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科函〔2020〕501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省建筑业转型升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开展了省级装配式建筑(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示范工作,截止目前,共创建了7个省级建筑产业化综合试点城市,29个省级建筑产业化示范基地,76个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促进了装配式建筑稳步发展。为做好省级装配式建筑(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示范验收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组织落实:
二、时间要求
附件1
安徽省装配式建筑(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示范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指导安徽省装配式建筑(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示范的验收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批准的省级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建筑产业现代化综合试点城市和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基地(含连续补助)的验收。
第二章 验收条件
第三条 建筑产业现代化综合试点城市达到以下条件,方可验收:
(一)编制建筑产业现代化综合试点城市推进政策措施,制定本地建筑产业现代化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基本完成试点任务;
(三)财政资金使用及管理符合《安徽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省级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四条 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基地达到以下条件,方可验收:
(一)编制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基地发展规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基本完成示范任务;
(三)财政资金使用及管理符合《安徽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省级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五条 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达到以下条件,方可验收:
(一)完成装配式建筑示范面积;
(二)完成申报时承诺达到的装配率;
(三)财政资金使用及管理符合《安徽省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三章 验收内容
第六条 建筑产业现代化综合试点城市(包含连续补助)验收内容包括:
(一)综合试点城市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二)综合试点城市推进政策文件、专项规划及实施方案的编制实施情况;
(三)专项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
第七条 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基地(包含连续补助)验收内容包括:
(一)示范基地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二)示范基地发展规划、实施方案的编制实施情况;
(三)专项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
第八条 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验收内容包括:
(一)示范任务完成情况;
(二)专项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
第四章 验收程序
第九条 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建筑产业现代化综合试点城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基地完成试点示范任务后,申报单位组织自查自评,提交验收申请表。
第十条 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报单位(示范项目、基地)验收申请后,会商财政主管部门,组织5-7名专家对示范项目、基地进行实地验收,形成示范项目、基地验收评估报告,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示范项目、基地进行抽查核查。
第十一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建筑产业现代化综合试点城市验收申请后,组织专家对试点城市进行验收。
第十二条 对未能通过验收的试点示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商省财政厅,取消试点示范资格。相关市按照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002号)要求,做好示范项目资金处理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商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综合试点城市验收自评估报告编制大纲
附件6
一、示范基本情况
包括本行政区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和示范基地(包含连续补助)建设发展基本情况、政策措施及配套能力建设等。
二、示范资金情况
包括示范资金管理、拨付、应用情况,项目示范资金等。
三、示范验收情况
包括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基地(包含连续补助)验收组织情况、验收结论等。
四、示范变更情况
包括示范任务、面积调整情况,变更程序履行情况等。
五、示范建设总结
包括示范建设经验成效,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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