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了!
今天,房叔再度更新中山限购限贷政策、入户政策。记得收藏哦!
父母投靠入户
夫妻投靠入户
一、办理条件
子女投靠入户
入户指标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入户指标不累积,逾期自动作废。入户对象可以是投资者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也可以是企业聘用的优秀员工、中层以上业务骨干。入户人员为优秀员工、中层以上业务骨干的,年龄应为 45 周岁以下且在该企业工作至少满一年(以本市社保为凭)。
入户指标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入户指标不累积,逾期自动作废。入户对象可以是投资者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也可以是企业聘用的优秀员工、中层以上业务骨干。入户人员为优秀员工、中层以上业务骨干的,年龄应为 45 周岁以下且在该企业工作至少满一年(以本市社保为凭)。
一、办理条件
在我市荣获全国、广东省、中山市劳动模范以及荣誉市民、“百佳异地务工人员”、“优秀先进生产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国内户籍人员,可申请入户中山。
二、办理流程
(一)政务网上申请流程:
1.申请人在省政务网上实名注册后,根据申请人自身实际情况对应上传所需材料,如应届毕业生上传《报到证》,干部调动、学历入户、技能人才、技术职称入户则上传市人社局签发同意的《中山市人才入户(调动)审批表》,公务员招录、事业编制人员聘录上传录用文件通知、报到通知。
2.受理地公安机关窗口受理、预审核;
3.受理地公安机关窗口通知申请人带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到线下窗口;
4.受理窗口核验原件无误后,为申请人打印审核结果(省内的录入“一站式”迁移,省外的打印准迁证)。
5.申请人凭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迁移证(省内的凭“一站式”系统反馈的审批结果)办理落户手续。
(二)线下窗口申请流程:
1.申请人按照对应的落户类型,带所需相关资料原件到拟迁入地受理部门申请,填写个人入户声明书和入户申请审批表。
2.受理部门审核证件材料无误且符合入户情形的,为申请人打印审核结果(省内的录入“一站式”迁移,省外的打印准迁证)。
3.申请人凭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迁移证(省内的凭“一站式”系统反馈的审批结果)办理落户手续。
三、所需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现场填写的个人入户声明书。
3.在我市荣获的全国、广东省、中山市劳动模范以及荣誉市民、“百佳异地务工人员”、“优秀先进生产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相关证书(或市委市政府印发的文件)。
4.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住房证明:
落户至自有住房的,提供住房产权证明。
落户至申请人父母亲名下房产的,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住房证明及父母亲住房产权证明。
落户至工作单位或工作地镇区人才公共户或工作地属地居委会集体户的,提供拟落户集体户户主首页、住房证明。
没有自有住房但需申请在工作地亲友搭户的,应先与被搭户房产所有人(含产权共有人)亲临到房产所在地公安窗口签订《同意搭户声明书》,并提供住房证明;被搭户人应出具拟与户口登记地址一致的房屋产权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6.有配偶随迁的,提供结婚证、配偶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子女随迁的,提供小孩及其父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小孩父母亲结婚证,小孩《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证》);成年未婚就读子女随迁的,还应提供学籍证明和未婚声明。有父母亲随迁的,提供父母亲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夫妻双方已离婚且有小孩随迁的,还需提供小孩抚养权归属于申请人的离婚协议或《同意子女户口随非抚养权方迁移声明书》。
四、办理时限
省外户籍人员迁入且有15-20周岁随迁小孩的,由市局审核。审核时限:8个工作日。省内迁入、省外迁入且随迁小孩年龄不在15-20 周岁、省外迁入且没有随迁小孩的,由分局审核。审核时限:1个工作日。
五、收费依据和标准
首次领取迁移证,不收费。迁移证丢失、损坏补办及过期失效重办:4 元/证。
首次领取户口簿,不收费。户口簿丢失、损坏补办:10 元/证。
六、注意事项
1.荣誉人员入户资格三年内有效(以文件印发或荣誉证书上的日期为准)。逾期不申请入户的,视为自愿放弃入户资格。
2.荣誉人员入户资格仅限于本人使用,不可转让、出售给他人或转移给荣誉获得者的亲属使用。
3.在入户资格有效期内,如荣誉获得者有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机关查处、判决或被取消荣誉称号的,入户资格自动失效。
