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装配式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建建通〔2019〕37 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省装配式建筑发展,保障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7〕54 号)要求,结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装配式建筑规范标准,我厅组织制定了《贵州省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建筑业管理处。
附件:贵州省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暂行管理办法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 年3月6 日
附 件
贵州省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切实有效地加强对装配式建筑建设过程的管理,保障装配式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针对装配式建筑工程的特点,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装配式建筑工程是指工厂生产的部品部件在施工现场装配建造而成的建筑工程。包括装配式钢结构、装配式木结构、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及装配式混合结构等建筑工程。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装配式建筑建设与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州)、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辖区内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四条 装配式建筑工程采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尚无国家、行业、省、市(州)及团体有关规范标准、规定的,建设单位应组织行业专家进行专项技术论证,并报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涉及重大工程的,应按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开展专家论证。
相关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施工方案等技术文件编制时充分考虑论证意见,建设、监理单位应严格审查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建设单位在图纸送审时应将专家论证意见一并提交施工图审查单位。施工单位应按规定编制、论证、审批施工专项方案。
第五条 装配式建筑工程应引入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装配式建筑工程施工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和质量安全责任可追溯。推荐采用BIM 技术对装配式建筑工程进行辅助设计及施工模拟。
第六条 建设单位对装配式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负首要责任。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设计-采购-施工(EPC)工程总承包模式。EPC 总承包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负总责,承担设计、部品部件生产、施工等各方之间的综合管理协同责任。
第七条 装配式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主体,以及施工图审查、预制构件及建筑部品部件生产等与工程质量安全相关的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依法对工程质量安全负责。
第三章 质量安全责任
第八条 建设单位
(一)建设单位应将装配式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总承包、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并根据装配式建筑的特点及要求,对相应单位的资质、能力、经验进行审查。
(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督促建设工程参建各方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责任,负责建设工程各阶段质量安全工作的协调管理,建立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体系。
(三)建设单位应委托监理单位对部品部件生产及出厂产品进行相关质量检查工作(委托监理单位前置监理)。
(四)建设单位应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送审资料应包含施工图设计文件、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书、装配率计算书、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专项技术论证意见等。
(五)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套筒灌浆原材料、套筒灌浆连接接头、预制构件尺寸偏差以及结构关键受力连接节点等按相关规定进行材料或结构性能检测。
(六)建设单位应根据装配式建筑施工特点,单列装配式建筑安装措施费,保障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装配式建筑采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缺乏定额等计价依据时,建设单位在招投标、合同清单中应根据实际情况确保合理的费用。
(七)建设单位应组织、督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构件生产单位等参建各方建立预制构件验收制度。
1.督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构件生产单位建立驻厂检验和施工现场进场验收制度。
2.建立首批验收制度,组织设计、监理、施工、构件生产单位等参建各方进行首批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生产、使用。
(八)建设单位应组织、督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构件生产单位等参建各方建立装配式建筑工程阶段验收制度。
1.首个装配式建筑标准层结构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对下部结构预留、预埋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标准层结构施工。
2.首个装配式建筑标准层结构后浇混凝土施工前,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构件生产单位等参建各方对构件安装、连接点、模板等进行阶段验收。
