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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预拌混凝土质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
附件1 预拌混凝土质量专项整治技术参考要点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3〕84号)等文件规定和技术标准,制定预拌混凝土质量专项整治行动重点任务。
一、强化动态监管,健全诚信体系
1.加强企业资质管理。预拌混凝土的生产企业应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并符合环保要求,加强污染物排放管理,鼓励企业开展清洁生产评估。要定期向市(市、区)两级住建主管部门一体化平台报送企业信息。
2.强化资质标准保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资质有效期内应保持资质标准条件,不得转借、出卖、出让资质,不得降低生产设备、试验室设备、技术人员的配备,严禁以任何形式将生产站点、设备等进行租赁、出借、转让,严禁借用(租用)其他企业的生产站点、设备等进行违规生产。
3.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各设区市住建部门应健全区域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预拌混凝土质量动态考核抽查机制,实施信用评价管理。鼓励预拌混凝土企业进行绿色建材评价。企业考核年度内,凡被发现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存在严重问题或导致工程质量事故、群体性信访等严重行为的,除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外,年度信用考核等级降级,情况严重者列入负面清单企业。
4.精准定位,对于质量管理较差的预拌混凝土企业和工程项目,要针对其不同特点和薄弱环节,加强监督执法结果运用,对企业和工程项目实施差别化管理,提升监管效能。
5.各市住建部门应建立预拌混凝土质量问题台账,凡因预拌混凝土质量引发的工程质量缺陷问题,要严格追踪使用同一批次混凝土工程项目混凝土的质量,全面抽测抽检混凝土强度,达不到设计强度要求的要立即停工整改,整改完成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后续施工。
二、明确质量责任,加强全程管理
6.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总责,施工单位对预拌混凝土施工质量负责,监理、检测单位履行监理、检测职责。坚持“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采购单位应当向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生产企业采购预拌混凝土,应当签订预拌混凝土采购合同,采购合同中应当按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有关规范标准载明主要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争议解决方式。严禁无资质或处于停业整顿期内的生产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进入建筑工程施工现场。
7.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降低质量标准。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设计文件、施工质量要求编制混凝土施工专项方案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在预拌混凝土进场之前查验生产企业的资质证书,严格执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按照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要求进行混凝土浇筑和养护作业。监理单位应保证监理力量,加强预拌混凝土现场质量把关,认真履行方案审批、见证取样、进场验收、旁站监督、缺陷处理职责,监督混凝土试件的现场制作、养护,对不合格的预拌混凝土产品和施工过程中的违规操作行为进行纠正、制止和举报。
8.生产企业对预拌混凝土生产、出厂、运输质量负责。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生产管理制度、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产品质量跟踪制度,禁止使用不合格原材料,严格按照《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预拌混凝土》(GB/T1490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等规范标准的规定生产、运输。预拌混凝土出厂必须提供标准格式的质量证明文件(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开盘鉴定、混凝土质量合格证、混凝土强度检验报告、混凝土运输单、原材料合格证、原材检验报告和氯离子碱含量计算书等材料以及合同规定的其他资料)。
9.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出具的检测报告质量负责。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检测规范标准,确保检测工作质量,严禁违规检测、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三、突出生产环节整治,严格执行标准
10.严控原材料进场质量环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和完善混凝土原材料的采购、检验、使用制度,按照《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范》(DB37/T 5092)等标准,建立原材料检验台账,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和掺合料不得使用,实现材料使用的可追溯。
11.严格企业试验室管理。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设立专项试验室、标准养护室,配备满足生产需求的检测设备并定期校验,符合《预拌混凝土及砂浆企业试验室管理规范》(DB37/T 5123)的相关要求,试验设备应能实时上传试验数据。试验室技术负责人应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经培训合格的专项试验人员不应少于4人。
12.加强配合比管理。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严格执行《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按照试验数据制定配合比参数,水泥、粗细骨料、外加剂、矿粉掺合料(含粉煤灰)等掺合料掺量符合规定。生产企业应配备、使用搅拌设备计算机控制系统,生产数据应实时存储、真实可靠,不得篡改、伪造,做到混凝土配合比可溯源。配合比试验报告(含生产配合比)应经试验室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建立试验和现场调整记录台账。首次使用、使用间隔时间超过3个月的配合比应进行开盘鉴定。
13.加强运输环节管理。运输方案应由生产、运输和施工、监理单位共同商定。严禁在运输过程中擅自向搅拌灌内加水,运输车在随温度变化采取相应保温和隔热措施,严禁预拌混凝土和润泵砂浆混装。
14.严格组织进场验收。预拌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进行交货检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按合同约定随车提供交货单,并按合同约定与监理单位共同旁站见证施工单位测试混凝土坍落度、留置混凝土试件,验收合格后三方在交货检验单上签字并建立台账。不符合要求的预拌混凝土不得使用。
15.严格控制预拌混凝土浇筑施工质量及养护管理工作。建设(监理)单位应在混凝土供应前组织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并做好交底记录。严格按照现行《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及相关技术标准,加强施工现场预拌混凝土浇筑质量、养护管理和成品保护。监理单位应严格落实旁站监督制度,对施工单位使用预拌混凝土的情况进行监督、管控和验收。严禁在运输、等待卸料和浇筑过程中擅自加水。采用两家及以上生产企业同时供应预拌混凝土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统一协调,保证混凝土实体质量。
16.加强预拌混凝土试件管理工作。严格执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混凝土试件应具有真实性和代表性,施工现场应建立符合标准要求的混凝土试件标准养护室(箱)。未明确标识成型日期、强度等级和工程部位等唯一性标识的混凝土试件以及预拌混凝土企业代替制作、养护混凝土的试件均不能作为工程质量证明文件,涉及结构部位应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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