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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实践智慧”
“法律思维”30条金律
文:黄文伟 编:先知书店
柏克说:法律的基础有两个,而且只有两个——公平和实用。
学法律为的是应用法律,将法律运用到具体事件中。在一些法律教科书中,对事件的分析是不受社会现实因素影响的纯粹的法律分析,并最终会得出一个确定的结论。
但是,在真实场景中,执法者、当事人、律师等相关主体的背景、以及各种社会因素,会对事件产生许多不定的影响。也就是说,法律的书本世界和真实世界在相当程度上是割裂,这种割裂大大影响了法律学习的质量,很多人学了多年法律仍然无法有效地在现实生活中运用法律。
解决这一问题的,是将法律与现实相联结的“法律思维”,“法律思维”上至法律专家、下至普罗大众,它在书本理论和真实世界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人人都可以从这座桥上通过,最终达到柏克所说的法律的两大基础目的。
分享下面30条“法律思维”金律,要真正学会运用法律,则需要了解真实世界的“法律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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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世界的法律思维有两大难题:一是“当书本理论遇到社会真实场景,这时候书本上的法理论往往就没用了”;二是“有一个强大的思维惯性——日常思维,人们常常忘记了法律而以日常思维来分析问题”。
◎懂法律不能保证你能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法律的应用更像赛跑,你是在跟你的对手赛跑,他会不择手段地跑赢你。真实世界的法律思维要求我们必须判断对手在哪里,对方当事人怎么“出牌”,法官怎么“出牌”。
◎法律约束力不仅是约束别人的,而且也是约束你自己的。法律是一场博弈,你说别人违法,小心也会被别人告违法。
◎舆论媒体与司法体系的认知标准有所不同,舆论媒体为博取眼球更看重感情的煽动和追随大多数人的意见,又因为侦查手段的缺乏而满足于通过口供、小道信息甚至流言来形成案件事实。舆论或媒体中出现的事实往往会与“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有所差异,不少公众基于这一种事实形成了自发的评价意见,形成了一种“体制外的审判”。
◎当舆论将我方定义为“坏人”时,我们要知道:“坏人也有三分理。”舆论眼中的“坏人”与法律眼中的“坏人”经常是两回事。当舆论将我方定义为“受害者”时,我们会收获“同情和支持”,但是,某些特定案例,例如强奸案受害者,可能会遭到世俗眼光的另眼看待,这时则需要强大自己的神经对抗它。
◎“一切不牵扯利益得失的知识,都只不过是智力游戏。”理论的法律思维就是典型的智力游戏,真实世界的法律思维则是直接牵扯利益得失冲突的。在真实世界中,你在法律上的每一次选择,都是直接奔向某种利益的,但你也须承担这个选择的成本。
◎在真实世界,你的目标是利益,而利益是与时间连在一起的,这样,在面对法律问题时,我们必须明确时间节点,明确做什么,不做什么,回到事情的本质——追求利益而不是法律本身的输赢,用最宝贵的时间解决最关键的任务。
◎法律的应用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过程,不过,“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不管是事实还是法律,都是为了一定论证而存在的。
◎真实世界的法律思维,要求我们理解执法者的困境,也要积极争取,为权利而斗争,主动对抗各种“懒政”“妄为”的“潜规则”。
◎“司法勾兑”是一种严重违法违纪以及涉嫌犯罪的“潜规则”,尽管近年来司法环境已有很大改善,但它还是在某些角落顽固地存在。讲到这些“潜规则”,并非让你在法律应用中使用这些规则,而是要了解它,规避它。除此之外,还要懂得如何与之对抗,因为你的对手可能会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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