3.首个装配式建筑标准层结构拆模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构件生产单位等参建各方进行结构验收,对工程设计、施工进行阶段性总结和改进,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4.装配式建筑结构、内墙板、机电安装、装饰装修等分部分项工程,建设单位应协调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建立样板间,单元验收合格后方可拆除。
第九条 设计单位
(一)设计单位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装配式建筑结构类型、装配率计算书、构件种类、节点构造等关键内容,并编制装配式建筑设计说明专篇,对构件图深化要求以及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提出专项设计要求,装配式建筑构造节点做法应安全可靠并足建筑相关性能要求,前期设计应充分考虑构件生产、运输、安装的可行性和便利性。
(二)设计单位应加强协调建筑、结构、电气、设备、装饰装修等各专业之间的沟通协作,装配式建筑设计应考虑预制构件的模具制作、生产、运输、吊装以及安装施工等相关要求;设计单位应就装配式建筑设计内容向建设、监理、施工、预制构件生产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对装配式建筑施工过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要求,包括重要施工节点,如起重吊运、安装就位等过程的安全保障应提出要求。
(三)设计单位应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装配式建筑预制构件验收和阶段验收的首批验收,对构件生产和施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进行检查。
(四)设计单位应参与装配式建筑专项技术论证、专项施工方案的论证,并提出专业意见,确保设计原则准确落实。
第十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
(一)施工图审查机构必须按照国家、省、市(州)及团体有关规范、标准、规定的要求对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预制构件布置、节点连接形式、保温隔热设计、防水设计、防火设计、构件深化要求、预制率、装配率等设计装配式建筑质量、安全及使用功能的关键环节进行重点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采用的设计无国家、省、市(州)及团体有关规范、标准、规定等相关依据的,应要求建设单位出具专家专项技术论证意见书并严格审查。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
(一)监理单位应当委派有装配式建筑施工或监理经历的总监工程师,组建项目监理部;根据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相关规范标准以及监理合同,编制装配式建筑工程专项监理实施细则,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二)监理单位应审核部品部件生产单位及施工单位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审核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和施工安装专项方案,并加强督促检查实施。监理单位应督促部品部件生产单位及施工单位建立预制构件验收制度和阶段验收制度,并参与各次检查验收。
(三)项目监理部选派监理工程师进行驻厂检验,预制构件生产前对原材料进行质量检验和见证送检,对预制构件生产过程的隐蔽工程和检验批进行质量验收;
对于采用套筒灌浆连接工艺时,监理单位应根据灌浆套筒厂家提供的型式检验报告审查所使用的灌浆料与套筒的匹配性,并在预制构件制作前和现场灌浆操作前,监督操作人员进行接头强度工艺性检验;
监理单位应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部品部件进行核验,审查产品合格证、混凝土强度检验报告、原材料检验报告以及其他重要检验报告等,并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
(四)监理单位应当核查施工管理人员及部品部件连接作业人员的培训情况;组织施工单位、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预制构件进行质量验收,对部品部件施工安装过程的隐蔽工程和检验批进行质量验收,从过程控制、试验检测、质量验收等方面,对关键部位进行重点监督,并采取工艺检验、记录影像资 料和监理全过程旁站等监督措施。
(五)监理单位应对首段装配结构与其下部现浇结构连接、结构关键受力连接节点等关键工序、关键部位实施旁站;对外围护部品部件密封防水施工进行重点巡视。
(六)监理单位必须逐层核查施工单位是否按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装配式建筑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未按要求进行施工的,监理单位应签发监理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 拒不整改则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监理单位发现装配式建筑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责令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责令暂时停止施工;拒不整改的或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
(一)施工单位应根据装配式建筑的特点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施工质量安全控制和检验制度等,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负责落实装配式建筑各次预制构件验收、阶段验收。
(二)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要求,配合部品部件生产单位进行节点连接构造及水、电、装修集成等深化设计。
(三)对于采用装配式模板的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单位应进行装配式模板深化设计,提前完成模拟安装,并编制装配式模板施工方案,经监理审批后实施。
施工单位应加强模板工程质量安全控制,对模板及其支架进行承载力、刚度和稳定性计算,并在现场设工具式模板拼装样板。
(四)施工单位应对预制构件生产单位编制的预制构件生产、运输方案进行审核确认,并配合监理单位实施预制构件生产过程的驻厂监理。
(五)施工单位应对预制构件的场内运输、存放、安装,以及外围护接缝处密封防水、机电管线安装、装配式内墙板安装、集成式卫生间安装、装修施工、穿插流水施工工序等关键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按程序审批,并严格按照施工图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装配式专项施工方案应制定有针对性的质量安全控制措施。质量控制措施应包括构件进场检查、吊装、定位校准、节点连接、防水、混凝土现浇、机具设备配置、首件样板验收等 方面的要求;安全控制措施应包括预制构件堆放、吊装、高处作业的安全防护、作业辅助设施的搭设、构件安装临时支撑体系的搭设等方面的要求。
(六)施工单位应对预制构件的质量负主要监督责任,应会同预制构件生产单位、监理单位对进场构件进行质量验收,核查构件生产过程质量控制资料、隐蔽记录、合格证明材料、外观、尺寸偏差以及预留预埋等相关内容。
