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21日,江城民营企业家刘金龙蒙冤入狱的第1055天,我们家属终于见到了武汉中院的法官。
讽刺的是,连刘金龙在内的全案14名当事人,至今都还没有见过武汉中院的任何一名司法工作人员,他们可能连审判长王建敏是男是女都不知道,就稀里糊涂地被送进了监狱。
我的弟弟刘金龙被诬告陷害后,我没有一刻停止过喊冤。三年来,我们四处交材料、信访、申诉,武汉公检法的门槛都快被我踏破了。几天前,我和同案其他家属终于接到了武汉中院的电话,说是要当面听取我们的意见。
听到这个消息,我喜极而泣,终于有机会向领导当面陈述冤情。
今天一大早,我们一行十几人来到中院,门卫说是因疫情防控需要,只允许5人进入。接待我们的是刑一庭的周伶俐法官,不同于以前见到的领导,周法官展现出来的耐心,让我们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温暖。要是当初合议庭法官能够有一点点耐心,也许就不会造成冤案了。
我们向周法官详细反映了案件在实体认定、证据采信和审判程序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尤其是,本案完全是由民间经济纠纷引发,刘金龙被迫维权,没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绝大多数罪名都不构成,更别提恶势力犯罪集团了。
本案自侦查阶段开始,就严重不公,刘金龙等当事人和律师的辩护权都被剥夺和限制,例如,当事人之一喻宗杰的老婆以在公安局跳楼相求,才让律师完成会见。我们本以为案件走出江岸区,上诉到中院,就可以沉冤昭雪。
谁知道,武汉中院王建敏、袁锐、田炼法官在办理刘金龙案过程中,不仅不开庭,还未通知辩护人阅卷,不告知合议庭成员,甚至都没有去听取上诉人的意见,还在审讯笔录和裁定书上造假——刘金龙等十几人在法官面都没见上的情况下,就被武汉中院“依法”维持了原判。
刘金龙等人也丧失了正常刑事诉讼程序中最后的机会,被迫蒙受不白之冤,身陷囹圄。对此,我们要求必须对违法办案的王建敏等人立案调查,严肃处理。
周法官就我们反映的部分问题都进行了“维稳式”的简要回应。关于未依法讯问上诉人、审讯笔录造假的问题,周法官称与合议庭进行了核实,王建敏等人承认没有面对面讯问,但他们竟然说,基于疫情防控需要,可以“书面讯问”,“算是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合同也分为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两种,讯问也可以分为口头讯问和书面讯问”。
这个回应让我们大跌眼镜!
把刑事诉讼中的“讯问”理解为可以“书面讯问”,这简直是武汉中院法官的一大“创举”。
按照刑诉法规定,上诉人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提出异议的,就应当开庭审理。本案多名被告人和律师自始作无罪辩护,并提出上诉,二审本应开庭。这也是我国宪法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案件的规定以及“以庭审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应有之义。
退一万步讲,即便采取书面审理的方式,法律也明确规定必须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从开庭审理退到书面审理,甚至退到“书面讯问”,基本等于退到了一审终审,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两审终审制被彻底架空。
这种倒退现象在疫情时代愈演愈烈,但疫情防控并非违法审判的万能借口,现在看守所都安装了供法院提审的视频设备,为的就是应对这种情况——即使不能当面讯问,也可以通过视频讯问,哪里有“书面讯问”的任何空间和余地。
“讯问”当然应“当面”进行,不论是现场方式还是视频方式,都至少应当见到人,进行的是一问一答的交流,否则刑诉法也不需要到处规定讯问必须两人在场了。
事实是,本案十几名上诉人不仅连法官的面都见不上,还只允许在“书面讯问”的笔录上写“同意”或“不同意”、“是”或“否”,且相关工作人员早已提前用铅笔写上答案要求照抄,多一个字都不行。这种办案方式充分体现了中级法院个别法官的办案水平与职业操守。
有人戏称:这样的书面讯问方式,应当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必将极大地提高司法效率,节省司法资源,未来还可以考虑书面勘验现场、书面扣押证据、书面坐牢……
据悉,王建敏法官获得过“十佳政法干警”、“十佳政法女杰”,这样的荣誉尽显讽刺。
虽然王法官即将退休,但数十个破碎的家庭还会找你,坚持到底,至死方休。错案追究、终身问责的司法责任制早已全面推行,希望王法官能够自查自纠,赶紧向有关部门主动交待问题。也希望武汉中院尽快推动再审程序的启动,还刘金龙等十几个当事人,十几个家庭一个迟到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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