4.业务办理原则上应由本人办理。本人确实无法亲自办理的,可委托直系亲属代办,但应出具有效委托书、提供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产生的法律纠纷(后果)由委托人、被委托人自行承担。
5.随迁小孩户口若和投靠人同一本户口簿且能体现亲子关系的,无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证》。
一、办理条件
驻扎在我市的军官、文职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配偶和未成子女,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可以随军。
(1)副营职(含,下同)或副科级(含专业技术十一级、体育七级,下同)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
(2)服现役或在军队服役满 15 年(含,下同)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
(3)在驻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解放军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的部队,以及陆军、空军执行海上任务的船艇上服役或服务的正连职或一级科员(含专业技术十二级、体育八级)以上,并在上述部队或船艇上工作满 3 年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
(4)在驻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解放军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的部队,以及陆军、空军执行海上任务的船艇上服役或服务的副连职或二级科员(含专业技术十三级、体育九级)以上,并服现役或在军队服务满 10 年以上(其中在上述部队或船艇上工作满 3 年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
(5)高等学校毕业,并在导弹、卫星、核武器试验训练基地从事试验、测控工作满 5 年以上,或在战略导弹部队从事装配检验工作满 5 年以上的专业技术军官、专业技术文职干部;
(6)在海军、国防科工委的舰、船、艇(只限执行海上任务的)上服役,并在舰、船、艇上工作满 3 年以上的副连职(含专业技术十三级)以上的军官;
(7)空勤(包括飞行、领航、通信、射击、空中机务)军官,或在核潜艇上服役的军官;
(8)现役五、六级士官。
二、办理流程
(一)政务网上申请流程:
1.申请人在省政务网上实名注册后,选择“随军家属”办理事项,上传居民身份证、《军官证》、住房证明及随军家属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干部申请家属随军报告表》等所需材料;
2.受理地公安机关窗口受理、预审核;
3.受理地公安机关窗口通知申请人带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到线下窗口;
4.受理窗口核验原件无误后,为申请人打印审核结果(省内的录入“一站式”迁移,省外的打印准迁证)。
5.申请人凭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迁移证(省内的凭“一站式”系统反馈的审批结果)办理落户手续。
(二)线下窗口申请流程:
1.申请人带居民身份证原件、《军官证》、住房证明及随军家属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干部申请家属随军报告表》等所需相关资料原件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申请,由该窗口加具意见,到拟迁入地镇区公安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拟迁入地镇区受理部门审核证件材料无误的,为申请人打印审核结果(省内的录入“一站式”迁移,省外的打印准迁证)。
3.申请人凭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迁移证(省内的凭“一站式”系统反馈的审批结果)办理落户手续。
三、所需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现场填写的个人入户声明书。
3.《干部申请家属随军报告表》。
4.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应加盖两级公章:申请人所在单位政治部门公章、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公章)。
5.现役军人居民身份证明和《军官证》。
6.随军家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7.住房证明:
落户至自有住房的,提供住房产权证明。
落户至申请人父母亲名下房产的,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家庭无自有住房证明及父母亲住房产权证明。
落户至工作单位集体户的,提供拟落户集体户户主首页、申请人家庭无自有住房证明。