(七)施工单位应对预制构件安装、灌浆、预埋等作业人员经施工单位培训后上岗,应安排质检员对安装、灌浆、后浇筑作业进行旁站监管,实施全过程质量控制,并形成可追溯的文档记录及影像记录资料;施工单位应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进行全程摄像,影像资料应进行统一编号、存档。
(八)施工单位应对构件吊装进行施工验算,每次吊装前安全员均应检查吊装钢丝绳、吊具、吊装预埋件,发现问题立即更换。非吊装作业人员应撤离吊装区域,并配备足够的吊装作业指挥人员,在项目经理签发吊装令后方可吊装。正式吊装作业前,应先试吊,确认可靠后,方可进行正式吊装作业。
(九)部品部件安装就位后的临时固定措施应保证其处于安全状态。在部品部件连接接头未达到设计工作状态或未形成稳定结构体系前,不得拆除部品部件的临时固定措施。
第十三条 部品部件生产单位
(一)部品部件生产单位应对生产的部品部件质量负责,应建立原材料质量检验、技术交底、部品部件生产、出厂检验等环节的质量控制制度,建立可追溯的质量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完善质量保证体系,积极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二)部品部件生产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和施工单位对节点连接构造及水、电、装修集成等要求进行深化设计,并将深化设计文件报施工单位。
(三)部品部件生产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进行深化设计,编制部品部件生产方案,明确技术质量保障措施,包括生产计划、材料要求、生产工艺、质量安全保障措施、运输方案及成品保护措施等内容,报送施工单位,经监理单位批准后实施,并配合施工单位完成预制构件的吊装施工。
(四)部品部件生产单位应配合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开展相关质量安全检查工作。参加各次预制构件验收、阶段验收。
(五)部品部件生产单位的产品质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要求,并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
(六)部品部件生产单位除出具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外,还应出具“部品部件质量法定代表人终身责任承诺书”。
第十四条 检测单位
(一)检测单位应根据委托单位的要求,严格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对装配式建筑进行检测;暂无规范标准依据的,应以保证装配式建筑结构安全为原则制定检测方案;
(二)检测单位应加强公司管理体系建设,制定装配式建筑检测工作规则。现场检测标识应准确、完整、清晰,并有可追溯的检测过程影像资料;
(三)当遇到下列情形之一时,要对装配式建筑进行第三方检测:涉及主体结构工程质量的材料、构件以及连接的检验数量不足;材料与部品部件的驻厂检验或进场检验缺失,或对其检验结果存在争议;对施工质量的抽样检测结果达不到设计要求或施工验收规范要求;对施工质量有争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需要分析事故原因;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合同规定需进行第三方检测。
第四章 工程验收
第十五条 装配式建筑主体结构验收可根据装配式建筑施工特点分段分层进行,分段分层内主体结构验收合格后,可进行机电设备安装和装饰装修的后续工作。
第十六条 装配式建筑工程验收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1)、《钢筋套筒灌浆连接应用技术规程》(JGJ355)、《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51129)《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技术标准》(GB/T51231)、《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标准》(GB/T51232)、《钢筋连接用套筒灌浆料》(GJ/T408)等现行国家、行业、地方相关规范标准进行验收。
装配式内墙板工程验收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执行。
第十七条 装配式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基础上,按照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进行。分部(子分部)工程中分项工程划分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规定执行。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中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与预制构件同步生产的,应将同步生产内容单设检验批,在预制构件验收前进行检查验收。
第十八条 当预制构件生产单位与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在不同地区时,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可就近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材料送检和预制构件性能试验,但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按属地管理原则,以施工许可证为准。
第十九条 整体卫浴按工程产品进行验收,由生产厂家出具产品合格证和质量保证书,对产品质量和防水负责。整体卫浴必须采用整体防水底盘和配套的给排水系统,卫生间地面、墙面可不进行附加防水层设计和施工。集成式卫生间安装完成后必须进行闭水试验,确保无渗漏。
第二十条 装配式结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应按现行相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处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要求,重点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环境影响的工程实体部位和施工行为加强抽查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对项目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进行抽查,工程质量验收、竣工验收备案应符合相关规范标准和规定要求。
第二十三条 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工程施工准备阶段应重点抽查方案审批、论证程序;在工程施工阶段应重点对主要原材料、部品部件、节点连接质量安全等进行监督抽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 年5 月1 日起实施。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9 年3月6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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