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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赣府厅发〔2020〕3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建标规〔2020〕8号)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赣建字〔2020〕11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和钢结构装配式住宅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县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的要求,以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等为重点,着力推动建造方式变革,提升装配式建筑发展水平,带动建材、节能、环保等相关产业发展,助推我县建筑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2021、2022、2023年,我县装配式建筑占新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不低于25%、30%、35%,政府投资项目(含标准工业厂房)装配式建筑面积比例不低于20%、40%、60%,社会投资项目实施装配式建筑面积比例不低于30%、30%、35%,商品住宅实施装配式建筑面积比例不低于20%、20%、25%,力争2023年建成一个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打造成装配式建筑示范县。
三、主要措施
(一)县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县住建局制定县中心城区商品住宅装配式建筑项目年度土地出让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实施。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由受让人按照执行。对达不到指标要求的项目,不予办理工程规划许可。
(二)县住建局在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装配式建筑面积比例和装配率要求,装配式建筑项目在规划建筑方案设计阶段,方案文本要有装配式建筑专篇,图纸应标识装配式建筑的具体位置、建筑面积,项目方案评审时应邀请县住建局参与提出意见。县住建局负责对项目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比例和装配率进行监督,并对初步设计完成后符合要求的项目出具《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阶段技术认定意见书》,纳入施工许可审批事项清单。施工图审查单位应严格按照装配率认定意见书进行装配比例和装配率审查。对达不到指标要求的项目,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在施工许可证上要标明经审核的装配式建筑指标,具体应包含装配式建筑面积、楼栋、装配率等内容。
(三)加大项目推广力度。由县住建局牵头每年2月底前编制完成当年装配式建筑实施计划和年度项目清单报政府批准后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组织方式。鼓励装配式建筑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装配式建筑项目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招投标。鼓励装配式建筑龙头企业与建筑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与当地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加快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
(四)提升产业发展水平。积极培育设计、生产、施工一体化的装配式建筑综合性龙头企业。采取招商引资的模式,引进以装配式建筑设计单位为装配式建筑龙头的企业,通过与本县的建筑企业投资平台等单位组建合资企业,打造我县的装配式产业基地,带动本县企业迅速转型。
(五)推进标准化设计和多专业协同。完善设计选型标准,实施建筑平面、立面、构件和部品部件、接口标准化设计,推广少规格、多组合设计方法,以学校、医院、办公楼、酒店、住宅等为重点,强化设计引领,推广装配式建筑体系。
(六)健全产业发展链条。以装配式混凝土建筑、钢结构建筑等优势领域的部品部件生产为基础,推动设备制造、建筑材料等上下游企业加强产业协同,支持商品混凝土生产、墙体材料、门窗制作、钢材生产加工等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向装配式建筑构配件生产企业转型。大力引进行业龙头企业,补齐、壮大、拓展装配式建筑研发、设计、生产、运输链条,发展壮大智能建造产业,培育装配化装修产业,发展预制构件模具生产和租赁、建筑固体废弃物和工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等配套产品和服务,实现装配式建筑全产业链发展。
(七)推广应用绿色建材。发展安全健康、环境友好、性能优良的新型建材,推动装配式建筑等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率先采用绿色建材,逐步提高城镇新建建筑中绿色建材应用比例。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支持有实力的企业整合上下游产业资源,引导传统建材企业向新型建材企业转型,推动装配式建筑协同发展。积极支持高性能混凝土、新型墙体材料、高性能节能门窗等绿色建材在装配式建筑中应用。鼓励在有条件的装配式建筑项目中应用可自然通风的节能控制系统、采暖和制冷管道系统等新型节能环保技术,和太阳能采暖、光电幕墙、光电屋面等绿色能源技术,降低建筑设施运行的能耗。
(八)鼓励商住项目实施装配式建筑。对采用招拍挂出让土地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土地出让竞买保证金比例由原来的50%调整为20%,土地价款可约定分期缴纳(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缴纳期限不超过一个月,其余部分在6个月内全面缴清)。对装配式建筑商品房建设项目,由项目受益财政按照20元/平方米标准予以补贴,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50万元。对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的施工企业,其预留的质量保证金以合同总价扣除预制构件总价后作为缴纳基数减半计取收缴。认定为装配式建筑的商品房项目,经规划验收合格的,外墙预制部分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的3%可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其奖励面积和用途,建设单位应在项目规划总平面图技术指标中明确。符合装配式建筑标准的商品房项目,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允许将预售项目装配式预制构件投资计入工程建设总投资额,计入工程进度,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施工进度到正负零的,即可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但装配式商品房楼栋必须首批开工、首批建设。项目预售监管资金比例减半,可采取50%的银行保函方式抵充现金监管。企业开发成品住宅并按成品住宅对外销售的,实际发生的装修成本按规定在税前扣除,销售建筑配件适用17%的增值税率,提供建筑安装服务适用11%的增值税率。鼓励消费者购买装配式建筑商品住宅,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装配式住宅、全装修商品住宅且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经审核批准,可适度上浮贷款额度,但贷款发放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首付比例按申请时政策范围内最低首付比例执行。
(九)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由受益财政设立装配式建筑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用于兑现以下奖励:(1)对创建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示范基地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奖励,评为省级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项目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2)装配式建筑构件生产企业投产后,其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在前三年通过财政渠道全部奖励给企业,第四年第五年均减半奖励给企业;(3)装配式建筑构件生产企业投产后五年内,对达到装配率要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给予参与建设的本地装配式建筑构件生产企业10元/平方米的资金补贴;(4)对主编省级以上装配式建筑方面的行业标准及规程的企业,由财政给予10万元的奖励。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和完善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机制,对照发展目标任务,制定装配式建筑年度实施计划,明确责任分工,推动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政策措施落实落地,并适时开展政策落实情况评估。县住建局负责装配式建筑日常专项工作,推进宣传交流、学习培训、技术引进及推广应用等工作,组织开展项目评价、技术论证等方面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发改、住建、财政、税务、自然资源、工信、科技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和做好装配式建筑发展的相关工作,建立协同工作机制,确保各项支持政策落地实施,并强化动态监管,确保行政审批环节责任落实。
(二)强化监管考核。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装配式建筑项目的监督管理,对未按要求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施工单位和未按要求实施监理的监理单位,除按有关规定予以严厉处罚和记入不良记录外,三年内不得在本县范围承接项目。县住建局定期检查全县装配式建筑项目的落实情况并参与监督中心城区装配式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对未按要求采用装配式建造的工程项目,应督促相关责任主体整改落实。拒不整改落实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并进行相应处罚。对已享受相关扶持政策但未按要求实施的项目,责令建设单位退回或补交相关资金,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三)强化宣传引导。加强装配式建筑的政策解读与指导工作,广泛宣传装配式建筑基本知识和支持政策,组织开展技术研讨会、施工现场交流会等多角度、多层次的装配式建筑宣传交流活动,提高公众对装配式建筑在提升建筑质量、推进绿色发展等方面认知度。加大对新型建筑工业化、智能建造等领域的宣传力度,及时总结成功经验做法,形成以点带面、示范先行、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营造装配式建筑发展浓厚氛围。
2021年3月16日
南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加快绿色建筑发展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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