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迪星苑小区位于惠州市惠城区南线汽车站附近,广东金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穿越该小区的一条尚未移交的24米宽市政道路两侧划停车格收费,物业公司的收费权引发车主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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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点名单位
惠城区人民法院
80分 优
介入速度:20分
理由:及时立案,及时审理,认真调查。
处理进度:20分
理由:已判决
处理效果:20分
理由:维护公众权益,守护法律尊严。
马上办研究员评价:20分
理由:坚持人民至上,维护法律尊严;被告是否会上诉,仍有待观察。
- 01 -
原告
未移交市政道路上设停车位收费,不当得利应返还车主
据了解,今年以来,原告刘某娟、刘某路和李某玲分别在惠州市惠城区鹅岭南路金迪星苑东大门进入小区的24米宽大道处停车,并向被告广东金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了相应停车费用。
尚未移交的市政道路上设停车格收费
由于该道路属于尚未移交的市政道路,三位原告共同认为被告广东金迪物业无权对此道路进行收费,但实际上被告却又对原告的车辆停放收了费,特向惠城区人民法院申请:不当得利应予返还原告。
- 02 -
被告
作为道路管理单位,收费合情合理
被告认为,金迪星苑小区内24米道路属于规划市政道路,但该马路至今未移交政府部门,被告仍为管理单位。
该马路土地是由小区建设单位购买,由建设单位出资修建,在未办理移交手续前,由投资人使用收益不违反任何法律规定,在开发建设单位委托被告管理小区之日起就一直履行着该马路维护管养义务,如今用于全体业主停车收费使用也是合情合理。
此外,按当地物价部门文件要求,被告还进行了停车场收费许可报备,并取得了物价部门颁发的《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该停车场收费的合法性不容置疑。
- 03 -
判决
被告收取原告停车费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返还相应停车费
经法院审理查明,本案中,三原告在惠州市惠城区鹅岭南路110号金迪星苑东大门进入小区的24米宽大道上的位置停放车辆后,被告向三原告收取停车费,原告认为被告无权对道路进行收费,各方产生服务合同纠纷。
车主胜诉
根据惠州市惠城区发展和改革局的回函内容可知,案涉道路属于市政道路且尚未移交,目前仍由金迪星苑物业公司负责管理养护,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施划停车泊位,尚没有相关部门向惠州市惠城区发展和改革局核定该道路的停车收费标准。虽案涉道路由被告负责管理和维护,但被告并未举证证明其因管理、维护涉案道路据此而具备了收取停车费的依据。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道路属于市政道路,即使被告提供了收费标准且现场有竖立收费公示牌,但被告无法举证证明其有对涉案位置收取停车费的依据。因此被告收取原告停车费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故三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返还停车费,法院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金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一刘某娟返还10元停车费。
二被告广东金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本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二刘某路返还3265元停车费。
三、被告广东金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三李某玲返还3150元停车费。
采写/摄影 南都记者郭秋成 田飞
编辑:王诗媛 实习生夏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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