,实行冷静期之后,和好率明显提升。
但显然,丰县八孩女子的问题,已经无法通过眼神与拥抱解决了,而且我们也担心,当地法院探索新的婚姻制度,例如规定:
流产有9个月冷静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