8.有配偶随迁的,提供结婚证、配偶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子女随迁的,提供小孩及其父(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小孩父(母)亲结婚证,小孩《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证》);成年未婚就读子女随迁的,还应提供学籍证明和未婚声明。
四、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真实、有效的,当场办结。
五、收费依据和标准
首次领取迁移证,不收费。迁移证丢失、损坏补办及过期失效重办:4 元/证。
首次领取户口簿,不收费。户口簿丢失、损坏补办:10 元/证。
(一)投资、购房、直系亲属投靠、随军、收养、在异地居住及录用、招聘、调动等迁出
1.办理条件:符合外县市户口迁移政策且自愿申请将本市户籍迁往外县市的,可向户籍地公安机关申请户口迁出。
2.需审核的证明资料:
(1)拟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符合省内“一站式”迁移的以“一站式”系统推送指令办理)。
(2)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居民户口簿首页和申请人、随迁人员的集体户口卡。
3.受理窗口:
申请人带齐入户所需证明资料,到户口所在镇区公安机关户政窗口办理。
4.审核权限和时限:
审核权限:证件材料齐全、真实、有效、无误的,户政窗口给予当场办理,开具户口迁移证或在省内“一站式”系统核准迁出。
审核时限:当场办结。
5.注意事项:
(1)户主迁走留下其他家庭成员需确定新户主的,应提供拟任新户主的居民身份证,在申请人办理户口迁出前先向公安机关申请确认新户主并变更户内其他成员的家庭关系,重新打印更换居民户口簿。
(2)户口登记项目(姓名、出生日期、居民身份证号码、民族变更除外)需要当场变更(更正)的,应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3)公安机关办理申请人迁出手续时,应在迁出人员户口页加盖“迁出”章,在户口底册上注明具体的迁出情况;属集体户的,收缴集体户口卡原件;属家庭户且整户迁出的,收缴居民户口簿。
(4)申请人及配偶同时迁出的,应将同户内未成年子女(含收养)户口一并迁出。
(二)学生入学、毕业分配、改派和毕业、退学、休学回原籍迁出
1.办理条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凭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将户口从本市迁出。
(1)本市户籍公民考取市外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自愿将户口迁入所在院校的;
(2)已将户口迁入本市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的本市生源或市外生源毕业生,在外县市落实工作单位的;
(3)未将户口迁入市内、外大中专院校的本市户籍毕业生,在外县市落实工作单位的;
(4)在本市就读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且已将户口迁入本市的非本市生源学生,因毕业(未落实工作)、退学或休学迁回原籍的;
(5)毕业生因毕业分配在我市办理了落户手续后又到外县市择业,落实工作单位,根据毕业生就业相关政策规定需要迁出户口的。
2.需审核的证明资料: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居民户口簿首页和申请人的集体户口卡。
(2)以申请条件(1)申请户口迁出的,提供新生录取通知书、新生入学须知、新生居民身份证。
以申请条件(2)申请户口迁出的,提供毕业证、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或《录用通知书》,工作地人社等部门接收证明或用人单位出具的落户地址证明。
以申请条件(3)申请户口迁出的,提供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或《录用通知书》,工作地人社等部门接收证明或用人单位出具的落户地址证明。如持工作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凭《准予迁入证明》办理迁出。
以申请条件(4)申请户口迁出的,提供毕业证或所在院校出具的退学、休学证明。
以申请条件(5)申请户口迁出的,提供工作地人社部门接收证明或用人单位出具的落户地址证明或迁入地《准予迁入证明》(或省内“一站式”系统迁移推送指令),工作地人社等部门接收证明、用人单位出具的落户地址证明。
3.受理窗口:
申请人带齐相关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镇区公安机关户政窗口提交申请资料。
4.审核权限和时限:
审核权限:证件材料齐全、真实、有效、无误的,户政窗口给予当场办理,开具户口迁移证。
审核时限:当场办结。
5.注意事项:
(1)户口登记项目(姓名、出生日期、居民身份证号码、民族变更除外)需要当场变更(更正)的,应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2)公安机关办理申请人迁出手续时,应在迁出人员户口页加盖“迁出”章,在户口底册上注明具体的迁出情况;属集体户的,收缴集体户口卡原件;属家庭户且整户迁出的,收缴居民户口簿。
咨询电话:各镇区公安分局窗口咨询电话(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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